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傳訊息的道德責任
31/08/2017
近日,澳門兩位長者於「天鴿」來襲時,轉傳「筷子基某停車場發現五具屍體、當局封鎖消息」的訊息到不同的即時通訊群組和私訊中,當地政府以涉嫌觸犯「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之名,拘捕他們。
新聞一出不少人形容為白色恐怖,是政府的禁言令。香港雖然都有曾就不實和令社會恐慌的言論作出過拘捕甚至檢控行動,但大多情況下都只拘捕發言的人,甚少)拘捕轉傳的人士。想像一下實際情況,我們不能對兩位被捕的長者有點同情心嗎?風災過後,眼見災情嚴重,澳門政府卻未有任何的進展報告,甚至連求救熱線都沒有人接聽的情況下,民間要自救唯有靠互報一些未知是否已經核實的消息,難道這樣不能情有可原嗎?撫心問一句,家中長者天天轉發不同的新聞短片,各種的叮囑、吩咐、擔憂和提示,豈不都是這類消息嗎?
有說,謠言止於智者,任何消息的發佈,不論是否轉發,如果當中有嚴重影響社會安寧,不同的國家也的確有相關的條例,去控告這些破壞安寧的人。作為訊息提供者豈不是應該好好管理訊息,未經核實和查證的消息不是不應發佈嗎?是的,筆者不得不認同這點。只是在經歷風災,多處水浸,作為巿民還能去查證嗎?
當記者也未必能進到災場,聽到消息又難道不傳嗎?也不一定,但記者會傳得很小心,例如會將句子改成「消息:筷子基某停車場發現疑似屍體五具 當局未回應」,這樣所謂的「謠言」其實一樣會被傳出去,但受刑責的機會就減少了。
歸根究底,為何要傳一些未經證實的消息呢?就是因為當時的資訊不夠透明。如果當時官方能開誠布公發放消息,並即時告訴巿民如何求生,以及保護自己的家財,相信謠言根本就傳不下去。可惜政府未竟全功,現在反要以刑事罪名控告巿民轉傳一個未經證實的消息,這究竟是誰之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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