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與不變

──變性人研討會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8/01/2011

是否所有變性人都可以隨意做手術?變性人W小姐為何未能與男性結婚?從神學角度來看,應如何理解變性人?隨著本港第一宗有關變性人申請結婚的司法覆核敗訴,社會人士對變性人這議題多了關注。為了讓大家對這本來陌生的課題有更多了解,明光社與香港浸會大學校牧處早前合辦「變與不變 — 變性人在醫學、法律及信仰上變了還是沒變?」的通識研討會,特別邀請了主理變性手術的袁維昌醫生、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教授,以及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系主任江丕盛教授,與大家一同探討變性人此課題。

袁維昌醫生︰變性前要經嚴格評估

袁醫生自1987年開始為病人進行變性手術,歷年操刀超過60次。他提出變性人不等於同性戀,前者是性屬身份混亂——即是天生是男性或女性,卻自覺是另一個性別。事實上,不是每一個性屬身份混亂的人都須要接受手術,有些人服食荷爾蒙及作心理輔導已可解決,只有少數極端的個案才要進行手術。

現時在香港,不會隨便為求診者做變性手術。當事人必須持續及長久地希望變性,並且經過專業人士證明沒有精神問題或社交障礙,而他們亦須要經過半年至一年的實地生活體驗,男性要作女性打扮,女性要穿男性裝束,每天24小時以另一種性別生活,並感受其他人的反應。
通過一連串評估及檢查後,醫生才會替當事人進行變性手術,手術相當複雜,而病人要求愈高,所花的時間及須承擔的後果愈高。袁醫生又認為,不是手術改變了變性人的性別,而是他們本身心理上先改變了,才要求做手術,他續謂,如果評估做得好,變性人在手術後一般毋須再接受輔導。

張達明教授︰限制變性人結婚或違憲

張教授相信公眾可以從法庭對W小姐一案的判詞中,深入了解與變性人相關的法律知識。因為判詞本身相當詳細,也有闡明其他國家的個案。

判詞處理兩項法律爭議。第一是法庭如何詮釋「性別」?婚姻法指明一男一女的婚姻,但卻沒有對「男」或「女」作出詳細的界定。因此,究竟是單看生理因素(如染色體、性器官結構),還是要考慮現今醫學所認為的一籃子因素(包括心理因素)呢?審理此次案件的法官張舉能根據過往案例裁定為前者。

第二,根據以上對婚姻的詮釋,現行法例會否違憲地限制婚姻權?法官裁定沒有,但張教授對此大有保留。要注意的是,W小姐並非爭取同性婚姻,而是爭取她可以根據變性後的性別進行一男一女的婚姻。

公立醫院已經接納她有醫學需要進行變性手術,政府也透過行政措施讓她改變身份證上的性別,唯獨婚姻法仍只看她出世紙的性別為男性,而不容許她與男性結婚。理論上W小姐可以與另一女性結婚,故法庭這裁決,反而變相容許W小姐締結同性婚姻。

根據歐洲人權法庭及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婚姻法不容許變性人以變性後的性別締結婚姻是違憲的。雖然張舉能法官認為香港社會情況有別於歐洲,故不跟從上述裁決,不過大家要留意的是現今台灣、新加坡、中國及日本已容許變性人結婚。

變性人所面對的不單是婚姻問題,而是法律上的性別認可,也牽涉其他法律及社會福利。張教授認為香港政府不應該等待上訴結果,而是要積極解決這群人所面對的法律問題。

江丕盛教授︰性別具屬靈層次

江教授指出聖經雖然沒有直接提及變性人,但我們可以透過創造敘事(創一27)反思聖經對性和性別的看法。

聖經不是從個別的性器官或性功能認識「性」,而是從男女的相互關係去認識。女人由男人而出,但只有在女人出現時,聖經才提及亞當是男人。亞當認識夏娃是他的「骨中的骨、肉中的肉」。「那時,亞當認識夏娃」更是在男女最親密關係中的認識。

創造敘事強調,上帝造人是造男造女。人在男女的關係中反映出他是按著上帝的形象而造。聖經的「性」顯然不只限於生理功能或法律身份的層次,而是具有更深的屬靈層次。從神學看來,男女關係反映出上帝的三一奧秘及一體。

「性」是神所創造的秩序。江教授質疑,即使一個人在醫學上可以改變其性器官,法律上可以更換新的性別身份,他是否就算是改變了神所賜原有的「男」「女」身份呢?

對待新的性議題,耶穌的看法或許有新啟迪。耶穌對離婚的看法(太十九4-8)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可以」或「不可以」,而是,一方面,「神所配合的,人不能分開」另一方面,「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容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

結語︰先了解課題助判斷

變性人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課題。正如江教授所言,單是「變」、「性」、「人」已可以拆分為三場研討會來討論。今次的聚會只是讓大家從不同的角度去認識此課題,張教授說得對,信徒要判斷是或非之前,必須先了解及認識清楚事情。而無論持守甚麼立場,希望大家都不要忘記他們亦是神所愛的人,是我們的鄰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