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婚姻與同性婚姻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6/04/2013

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47及48條,如果跟血親發生性行為,就算在雙方同意之下,均屬亂倫罪。我們視亂倫為有違倫常的行為,加上因近親繁殖容易誕下有基因缺陷的下一代,儘管這看似只是兩個成年人兩廂情願,與其他人沒有半點關係的房事,世上不少國家都禁止近親間的性關係。
 
但其實亦有不少國家並沒有立法禁止近親性交。在法國、比利時、葡萄牙、荷蘭、盧森堡、意大利、土耳其、阿根廷及巴西等國家,成年人兩情相悅地發生亂倫關係,並不會遭到起訴。但論到近親婚姻,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是禁止的。
 
今天香港,支持同志運動的人士高呼「大愛大同」及「愛本是無罪」。若我們依從同志運動的思想作出推演,便會得出以下論述:亂倫只是兩個成年人在你情我願下發生的性關係,這不是道德問題,更不應是刑事罪行。「亂倫」一詞是對家人間純潔的愛所加上的負面標籤,因此要去污名化,將之改稱為「家人戀」。而且,隨着醫學發展,因亂倫而誕下有基因缺陷的下一代的情況將可大大避免,禁止近親婚姻是社會剝削「家人戀」者行使婚姻權利的自由。以上的說話並不是憑空亂說的,而是有著名的性學家和同運團體所鼓吹的。
 
社會上存在着支持亂倫合法化及近親婚姻的聲音,但現階段只佔少數。不過,在二三十年前支持同性戀合法化及同性婚姻的聲音同樣只是少數,但在今天已發展成為一股強大的政治力量。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是可以套用於近親婚姻上的,那麼支持同運的人士支持近親婚姻嗎?若不,那如何稱得上「大愛大同」呢?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認為愛、性或婚姻應有一個限制;反對近親婚姻的人士亦一樣,只是限制的內容有所不同。當同運支持者對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作出無知、偏見、仇恨等負面批評時,請同時撫心自問:你反對近親婚姻嗎?如果答案是的話,請將那個負面批評加諸自己身上。
 

曾經刊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