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婚外情不是誠信問題?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5/10/2011

前政務司長唐英年在傳媒追問下,一直對是否有婚外情左閃右避,最終為了預備競選行政長官而自我引爆,承認「過去在個人感情上曾經有過缺失」,無論用字經過公關如何精心包裝,其實結果仍然一樣,就是他曾經有婚外情。有評論認為婚外情不應成為考慮一個人是否能擔任行政長官的因素,因為從政最重要的是誠信和坦白。而這種將婚外情與能否繼續擔任公職分割的論點近年已逐漸流行,當中有不少細節值得商榷。

婚外情本身其實是一個誠信問題,因為當事人是違背了對配偶的莊嚴承諾,根據香港法律,透過《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男女雙方是同意有關內容然後才宣誓的。一個人如果可以背叛一個他最親近的人,怎能說完全沒有誠信的問題?如果連對最親近的人的承諾也會食言,憑什麼我們要相信他對一些毫無關係的小市民的承諾呢?

違背了對配偶的莊嚴承諾

另一方面,公職人員的婚外情、男女關係雖然表面上好像與他的工作能力和態度沒有直接關係,但當中涉及的問題卻十分複雜,必須知道更多細節之後才能判斷,包括:

  1. 究竟有多少段婚外情?若果是一段還可推說一時糊塗,若果是兩段、三段或更多,則這個人對配偶和子女根本連最基本的尊重和誠信也欠奉,他的所謂因婚外情而悔疚的可信性亦大大降低。

  2. 究竟婚外情發生在什麼時候?若果是陳年往事,大家可能較易接納其悔意,若果是近期的事,大家可能需要更多時間觀察他是否真的有悔意,以及能否履行其承諾。此外,若果婚外情發生在他未擔任公職之前,影響可能較細,若發生在擔任公職之後,其影響便較大,更需要了解對方是什麼人。

  3. 究竟婚外情的對象是什麼人?若果是下屬或在公事上有來往的人,那麼當中是否涉及濫用職權或以權謀私?對方是因為純粹感情因素,還是利益關係才與他發展婚外情?在過程中有沒有利益輸送?甚或以權力脅迫對方就範?

  4. 究竟涉及婚外情的另一方會否就此罷休?若果對方掌握一些照片、錄音或其他資料,甚或有私生子女,會否成為日後用作威脅他的工具?會否令他因此而作出一些損害市民利益的決定?

在現代社會大家對兩性關係雖然較為開放,但並不表示一個公職人員的男女關係是可以完全與工作分割的,一個工作能力強的人,若有卓越的政績,縱然私生活上有些缺失,市民大眾可能仍會容忍。但若果私生活一塌糊塗(好像意大利總理貝魯斯科尼一樣混帳),對社會風氣造成強烈的負面影響,或者毫無政績可言,大家便沒有容忍的理由。

我們毋須天真地認為從政的人會是聖人,而選舉的時候亦毋須期望選到一些道德行為特別卓越的人,但並不表示我們對從政的人沒有基本的要求,從政人士的道德水平起碼應符合我們對一般人的要求。若一般人有婚外情,對配偶不忠,應受到譴責,亦需要時間觀察他是否真的有悔意,從政的人亦不應例外,而在選舉之中,對配偶是否有誠信也應該是大家衡量一個人是否真的有誠信的參考。

曾經刊載於: 

《明報》 15/1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