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法外的另類指南
燭光網絡 11期 (p.4)
如果你撿起孩子的週記,發覺他行文用字異常老練,甚至可說是非常「成人」,感到極為詫異,隨即問他打那兒學到這些詞彙,孩子說是從爸爸報紙裏面的文章學回來的,你拿來一看,原來就是報紙裏面的另類指南—即所謂嫖妓指南,那你會有甚麼感受?指南一類的作品我們聽得多了,比如升學指南、旅遊指南、烹飪指南等,可從來沒聽過甚麼嫖妓指南,即便有,兼且源遠流長,卻做夢也想不到,這類指南竟然每天都推陳出新,普及得連一個三年級的孩子也隨手撿得著!
究竟甚麼叫做嫖妓指南?所謂嫖妓指南,是指三大暢銷報紙副刊裏面的一些版面;不同的報紙有不同的名稱,比如豪情X生活、月X、女X情等。裏面有文章分享嫖妓的經驗,圖文並茂;有些文章還介紹一些當紅的服務女郎,以及一些熱點提供的服務,描繪得頗為露骨。副刊裏面多附有廣告欄(有時以醫藥為分題),刊登了不少嫖妓的去處。也許你會問:報紙刊登這些合法不合法?我們走訪了柯廣輝律師,請教他這方面的問題。下文是筆者按柯律師提供的資料,加以整理而成。
我們的訪問大概環繞兩個問題:一、這些嫖妓指南到底合法不合法?二、即使合法,可是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可有取締這些嫖妓指南的空間或可能性?
說嫖妓指南有違法的地方,大概是指其與性犯罪的罪行有關。照柯律師說,可能跟嫖妓指南有關的性犯罪類別,包括1.利用婦女賣淫;2.經營賣淫場所;3.操縱作非法性交或供賣淫等;此外還有兜嫖客罪。報紙的嫖妓指南可能觸犯的,就性質上說,跡近「教唆」或「串謀」,即可能觸犯了所謂兜嫖客罪。兜嫖客罪為刑事罪行條例的第200章147條,條文標題是: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Soliciting for Immoral Purpose)。條文的內容大致是說:在公眾地方或在眾人目睹下,勾搭別人作不道德行為,或遊蕩以便勾搭他人作不道德的行為,均屬違法。
究竟辦嫖妓指南的報刊有沒有觸犯上述的條例呢?那就視乎控方有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辦報的,在「串謀」和「教唆」的罪行上,有足夠的「意圖」和「行為」。要是我們細看嫖妓指南的內容,會發覺文章的內容往往跟刊登的圖片兩不相符,也很少直接提到服務女郎的名字或店舖的名稱、地址等,所以,要辨別其中的真偽,著實不易。再說,文章往往以個人主觀分享的形式來撰寫,所以很難說是「唆使」他人進行不道德行為;還得補充一點,嫖妓和召妓本身,不算犯法。所以要證明辦報的觸犯了「串謀」或「教唆」罪的,實在十分困難。所謂兜嫖客罪,兜搭的行為必須由一個人進行,換言之,妓女本身,以及做「扯皮條」的人,必須在場,否則難構成兜搭罪。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宣傳妓女的服務,都不算兜搭,因為要證明妓女或「扯皮條」的人在登廣告時在場,殊非易事。
另一方面,辦報的可辯稱﹕他們之所以辦這類指南,用意在於增加報紙的銷量,倒沒有同意或參與「兜嫖客」的活動,並收取有關的利益。因此,說辦嫖妓指南的犯上兜嫖客罪,從現時的法例來說,理據實在非常薄弱。
然則法律可真拿這些指南沒辦法?我們對嫖妓指南可真沒有任何執法的空間?柯律師告訴我們,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可派上用場。這些條例主要把送檢的物品分成三類,即非淫褻非不雅物品、不雅物品,以及淫褻物品等。嫖妓指南會不會列為不雅或淫褻物品,端賴審裁處評定送檢物品的原則:1.公眾的道德標準;換言之,即公眾對某些不雅物品的接納程度;2.物品本身所產生的影響;3.物品銷售的對象,以及4.售賣該物品的真正目的等。
從以上的原則看來,市民的聲音是挺重要的。儘管社會上有不少所謂「專家」、大學教授、傳媒人等鼓吹「性開放」的態度,可這是不是普羅大眾的聲音呢?說實的,有多少父母希望兒女閱讀新聞之餘,也順便瀏覽一下裏面的嫖妓指南呢?公眾接納的程度,往往只能從投訴人數的多寡反映出來。此外,物品對青少年的影響不可謂不深,而銷售的對象又不限於成年人,兒童和青少年都隨便買得到。小小的年紀已被耳濡目染,後果堪虞。
柯律師提醒我們投訴是重要的,只有投訴,和更多的投訴,審裁處才會正視嫖妓指南對下一代的影響,作出適切的裁決。
「救救孩子」雖然是一個老套的口號,但看來我們還得喊下去!要不然,終有一天,這類指南會成為我們下一代的課外讀物也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