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的真正訴求

20/04/2023

夏寶龍:遊行非唯一表訴求方式 稱民生訴求易被騎劫 盼港天天跑馬跳舞炒股搵錢

  (明報.16-4-2023)

建制報章斥潑水節淋警 警同日拘兩人

  (明報.13-4-2023)

因為有少數人犯規便要懲罰所有人並不公平,亦是一種最懶惰的處理問題方式,斬腳趾避沙蟲只會自尋煩惱,自討苦吃,而最終亦解決不了問題。遊行示威是所有尊重民意,重視人權的社會的公民權利,不是政府皇恩浩蕩,要小市民感激流涕的恩賜,當公民權利被剝奪時要解釋的是執法者,而不是申請和平示威遊行的團體,對遊行示威加諸任何不合理的要求或附帶條件,其實就是間接剝奪了市民的合法合理的權利。雖然在2019年香港的確出現過令人痛心和憂慮的暴力衝突,但在今時今日香港的社會氣氛,警員人手和示威人數極其懸殊的比例,實在很難看到有人可以透過遊行擾亂社會秩序,當然,沒有人能保證所有遊行示威在整個過程都不會被人騎劫,作為自由社會,任何人都可以透過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式表達個人的意見和訴求,只要沒有使用暴力,沒有違反法律,參與者要穿怎樣的服裝,展示怎樣的標語,主辦團體只能勸喻,若真的涉及違法的行為,執法的應是警方,至於在評估風險之後要派出多少警員維持治安,是警方的責任,否則只要任何人聲稱會加入遊行,或者警方聲稱會有風險,許多遊行集會便無法舉行,而法律賦予市民的公民權利便會成為一紙空文。

另一方面,作為有權有勢的官員,不應該經常「出口術」,說一些模稜兩可的說話,然後任由一些喜歡阿諛奉承、看風駛艃的「牆頭草」加鹽加醋,令市民無所適從,這根本就是人治社會的壞風氣,嚴重破壞法治精神,一些事市民能否做是由法律所規定,不能任由官員隨意說三道四。若果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已經賦予市民的合法權利,要附加任何要求的時候,要解釋的是執法者而不是行使公民權利的市民。作為官員和執法者的,在處理公眾集會時最重要的是靈活應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而不是製造緊張關係,就算面對一些不友善的挑釁,亦應以柔制剛,特別是當某些行為過往大家相安無事的話,今時今日亦不應隨意改變,若已改變亦必須事先聲明,否則恐怕只會令一些市民誤墮法網,香港要復常,不是安排幾個大型活動就可以「交差」的,我們要努力恢復的還包括已經嚴重撕裂的社會關係,而要達成任何復和,有權力和優勢的一方必須先行和多行一步,否則一切無從說起。若果以為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就等如滿足了人民真正的訴求,實在無比膚淺!敢問是否還需要包括妓照嫖、煙照吸、鞋照擦?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以市儈低俗作為施政方針,最終只會成為一個市儈低俗的九流城市。

回到:每週社關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