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懼之>
地區:英國

翻查資料現存仍維持執行死刑的國家僅有53個。[1] 但有調查顯示,2025年死刑判決與執行有大幅上升的趨勢。[2] 香港在1993年正式廢除死刑,但早在1966最後一名死囚行刑後,隨後,被判的死囚,皆通過「特赦」的程序,改判為終身監禁。但在正式立法廢除前,立法會也曾就此議案,進行過相當「有意思」的辯論,其「有意思」之處,就是在當年仍有辯論的空間。相對於今天滿有「效率」的議會,不需辯論就能通過法案。過去的「費時」,就顯得更「有意思」。
話說回來,公然把「死」掛在口邊的,是希望復辟死刑?還是只是隨口一句話?但若是隨口一句帶有威嚇的公開講論,又會否抵觸香港的刑事恐嚇罪?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24條規定:「任何人威脅另一人,會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的人受驚,或意圖導致受威脅的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意圖導致受威脅的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3]
標榜言論自由的大都會,卻容不下不同媒體的報導,受不了非主流傳媒所呈現的多面向資訊,其中,各方的報導,不一定是客觀,也有機會是造假。但所謂的「言論自由」就是讓大眾在接收各方的資訊下,就不同的議題有所討論、辨識,最終能呈現出較為全面、客觀的事實。「意圖導致受威脅的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記者的責任(或有權作出的),豈不是搜集、發掘不同向導的資訊,公諸於世,豐富大眾對事情的理解,讓人更能貼近「真實」。
以死懼之,更用上「釘」這殘酷說法。在過去二千多年,最廣為人知被釘在木頭上至死的,就只得耶穌。隨口的二字,是滿有宗教意味的用語:「把祂釘十字架!」(馬太福音27:22-23,馬可福音15:13, 路加福音23:21, 約翰福音19:15)昔日被釘死的主耶穌,祂的後續如何,在客觀、多方的資訊及報導下,不一定每個人也相信、認同,祂已「復活」。但祂的無辜,就連判祂死刑的彼拉多也確信無疑。[4]
以無罪的視為有罪,為求「安穩」而犧牲「無辜」,為了「討好」而打壓「公義」,千古以來,比比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