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理情 活動花絮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06/05/2020

因為疫情的緣故,為保障講員及參加者的健康,3月24日的「離婚的法理情」講座改於網上舉辦,有30多位參加者透過網上系統參與。講員龍軍庭律師一開始分享了一位上訴庭法官的一段話,該法官說以法律解決離婚問題,其實並非最理想的,可以有其他方式解決有關問題,正如一個人病了,除了醫生,還有護士和家人一起協作,才能康復;當一對夫婦或家庭面對離異,也需要很多協作幫助,近年,法庭在審理離婚個案時,很多時也會鼓勵夫婦(尤其是有子女的),盡量透過協作解決問題,其中一個方法是家事調解。

申請離婚的理由

離婚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離婚呈請人必須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五項的其中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

  1. 通姦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發覺難以忍受和他/她一同生活
  2. 不合理行為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使呈請人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她一同生活,但是單一而極之嚴重的失當行為亦會被法庭接納
  3. 分居一年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配偶同意離婚
  4. 分居兩年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在這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5. 遺棄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分居的定義是:行為上不履行夫妻責任可被視為分居,即使兩人仍然住在同一屋簷下,亦可以由雙方協議一個特定分居日期,但是,如有一方不同意分居日期,其中一方搬出去是一個較實在的分居證明。

明光社

近年,法庭已經較少用上述第1、2的情況,主要原因是要證明較困難,從快捷、便捷的角度考慮,用3、4的情況較方便,離婚理由不會影響財務處理安排,亦不會影響孩子的安排。離婚過程主要處理三件事,離婚、財務及子女,假如雙方每一個範疇都有爭議,不但訴訟年期長,涉及的費用也非常龐大,曾有一個個案,單單處理財務爭議已用了800萬元。大家需要留意的是,即使有法援也不是完全免費的,當法庭判了有關人士應得的財產分配後,他仍是要向法援署繳交費用。

離婚程序

由於現時家事法庭只有11位法官負責審理香港所有的離婚案件,因此,需要排期的時間很長,而每宗案件的審理時間都不同,短則只需幾個月,長則可能要三年零八個月或八年零三個月,時間的長短取決於雙方是否可以好好協調,尤其是有關財務及子女的事情未能妥善處理前,法庭不會頒發絕對離婚令,只會頒發暫准離婚令。雙方需要留意家事法庭與其他民事訴訟不同,呈請人及答辯人只是名稱上的不同,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間並非原告與被告,呈請人只是代表提出離婚申請的一方,答辯人在收到法庭的通知後,需要填妥認收書及寫明對離婚的各項安排有否爭議,如有爭議會進入抗辯案件,需要上庭。

打一場離婚官司,對小朋友的傷害很大,最好雙方能為小朋友著想,盡量協調。

孩子的安排

父母離婚後,有關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以及探視權等,都需要作出妥善安排,法庭希望父母能以孩子的最佳利益著想,較著重父母照顧孩子的責任,而非權利,因為子女並非父母的資產。假如父母都希望多參與孩子的照顧,法官可能會判星期一至三由父親照顧,星期四至日由媽媽照顧,有些安排會寫得很清楚及具體,有些則由父母協商。遇到一些有家暴前科的個案,法庭有可能安排督導探視。外國有研究顯示,假如父母可以合作,對子女的傷害可以減至最低,因此,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引入父母責任模式,幫助父母雙方協作管養及照顧子女。

附屬濟助

)配偶贍養費

法庭會按情況頒發定期付款令、整筆付款令、財產轉讓令等等,定期付款令與整筆付款令只會頒發其中一個,並不會同時頒發兩個,對於婚齡較短的離婚個案,法庭較鼓勵一筆過付款。至於配偶贍養費金額多少,法庭會考慮一籃子因素,並且不一定是男付女,可以是女付男,平衡各項因素後作出贍養費安排,是財產分配,並非罰款,有關安排希望能盡量保持離婚前的生活水平,支付或接受贍養費其中一方去世,或接受贍養費的一方再婚才能終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在配偶贍養費事宜上,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 雙方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資源;
  2. 雙方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3.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
  4.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5. 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殘障;
  6. 雙方各自就家庭福利所作的貢獻,包括就打理住所或照顧家庭成員所作的貢獻;
  7. 因離婚而導致任何一方喪失本身的任何利益。

 

(二)子女贍養費

至於子女贍養費方面,需要支付到子女18歲或完成第一個大專學位,兩者以較後者為準,金額方面,法庭會考慮父母雙方賺錢能力及孩子生活的基本開支而定,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 (2)條,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

  1. 子女的經濟需要;
  2. 子女是否有任何收入、賺錢能力,財產或其他經濟資源;
  3. 子女是否有任何身體或精神殘障;
  4. 有關家庭成員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5.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6. 婚姻雙方的經濟資源和需要或供養責任。

 

(三)資產分配

法庭就資產分配的起步點是50/50分配,但只有二至三年婚齡的婚姻則未必有50/50,一般以公平原則處理,法庭會根據終審法院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6號建立的四項原則分配資產:

  1. 公平的目標
  2. 否定任何歧視
  3. 平均分配的衡量標準
  4. 否定微細的追溯調查

 

家事調解

由於處理離婚訴訟的法律程序非常昂貴,有一個個案,雙方結婚三年,有一名孩子,有一層約值400萬元的樓,女士想賣樓,男士不想賣,因為這樣他將沒有地方居住,最後法庭判他要賣樓,將賣樓所得的200多萬元扣起,用於每月支付數千元給孩子的贍養費,其餘金額男女各分到大約75萬元,男方縱然多麼不願意賣樓,也要接受法庭的判決,加上如上訴要很多開支,最終雙方可能都不滿足,雙方都是輸家。

近年,法官會鼓勵雙方盡量透過家事調解處理爭議,家事調解員一般有社工或律師訓練,並且完成家事調解訓練,調解的好處是雙方自願的,結果可能雙方都較滿意,即使調解不成功,也不會影響雙方的法律權益,雙方在離婚的任何階段都可以尋求家事調解的幫助。家事調解是一個非對立性、爭議雙方平心靜氣地坐下來協談、保密的解決衝突的合作過程。透過曾經受過調解專業訓練、親職協調衝突技巧、離婚的心理特徵和夫婦動力的調解員,以中立、持平的第三者角色協助分居及離異雙方尋求共同的關注、開創雙方滿意及滿足子女最佳利益的方案,作出分居或離婚後子女生活、探視、教養、生活費、居住及雙方財務分配各種安排,自願達成協議,可大大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是一個創造雙贏的方法,其中一個個案,也是男方不願意賣樓,透過家事調解服務,雙方同意離婚後不用賣樓,到孩子21歲時將業權轉給孩子,條件是他仍然可以在那裡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