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不同,只可不相為謀?

2017生命倫理對談 《抉擇‧人生》系列 第五回
講員:龍軍庭律師   |   認可綜合調解員、家事調解員及家事調解監督
09/11/2017

資料整理:吳慧華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保羅提醒信徒要「凡事謙虛、溫柔、忍耐,用愛心彼此寬容;以和睦聯繫,竭力持守聖靈所賜的合一。」(弗四2-3)。如果信徒可以依靠神,慢慢提升自己的生命,從而盛載不同的意見或衝突,當然是好事;但很多時,當事人實在無法去處理衝突,需要有一位中間人,幫助他們突破僵局。為此,家事調解監督龍軍庭律師(Bryan),在9月5日的晚上為參加者講解了一些調解的實際技巧及程序,讓大家明白若希望做一個中間人時,到底有甚麼地方需要注意。

 

把爭執消滅於萌芽階段

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之間會發生爭執,基督徒之間亦會發生,而香港甚至發生過就管理教會的意見,在教會牧者與長執之間產生的分歧,需要由法庭去裁決哪方有理。事件無論誰勝誰負,對教會都造成極大的傷害。除了金錢及時間上的損失,誠如保羅所說,讓法庭處理弟兄之間的爭吵並不是一個理想的方法(林前六1-8),連裁決該案件的羅傑承法官也表示,教會需要由法庭去處理教會分歧,是一件讓人感到傷心的事情。

一般教會大都不會把「家裡」的糾紛送上法庭處理,但仍有不少衝突發生在信徒之間、當中可能牽涉分居或離婚的安排、家庭成員與會友之間的財務糾紛、會友之間於工作地方所引發的糾紛等。甚至教會與教會之間,也可能因著合約或為了捍衛名聲而發生衝突。

很多時,衝突的產生是基於當事人感到:

1. 實質的利益被剝奪、

2. 過程上不公平、

3.情感上不被明白。

若有一位受過調解訓練及中立的第三方,在保密、及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之下,以具有結構程序的方式,協助他們尋求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把爭執消滅於萌芽階段是最理想的。

 

尋找調解的時機

調解有很多優點,能有效地保障爭議者的私隱、鼓勵爭執雙方坦誠相對,並提高雙方解決衝突的能力。調解亦可以解決人際關係的爭議及促進衝突雙方或多方的溝通。就難題方面,調解讓當事人共同創造更廣闊、有創意及更具彈性的解決方案。還有,調解節省訴訟費用、減少紛爭,讓信徒作好見証。調解甚至可以化爭議為合作,促進教會發展。

不過,並不是每一個個案都可以用調解來解決。若然個案中的當事人之間明顯地存在著權力不平衡的狀況;又或是當事人希望藉著調解來逃避極不公義或法律上責任,調解則不適用於這些個案。另外,當事人必須願意出席調解會議,以及願意遵守調解會議內的原則及守則,唯有這樣,調解才適用於他們。

有時候,中間人在進行調解之前,事前需要先作評估。Bryan分享到若然為一對分手三年的伴侶進行調解之時,發現女方仍想與男方吃飯,有可能女方還未接受分手這事實,這個時候或許要先鼓勵女方接受輔導,之後才進行調解,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使人和睦的中間人

之前曾提到,當事人發生衝突,往往因為感到利益被剝奪、不公平、不被明白。使人和睦的中間人,必須讓當事人感到在調解過程中被公平對待,被明白,以及讓他們的需要和利益得到最大的滿足,以達成公平合理的協議。簡單而言,中間人以雙方自願參與為基礎,透過協商過程,尋求雙方均可接受及滿意的解決方案。

為了公平起見,中間人要在調解過程中保持警覺,不作判斷,不自居專家,只幫助當事人學習尊重,平衡雙方的權力,讓雙方輪流發言,當一方發言時,不會被另一方打斷,確保他們有足夠空間表達意見。有需要時加強較弱一方表達的信心及教授商談技巧,鼓勵較強一方聆聽。

為了讓當事人感到被明白,中間人需要學習積極聆聽,運用同理心,嘗試走入當事人的內心世界,如「身同感受」去明白當事人的處境,找出當事人處境背後的感受及言語的深層意義。除了積極聆聽,中間人也需要使用「重新框架」這一回應技巧。所謂的「重新框架」便是利用語言和用詞去賦予事物一個新的意思及正面的意義,把一件事情的幽暗面,轉為「光明面」。當一個離婚人士說「我常常一個人外出,不是味兒,不知如何是好?」Bryan會對當事人說:「離婚後你的個人空間多了,可以好好享受個人空間及尋找個人興趣。」。有時,在調解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互相指責的場面,中間人要嘗試把事情正常化,例如當丈夫懷疑前妻從中作梗,讓女兒不願意與自己溝通時,Bryan會指出這是父母離婚後,兒女一般會作出的反應。另外,也可以將問題的根源「外在化」,以避免互相指控。如當對方指責對方下錯決定,沒有及時賣樓時,Bryan會把矛頭指向政府突然推出的賣樓措施。中間人也可以運用「言語共同化」這技巧,從雙方完全不同意的意見中,尋找出一致及共同的地方。

「調解」本身便是眾多方法之中,一種促進彼此諒解和提高個人處理衝突的能力。作為使人和睦的調解員或中間人,是有福的人(太五9),因為他們促進衝突雙方或多方進行溝通。而信徒間可以和好,和睦相處,一直是神樂意看到的 (太五23-25、羅十二18、彼前3:11下)。

 

參考書籍:

Fisher, R. and Ury, W. Getting to Yes: How to Negotiate Agreement Without Giving In. 3rd ed. New York: Penguin Books, 2011.

周子玲主編:《家事調解實務與技巧》。香港: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2014。

梁海明博士主編:《調解通鑒》。香港:國際專家學會,2012。

趙文宗、阮陳淑怡、李秀華合著;《中國內地/香港婚姻法及調解:比較與實務》。香港:圓桌文化,2010。

鄭會圻:《調解:談判突破困局》。香港:萬里機構,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