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明報.24-9-2024) |
董之英紀念中學決定不就遲交報名表以致未能參與今屆學界足球賽一事上訴,撇開應繼續跟進在事件中有沒有人失職以及說謊之外,事件似乎好像告一段落,個人雖然不認識董之英的校長師生,但心中仍有戚戚然,並不覺得事件真的已完滿解決。年輕的時候對公平公義的看法比較簡單直接,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一些事情已經有很清晰的規定,所有人都要遵守,一視同仁,不徇情面就是最好的方法。隨著年日過去,想法卻有些不同,當然,我並非反對按本子辦事,以及做事有規有矩,而是愈來愈發現,要真正做到公平公義,除了規則,還要考慮事情背後的原因;誰人真正需要負責?有沒有人受到不公平的影響?處分會否不成比例?以及在裁決之後有沒有其他補救的方法等等。
而要真正做到公平公義,其中一個重要考慮是不要流無辜人的血,若果按本子辦事最受影響的並不是犯錯的人,而是其他本來已做好本份的人,則會出現雖然維護了表面的公平,卻不公義地令沒有犯錯的人付上最大的代價。一刀切按本子辦事雖然可以避免造成先例,令日後其他人可能不斷提出類似要求,造成許多行政工作和爭拗,以這種方式處理的確是最簡單,但這真的就等同公平公義嗎?如果有學校職員遲了一天提交報名表,令全校中六生未能參與明年的文憑試,大家會認同因為公平的緣故而不准這批學生考試嗎?若果是因為學生愛理不理而錯失機會,由他們自己承擔後果是合理的,這也是教育的一種方式,但因為其他人犯錯而令一些已做好本份的人受連累,而且後果嚴重這樣公平嗎?個人不認同因遲了一天報名而不准學生參賽就是公平公義正,個人認為真正的公平公正是由犯錯的職員、主管和校長受處分,而不是沒有犯錯的學生去承擔後果,錯失了在學期間僅有的機會和影響將來的發展。
對該校一些高中的球員來說,今屆不能參賽,想晉身職業球員之路會大受影響,對他們公平嗎?他們做錯了甚麼呢?不准參賽是否唯一合理的裁決呢?若維持裁決,是否最起碼應該為一些深受影響的學生想一想有沒有其他補救的措施呢?俄羅斯曾經因為禁藥問題而未能派代表參與奧運,對違規的國家這是合理的懲罰,但對於沒有使用禁藥的運動員來說是重大的悲劇,有些運動員一生的努力可能盡付東流,最後奧委會容許通過藥檢的運動員以個人名義參賽,取得合理的平衡。相對於用禁藥,遲了一天雖然是錯了,但真的那麼嚴重而毋須理會對學生的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