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立即公佈《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修訂的時間表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0/07/2002

兩年了!七百三十天!一萬七千五百二十小時!我們只想問一句:「究竟還要我們等多久?」
 
修訂已經過時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是明光社成立之初已經關注的問題,因為公眾人士對近年傳媒肆無忌憚渲染色情暴力已忍無可忍,現行條例根本不能反映公眾人士可接受的標準,當政府終於在2000年4月推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諮詢文件,提出《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的時候,我們感到十分欣慰,並呼籲各界人士積極表達意見。很可惜,自從2000年6月19日諮詢期屆滿後,轉眼已經兩年,正如總理朱鎔基的批評,特區政府充分表現了她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施政特色,有關修訂如泥牛入海,消失得無影無,過去兩年每次我們遇到資訊科技及廣播局或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的有關官員,查詢修例的進展,得到的回應都是支吾以對,連最基本的時間表亦沒有!
 
但過去兩年,在第一類刊物中出現渲染色情暴力的情況並沒有改善,甚至變本加厲,在報刊雜誌中教導青少年嫖妓、濫交的內容,以及近乎全祼和充滿血腥的圖片比比皆是,有關法例一日不修訂,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的目標不過是一句口號!
 
例如2002年7月11日《東方日報》報導:「已有五十二次違反《》案底的《蘋果日報》,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三月期間又再三度刊登裸女圖片,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圖片為不雅,而《蘋果日報》在發布該物品時並無按法例規定加以包裝及附上警告,遭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發出三張傳票檢控,《蘋果日報》昨日在東區法院承認全部控罪,三罪被判罰款共一萬二千元。而《蘋果》的相關案底亦累積至五十五次。」
 
三宗個案才罰款一萬二千元,對於一些大型傳媒機構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只要有關負責人不介意公眾形象,是完全沒有阻嚇力的!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是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的責任,但過去兩年該局無止境地拖延有關工作,令人遺憾!有「不務正業」,失職之嫌!
 
趁著有關條例石沉大海兩週年的日子,明光社聯同反色情及暴力資訊運動各成員團體在6月19日曾帶備生日蛋糕及生日卡,向該局的官員問安,要求立即給予一個明確答覆,究竟何時可公佈《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時間表,落實政府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的承諾。結果仍不得要領!
 
而2002年7月9日的《經濟日報》一篇有關新任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唐英年的報導表示:「港府一年多之前,曾檢討淫褻及不雅條例,試圖把報章的風月版納入管制範圍,諮詢報告曾建議,如果報刊在三至六個月內,有三期被評定為淫褻刊物,要在封面劃上紅色線,但由於此建議太具爭議性,而業界也成立報業評議會,政府對有關建議便不了了之。  昨日表示,最近有團體就這問題也舊事重提,政府也要做個決定,他反問,如果政府放棄當年諮詢報告內的建議,市民是否贊成?」
 
很明顯政府在修訂有關條例時,由於面對一些傳媒機構以新聞及言論自由作為護身符而猶疑不決,希望各位關注青少年和傳媒風氣的人士,繼續向政府施壓並更積極地投訴渲染色情暴力的報刊,莫讓有關條例的修訂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