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強加者 卻喜強加人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8/03/2018

犯了「不要將自己的信念強加別人」的錯誤,是基督徒,也是支同者

(編按:為防引起閱讀文章時的誤解,作為已撰寫《回應支同者的常見駁論》,事先解答一些常見反駁。敬請留意)

 

「不要將自己的信念強加別人!」(下稱「反強加論」)相信是在教會內討論同性戀政治時,反反同運一方最常掛在口邊的一句。言下之意,就是認為宗教價值不應,也不能成為支持或反對公共政策時的理據。換言之,「同性戀是罪」、「一夫一妻是上帝心意」等均不是反對同性婚姻的合理理由。

誠然,「反強加論」的批評十分合理,而不少教會中人在討論同婚時只懂「強加」;然而,支持同婚者(下稱「支同者」)所提出的理據往往同樣不符合公共理性的標準。事實上,不只信徒,社會上普遍支持訂立同性制度而提出的理據,都犯了「反強加論」。

本文將先闡述何為公共理性,以羅爾斯的框架為典範,再釋述為何同性婚姻無理可據而一夫一妻制卻有,最後將提出一項合乎公共理性而教會可支持的政策。

 

「反強加論」從何而來?

教會中常有人對哲學持負面態度,以為哲學令人不信上帝,放棄道德等等;卻不知在你爭我論時,哲學已形塑了每一個人的思維。「反強加論」就是一例,不論你認同與否,你都能感到它的論證效力。追源溯本,「反強加論」來自政治哲學中的顯學,自由平等主義,以約翰.羅爾斯為宗師。

羅爾斯哲學要回答的問題不難理解。他早期的《正義論》試圖回答「正義的社會應該如何」,後期的著作則認清《正》的限制,在基礎上試圖提出一個多元民主政治的框架,與本文相關的,大多是後者。

與古典時代不同,在現代社會中,基督信仰已不是人所共有的價值;社會中有無神論者、穆斯林、乃至摩門教徒。這些人的世界觀、道德觀和人生觀都截然不同,而這些思想背景又必然會影響他們對公共政策的意見。不難想像,若任由這些價值在公共領域碰撞,民主政治最終會淪為多數暴政,即多數人強迫少數人接受用他們的價值釐定的政策,變相剝削其他人。至此,我們已看到「反強加論」的雛形。

為此,羅爾斯追問一個更基本的問題:政府是甚麼?略過複雜的論證,羅爾斯大致認為政府是促進人民追求美善生活的工具。在現代社會,不同人和不同宗教對「美善」生活有不同的看法——成為音樂家、發達、成聖——沒有一種是所有人都接受的價值觀。而且,社會對人生的終極目標也沒有確定答案。因此,政府應平等對待所有「美善人生」的觀念。讓人們自己選擇去過怎樣的人生。然而,羅爾斯認為對所謂「美善人生」而言,一些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例如自由,財富,參政權利和公民身份等,都是必需又有助益的。因此,羅爾斯主張,在價值多元的公共領域,所有有關於人生和世界的整全教條(comprehensive doctrine),都不能作為政府行動的理據,除非當中的價值是大眾認同的公共價值(public value),討論公共政策必須依從社會整體利益,即基本益品的增減和當中的分配問題。

舉例說,「民主政治是值得追求的」在這種框架下是非理性的,因為它假定了民主生活是美善人生,而「藍絲」們不一定如此相信;但「民主能促進每個人的自由」則是理性的,因為它訴諸了人人皆需要的基本益品。又例如,以「多姿多彩的性生活是好的」來支持設立紅燈區是非理性的,因為認為性應受節制的大有人在。簡言之,羅爾斯勾畫了公共領域中的合理性原則,即排除了整全教條在公共理性之外。

 

公共理性與婚姻制度

回到當初的話題。顯然,「同性戀是罪」、「異性戀比同性戀好」都是整全教條,不能作為公共政策的憑據。然而,大部分人沒有察覺的是,「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好」、「只要結婚,兩人相愛就完滿了」一類的宣言同樣是整全教條。以此作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同樣非理性——「不要將自己的信念強加別人」。進一步來說,婚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就成疑。因它要全民交稅支持,卻沒有增加反而剝奪了人民的基本益品——男女間的分合自由和財務分配自由。既然用「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作為支持公共婚姻制度的理由是非理性的,用「同性婚姻同樣地美好」也是非理性的。那麼婚姻制度的正當性何在?細心一想,不難發現只有一夫一妻制有正當性。

在羅爾斯的理論中,公理領域預設了對人類的一些基本看法,例如人傾向生存、人自然會結成社群等。人傾向生存,不是對善的教條,而是政治、法律、政府存在的先驗條件,否定它們政治就無從談起。同樣,社會傾向存續也是一預設事實。由是,社會必需處理「下一代」的問題。

所謂「下一代」其實只有兩個來源:外來移民和新生小孩。前者與本文不相關,本文也不處理他們的優次問題。現在,新生小孩由親密的男女關係產生。對自由主義者而言,他們要保障新生小孩以下兩方面:小孩各項的基本益品,例如自由、生存權等,以及他能成長為可參與多元民主政治的理性公民。[1] 顯然,要達到這兩點需要諸多政策配合,但初生嬰兒必然面臨一項重大挑戰——被遺棄的危機。若一嬰兒被遺棄,他要麼進入單親家庭,要麼徹底成為孤兒,不論何者都大大削弱有利小孩健康成長的因素。故此,政府有極大誘因預防上述情況,婚姻制度就是預防和減少這種情況的優良政策。

婚姻制度,除去宗教和民間人士賦與它的各種價值和想像,其內容不過是公權力以福利吸引所有會產生小孩的人際組合締結契約,限制他們的分合自由,以減低萬一有小孩出生,他成為單親或孤兒的機會。有人曾將曾婚姻制度簡單表述如下:小孩出生,媽媽一定在場,但爸爸卻不一定;爸爸不在場,媽媽更大機會棄養小孩;結婚制度令爸爸更大機會在場。由於小孩是由一男一女而來,婚姻制度因此設定為一夫一妻。

簡言之,婚姻制度首要的正當性源於它是一有效的預防小孩成為單親和孤兒的措施。同性伴侶間不會產生小孩,政府也就無正當性去維持一項剝奪他們分合自由的制度了。因此,同性婚姻並不具基本益品正當性,是非理性的制度。

 

教會在同運政治的倡議

既然如此,教會是否應和支同者據理力爭,直到在辯論中取勝為止呢?在此,我們不妨看清支同者提倡同婚制度的理由。支同者提出的理由主要有兩項:一)希望同性伴侶被社會承認;及二)便利各項生活細節,例如探病和病情危急時為對方作醫療決定。

 

希望同性伴侶被政府承認

「承認」的意思是單純獲政府的登記?還是希望政府的登記有為他們「正名」的作用?當我們要明白婚姻制度不是「承不承認的問題」,而是關乎社會共善,這就不成問題。關鍵在於,「被政府承認」的說法預設了一項不符多元民主政治的幻想:希望以公權力推廣和正當化一種生活方式,但價值中立的公權力不應以這種理由作為行動依據——「不要將自己的信念強加別人」,對不對?其實也不能怪責他們,畢竟具正當性的婚姻制度與基督教本身的美善觀念太相符,以致支同者和教會內部,都常以為政府在「推廣」一種美善人生。事實上,若我們接受政府以「推廣」一種美善人生為理由實行一種政策,而又認為政府應尊重小眾,平等對待所有「美善人生」的觀念的話,那麼支持跨物種婚制、人獸婚制、近親婚制將是必然結果。[2]

筆者認為,教會應以身作則,以各種政治行動教育大眾接受多元民主政治的框架。例如,教會可主動向政府提出將《婚姻條例》第40條「根據本條例舉行的婚禮屬於或等於基督教婚禮」刪除,以此公開宣示教會支持多元民主社會和價值中立的政府。這也符合政教分離的教義,讓基督教對婚姻的特殊意義留在接受基督信仰的群體內,「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便利各項生活細節

就第二項要求,支同者指出同性戀伴侶在授權和重大的醫療決定方面有諸多不便。但細心一想,這問題不應歸結為「同性戀伴侶」的問題。以醫療決定為例,現行政策規定了「家人」和「親屬」為可代替當事人作決定的人,從而產生了同性伴侶不可為對方作決定的問題。誠然,在當事人沒有作出預先安排的情況下,規定「家人」和「親屬」為決定人十分方便,但卻不必要地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在多元社會中,每個人都應有自由按各自的標準選擇誰替其做決定。甲以「親疏」為標準選擇家人,乙則以「智慧」為標準選擇教會牧師,丙又以「愛情」為標準選擇同性伴侶。這種選擇的自由,政府應歸還給市民大眾,不然就是凌駕了市民自身對善的觀念。

因此,教會可提倡一種授權制度,將選擇自由歸回大眾,例如個人的財產以及醫療決定和身後事安排等屬於個人自由範圍內的事,就留給當事人在清醒的情況下預先作決定。不單為了同性戀伴侶,又為了所有社會人士的自由,實在一石二鳥。

 

[1] 所謂理性公民又涉及兩種道德能力,其一是形成個人對「善」的觀念,其二是一種共享正義

[2] 這句並非「失控滑波」論。

關注範疇: 
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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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