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爭奪戰:撫養權及贍養費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7/03/2020

離婚爭奪戰撫養權及贍養費

因為疫情的緣故,原定2月19日舉行的「離婚的法、理、情」聚會被迫取消,由於很多參加者表示失望,亦提出了許多問題,現透過文章解說部份參加者關注的問題,其實這些問題亦是過去一年離婚再婚熱線最多人查詢的問題,當中包括:如何填表格及離婚程序;如何計算贍養費;分居期的計算及撫養權等等。篇幅所限,本文將集中處理撫養權及贍養費的問題。

父母婚姻的有效性

父母要獲得子女的撫養權,首先要處理的是孩子的父母是否已註冊結婚。假如孩子的生父生母並沒有合法結婚,他們一旦分開,除非女方放棄,否則男方基本上無法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女方一旦帶走孩子,男方是沒法阻止的,更不用說要求孩子的探視權,一切將由女方決定,男方完全處於被動。所以奉勸各位愛孩子的爸爸,為了保障自己和孩子的權益,正式註冊結婚是必須的。另一個使父親無法獲得撫養權的原因,是他們的婚姻未合法。有一對夫婦於印尼峇里島舉行婚禮,並在當地「合法註冊結婚」,卻於數年後尋求離婚時才驚覺他們從未合法結婚,原來他們有在當地的民事登記處登記結婚,在海灘舉行婚禮儀式,但之後沒有按當地法律要求完成相關手續:即雙方必須在婚禮後的14天內註冊結婚,否則有關婚姻將被視為無效。由於這對夫婦的婚姻在法律上並非有效婚姻,他們的關係只是同居者,最後,男方亦無法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撫養權

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一般而言,法庭會根據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管教及子女關係等因素將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子女會與獲撫養權的家長共住,另一方則有探視權,通常可定期與子女見面。很多父母都希望離婚後仍可以繼續與孩子一起生活,陪伴他們成長,因而出現爭奪子女撫養權的情況。有母親擔心未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甚至將孩子帶走,不讓丈夫與孩子見面,不斷要求丈夫給予很多金錢,才容許他們父子於電話內傾談,導致丈夫要報警尋子,這是非常自私的行為,剝削父親見孩子的權利,亦非站在兒童的最大福祉角度處理問題。除非那位父親對孩子使用暴力,否則母親不應剝削父子見面的權利,孩子任何時候都不應該成為父母衝突的工具或武器,這樣做實在無助她獲得撫養權,更可能令雙方關係變差,令離婚訴訟增添更多變數。

贍養費

不婚及非有效婚姻似乎對女方有利,對男方不利,因他無法取得孩子的撫養權,事實並非如此,其實對女方同樣不利,因為他們一旦分手,女方在分開後只能為子女爭取贍養費或經濟支援,卻無法為自己爭取,對其財務權利有顯著的影響。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證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在香港,合法已婚者有權申索贍養費、生活費,以及產權轉讓或調整,同居伴侶在分開時不會享有同等的權利。

至於贍養費的計算,分資產分配及每月生活費兩個部份。資產分配方面,一般而言,法庭會以50/50的原則將家庭的總資產作出分配,在確定家庭總資產組合內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包括樓宇、現金、私人公司股份、股票、退休金、車、古董、高級珠寶首飾、錶、銀行儲蓄、儲蓄壽險保單或信託基金權益等)後,再計算各項資產的大約價值。因此,訴訟雙方必須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列出的公平原則作出分配。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計算財產,亦要計算債務,因此,扣除債務後的金額才是真正可供分配的財產,例如計算樓宇價值是要先扣除未供完的銀行貸款。要留意的是,除非涉及欺騙或隱瞞資產,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是不可以更改的。

每月生活費方面,經濟能力較高的一方離婚後要支付贍養費予經濟較弱的一方,可選一次性支付或以每月支付生活費。一次性支付的好處是將事件畫上句號,雙方日後毋須再見面,亦不必擔心有關命令會否被推翻,能夠安心計劃未來的生活。假如選擇以每月支付形式,原則是盡量維持離婚後的生活水平與離婚前相若,但事實上,離婚後開支一定會有所增加,例如要多租一個地方居住的額外租金,所以,離婚後,沒有工作的一方不應期望贍養費/生活費金額和以前家用一樣,這是不切實際的。另外,贍養費金額日後可能會更改,雙方的收入改變都可以成為調整金額的原因,如付款的一方失業、收入減少、再婚、家庭開支增加,又如果受款的一方有工作收入,則贍養費亦會減少,相反,如對方收入增加,受款一方亦可以要求調升贍養費。

撫養權及贍養費的問題非常複雜,涉及婚齡、子女年齡及經濟情況,每個家庭及情況都不同,上述解釋只能給予讀者一些基本概念,總括而言,婚姻牽涉到的問題十分廣泛,離婚並非一個一了百了的解決問題方法,必須嚴肅面對。如想清楚了解自己的情況,可致電6657 6618離婚再婚諮詢熱線查詢,最好當然是向一位專長處理家事法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