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同性戀道德爭議及維家團體遭受到的歧視 (一)

洪子雲博士   |   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講師
06/12/2012

近年反對同性戀的人都被人標籤為「恐同症」及不理性,甚至是精神有問題。這類的標籤不單是妖魔化同性戀反對者,更是將他們的道德關注轉移開去。

為甚麼維護家庭價值的團體會認為同性戀不道德?他們過去只是簡單說:因為同性戀行為違反自然。其實這說法未免太簡單,需要進一步去闡釋。

基本上在男女同性戀者之間,他們都無法完成自然的性交行為。用今天的術語說: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生態秩序,扭曲自然人性,亦違反了以婚姻家庭作為自然的社會單位。

從倫理學史的角度看,我們今天很多的道德價值都是源於對自然人性的理解,例如自由主義學者柏林(Isaiah Berlin)、貢斯當(Benjamin Constant)和羅素(Rousseau)等都認為人類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得到保護,否則就是低貶了人性。而今天人權的理念部分亦是源於17、18世紀由自然法理論所引伸的自然權利。

在同性戀議題上,著名倫理哲學家康德(Kant)亦認為同性戀行為有違人性。有學者認為康德倫理學中帶有自然法的成分;《世界人權宣言》亦視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會單元。甚至世界各大主流的傳統宗教亦都反對同性戀。不過自上世紀六十年代美國性解放運動之後,不少人將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傷害原則應用到倫理學上,認為某行為只要是雙方同意而又不傷害他人就在道德上沒有問題。如此的應用不單有違自由主義者彌爾(J.S. Mill)的原意,並且在實質應用上亦會衍生諸多問題。

筆者知道或許很多人不同意以上的看法。筆者並非要在此為同性戀的道德性下結論,而是希望在此帶出維護家庭團體於道德上反對同性戀不見得是不理性。然而,今天主流媒體卻將反對同性戀的人士妖魔化,下星期續談此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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