Elaine拒接生意被罰:宗教自由絕種

01/02/2014

 
明光社

2006 年,美國新墨西哥州Elane Photography拒絕為Vanessa Willock與同性伴侶的委身禮提供拍攝服務,Willock入稟法院,控告負責人Elaine Huguenin歧視。Elaine初次上訴被判敗訴,需繼續支付律師費用6,637.94美元,他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裁定敗訴並維持原判。
 
2012年上訴被駁回時,Elaine慨嘆「法例席捲美國的話,宗教自由將會絕種。」

不 論你認為是否合理,我們也要指出一項事實:Elaine所不認同的是同性委身禮,並非歧視Willock的性傾向而拒絕為他們提供服務。如硬要說 Elaine歧視,只能說她所「歧視」(實為「不贊同」)的是同性結合。法例只能容許人私下反對,在生活上要「入櫃」,甚至強迫人違背意願提供服務。
 
法官指「放棄自由是作為公民的代價」。現實中,做生意真的可以撇除個人信念嗎?基於不認同同運政治,拒絕就同性婚姻而提供服務,又是歧視嗎?香港社會可以參考,在免受歧視的人權和同樣受人權保護的宗教自由如何取得平衡。

[進深閱讀]
[新墨西哥人權法委員會的裁決]
[第二區域法院裁決]
[上訴庭裁決]
[最高法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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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