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一種寬容

──論基督徒應怎樣珍惜今日享有的宗教自由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7/01/2016

宗教自由,是一種行使自由,除了在教會中祈禱、讀經、默想及崇拜,也包括一個人能根據信仰原則生活,並能服從神的指引做事。因此學校、醫院、孤兒院可以由不同信仰人士開辦,他們亦可以按照神給他們的異象,用自己的方式開書店、診所、咖啡室等。廣義來說,因為宗教自由牽涉人生活的不同層面,所以不同人因著不同宗教而出現衝突在所難免。[1] 如此這就產生兩個問題:我們的自由該去到哪裡?我們的寬容有沒有底線?

宗教從「獨大」走向「寬容」

基督宗教本來是一個非常沒有自由、唯羅馬天主教獨尊的狀態。直到宗教改革時期,歐洲經歷了三十年戰爭,並簽訂「西發里亞和約」(Peace of Westphalia)後,讓各國可以自行訂定官方的信仰派別。人民亦可以不跟隨信奉國家的官方信仰派別,自由信奉其他派別。

可見,能自由地選擇宗教信仰,本來就是一種「寬容」。

及後歐洲人移居到美國,不同的宗派亦互相尊重,所以視宗教自由為非常重要的教條,因為只有互相寬容及尊重,才會有更大的自由。自由,在歷史的角度來看,從來都伴隨著一種責任:一個必須能對不同意見寬容的社會,才會有真正的自由存在。

真正的宗教寬容是「自由」

怎樣才是對宗教「寬容」?「寬容」又有沒有界線?洛克(John Locke)在《論宗教寬容》提及,宗教應該將信念和行動分開,及後發展出「宗教領域」和「世俗領域」的說法。(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期《教會歷史中的去神權及去基督化》一文。) 不過這種二分法並不理想,忽略了部分對服侍或參與社會有異象領受的人。這種過分的切割,反而沒有達到對宗教寬容的效果。

另一個說法就是根據米爾(John Stuart Mill)對自由的理解──如個人的行為會對他人構成傷害,該行為便應受到控制;即是說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下,最大程度的自由應該受到保護。可是有很多人往往會透過重新定義「傷害」,將「不傷害別人」的底線降到無限低,如此減低對個人行為的限制,亦看似帶來更多實踐「宗教自由」的問題。

從「不傷害他人原則」下,可推演出另一個考量,就是當踐行宗教信仰時,會否因他人對宗教的不寬容而被指責,甚至違法。當該人的行動是因信仰的緣故而行,而被指為犯法時,亦在反映法例會否過緊而需要作出修訂。要處理宗教自由與違法的衝突,首先要界定該行為是否屬於宗教行為;若這個行為被判違法,會否對信仰構成干擾,影響他人選擇或實踐該信仰的自由。

宗教自由在香港

如果將對美國宗教自由的理解放在香港,則大有不同。香港原本就是一個相對地宗教多元的地方,我們尊重不同信仰群體的傳統,不會因為任何人的宗教而作出歧視。在這個「寬容」的背景下,我們發現信徒遇見信仰問題,都採用相對迴避的方法。面對社會的敏感話題,不會像外國一些教會般勇於表達,反而選擇以聖俗二分的方式去處理,漸漸就產生自我審查的狀況,甚麼議題都是禁忌:雨傘運動很敏感、同運議題太複雜、其他公共政策一概以不同的理由去選擇不回應。

這種不回應的方式最後令我們不自覺地失去對寬容的界線的了解。我們習慣避開敏感議題,就像傳媒因著自我審查,在稿件還未交給編輯,因著某些意見可能「出唔到街」,結果就自動消音。於是我們的信仰避開了社會議題,天天只談論天國福音,聽道而不行道,不能實踐信仰的核心,信仰因而變得「離地」。

享受仍可實踐信仰的自由

因此由今天起,為了實踐自己可享有的宗教自由,請不要害怕,要將自己相信的說出來。與其擔心《性傾向歧視條例》通過後,你不能再說「同性性行為是罪」,倒不如今天就開始傳講相關訊息。信徒生活中有很多部份,在世俗的人眼中都是希奇古怪的;不准婚前性行為、每月十一奉獻等,這些在信徒看來是信仰的實踐,我們就應該說出來,做出來。

唯有這樣不斷實踐,我們才會知道,當有一天我們再不能做這些事的時候,才發現已經失去原本享有的自由,也失去實踐宗教信仰的寬容。我們唯有將信念踐行下去,才知道每一天都要珍惜所享有的自由。

請勿浪費。

 

[1] Ahdar, Rex, and Ian Leigh. "Limits to Religious Freedom." In Religious Freedom in the Liberal State. 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Oxford Scholarship Online, 2013. doi: 10.1093/acprof:oso/9780199606474.00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