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社會對色情物品的爭議

——「規管」和 反「規管」之間的張力
31/05/2000

對色情事業和色情物品的管制,一直以來都是爭論不休的課題。像美國這樣的自由社會,自八十年代的印第安納波利斯法案(Indianapolis Ordinance)的事件之後,對色情物品管制的討論,便越來越熾烈。印法案是Mackinnon和Dworkin二人於一九八四年提出的一項議案,用意是要將當時有關「淫褻」的法例(Obscenity Ordinance),從刑法(criminal violation)重新界定為民法(civil offence)(Gubar&Hoff,1989,p.180)。草擬法案的人是以女性的公民權益(civil rights)為出發點。他們有下面的論據:色情或淫褻物品是促使性暴力(對女性)加增的原因之一;色情物品充斥市場,女性被脅迫從事色情表演,屢見不鮮;此外,色情物品製造了一個貶抑女性地位的社會環境。草案在印第安納州獲得通過,後來為上訴庭判為「違憲」,因為此法牽涉的範圍太廣,包括大量的法律文件,又和煽動性言論的法例的標準相違;照煽動性言論的標準,凡即時煽動或引致非法行為的言論,才算違法。

自此,主張立法規管色情物品的一方,便和維護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的另一方,產生了沒完沒了的張力。

主張規管色情或淫褻物品的,大致上有下面幾個論據:

  • 被規管的物品,就法律的定義上說,是「淫褻」物品;
  • 淫褻物品可引致不良的影響和有關的罪行;
  • 規管色情物品仍可確保表達的自由。

至於反對的聲音,則認為上面三個論據都不成立。首先,所謂「淫褻」(obscene)難以下一個明確的界定;要說淫褻物品是引致相關罪行的原因,社會科學上的研究沒有明確的數據支持這種說法。再說,規管的行動可能和美國的憲法相違,尤其是維護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條款(First Amendment)。修正美國憲法的第一條款提到:國會不能制定法例限制宗教、言論或出版的自由,也不能限制人民和平集會,以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我們對印法案發起人的觀點不敢苟同,因為其中有不少執法上的困難,比如要證明某性罪行跟某色情物品有關,舉証上難免有困難。再說,法例一旦成為民法,入罪的機會大了,也難免有人為了索償,而濫用法例。不過,話得說回來,反「規管」的人士對「規管」提出的反駁,卻不見得很有說服力。美國的法例對「淫褻」(obscene)或「有害」(harmful)物品的定義是挺清楚的,稍後下文將會介紹。社會科學上的研究,儘管沒有數據支持,然而色情物品,即便不是有關性罪行的充分條件,但也不能否定它們可能是其中的一個條件或必要條件;因此,我們既不能證明,也不能否證兩者(淫褻物品與有關罪行)之間的關係,此中還有研究的空間。雖然論者往往認為沒有實質的證據顯示色情物品會影響兒童,可是這方面的研究,正反兩面的結論都有,保護兒童既然是國家無可推諉的責任,能不慎乎?規管是不是就表示壓抑言論自由呢,這似乎是歷來的主要張力所在。說實的,無論是規管還是反規管,都在表達一種聲音;要留意的倒是:我們運用自己的權利和自由的時候,宜小心節制,以免妨礙了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誠然,「規管」對言論自由會產生較大的影響,所以這方面的立法和執法,著實需要謹慎和平衡。然而我們思考某一個課題時,也不能光從一方面想;再說,言論自由也不是絕對的,因為淫褻和違反版權法等,都在第一修正法案的管轄範圍之外。

我們不同意印法案的觀點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當時(和現在的相仿)法例的監管已經足夠。下面我們試引介這方面的法例和措施,以及近年來一些規管色情物品的個案(當然也包括反「規管」的),從而側面探探美國在這方面的民情,因為規管的訴求,是基於當地對淫褻的尺度,而這個尺度,又往往是從社區的標準反映出來(informed by community standards)的。

對色情事業和淫褻物品的管制,美國有下面的幾項措施。首先有所謂分區法(zoning law)。分區法是源於分區制。分區制原是管理土地的立法措施,與城市規劃措施相配合,是使城市獲得較好的物質秩序的重要手段。然而美國的分區制,較多考慮土地利用的社會和經濟功能,倒較少著重建築和總體佈置的標準。由於控制工商業活動地點的需要,一九一六年,紐約市最早採納分區法(zoning law)。後來某城市或為市內的規劃,或為管制的利便,便援用分區法,把當地的色情事業及物品集中在一個地區。八十年代中期,各城可以根據別的城有關的經驗及研究,把分區法用在色情事業和物品的管制上。這跟一九八六年Renton市的Playtime Theaters一案的判例有關。讓我們看看這方面的一些個案,從而了解真正落實的情況。一九九五年紐約市鑒於色情事業衍生出來的影響,比如罪案率上升、樓宇物業貶值等,便通過分區法,把當地的色情事業遷離教堂、學校和民居五百呎以外的地方。一九九八年實施更嚴格的限制。結果,聯邦最高法院判定法令沒有違憲,授權紐約市政府執行。自此,時代廣場一帶的面貌便改觀了。

此外,市政府也可以通過登記和註冊的手段來施行管制。此法也涉及分區法的運用。二千年三月九日,威斯康新州的Muskego市訂定了色情事業的註冊條例。這個做法是基於過去其他州市的研究,以及過往的一些案例或裁決,如上文提到過的Rentonv. Playtime Theaters案例。他們立法的理由,不外乎是要保護該地市民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當然也包括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及兒童,以免他們過早受到色情物品的影響。要接受登記的商店包括成人的拱廊市場(adult arcade)、成人浴場、成人人體畫廊、成人卡巴萊(adult cabarat)和成人書店等。成人書店是指售賣或租借以「特定的性活動」為重點的有關媒體,如書籍、雜誌、相片、影帶等物品的商店。所謂「特定的性活動」是指下列任何一項模擬(simulated)或實際的性活動:

  • 撫弄或觸摸(引起性慾的)性器官、性器官附近部位、臀部、肛門或女性的胸部;
  • 自瀆、性交、雞姦、獸姦、戀屍癖、性施虐受虐狂、口交、舔陰、舐肛的行為。
  • 展示在性興奮狀態中的性器官。
  • 在現場表演、各類展示或舞蹈中呈現的排泄行為(excretoryfunctions)。

條例列明一系列註冊的條款,比如受管的物業要按分區法呈交室內設計圖,僱員也得申領牌照。此外,此等色情事業須按分區法的規定,只可在指定的地區營業,而平日也只許於凌晨二時至早上八時之間營業。至於這些性商店要離民居多遠,各州的規定不同,比如紐約市是五百呎,而Spokane市則一千呎。
分區法我們已說得夠多了﹐現在讓我們看看有關「審查」(censorship)的概念和有關的法例,因為所有的規管行動,都要以審查的法例為根據。所謂審查,是指官方禁止或抑制一些危害政治、社會、或道德秩序的表達(expression)的措施。政府、地方當局、宗教群體,有時甚至是一些有勢力的私人團體,也有管制的權限。別的方面不提,這??只談談道德文化方面的管制。

上文已提說過,美國的第一修正案是保護言論自由的,可是言論自由卻不是絕對的,因為淫褻(obscenity)、違反版權法等都在上面的法案的管轄範圍之外。按一九七三和一九八七年法院的判決,州政府有權限制那些缺乏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價值,只管訴諸人的淫慾(按公眾的標準)的作品。這就是所謂的「淫褻」法例(Obscenity law)。這條法例與第一修正案之間的灰色地帶,便產生了主張規管和維護言論自由兩方激烈的爭議。不過,說實的,主張管制的一方,最關心的倒是未成年的一群,所以不少規管的聲音是根據「(對兒童)有害物品」(Harmful Matter)的條例發出的。

究竟所謂「淫褻」,跟「有害」有甚麼分別?我們不妨以加州的刑法來討論一下。加州的刑法第七章有提到「淫褻」及「有害」物品的條例內容。其中311-312.7是關於「淫褻」的條文內容的。內中的定義跟上面法院的判詞相仿,只是以「本州現在普遍的標準」取代「公眾的標準」一詞。此外,整個條文還特別提到:凡有關未成年人士的色情描繪,都可作為判定「淫褻」的根據。條例又規定:凡傳送、攜帶、印行,或——有關未成年人士的色情描繪,都屬違法;凡分發、交換,或展示該等物品予十八歲以上人士的,也屬違法;至於分發該等物品予十八歲以下的,則屬重罪(felony);凡故意沖曬,或複印,或印行或——該等物品(物品分明描繪未成年人士的性交行為),則犯上利用兒童進行色情表演之罪。所謂性交行為可包括以下任何的一項:

  • 性交,包括生殖器的接觸、口交、肛交等——不論是異性或同性的性交,還是人與獸的性交。
  • 任何物體插入陰道;
  • 自瀆的行為,以刺激觀者的性慾;
  • 性施虐或受虐的行為,以刺激觀者的性慾;
  • 展示生殖器或生殖器附近的部位,以刺激觀者的性慾;
  • 排糞或排尿等行為,以刺激觀者的性慾。

凡慫恿、脅迫,或——未成年人士從事此等活動的,均屬重罪。凡寫作、創作此等物品,或教唆此等物品的分發、促銷等,均屬違法,而促銷、估售此等物品,也屬違法,只是上述二者列為輕罪(misdemeanor)而已。此條例也列明罰則,在此不贅。

加州有關「有害」物品的法例,就定義來說,所指涉的跟「淫褻」法例差不多,只是前者的所謂有害,是針對兒童或青少年(十八歲以下)而言。此外,「淫褻」法例較多針對「未成年人士的色情描繪」。第七章的313-313.5是涉及「有害物品」的條例內容的。條文的內容提到:凡售賣、租借、分發——「有害」物品(包括電話信息)予未成年人士,均屬違法;凡詐稱是未成年人士的家長,讓他╱她接觸到此等物品,也屬違法。經營投幣自動售貨機的,容讓存有「有害」物品的售貨機放置於未成年人士可踏足的範圍內,均屬違法;「有害」物品是指內容含有下列任何一種性行為:雞姦、口交、性交、自瀆、人獸戀、或展示裸露、在性興奮狀態中的陰莖的圖片。此外,放在公眾地方(非成人區)的自動售貨機,若有上述物品的,必須有成人看管,否則便屬違法。若此等「有害」物品在公眾地方(非成人區)陳列,必須放在遮蔽的架子上,以致物品的大部分(三分之二)給遮掩著。凡售賣或租借「有害」錄影帶的商店,要設立一「成人區」(adults only)來放置該等物品和有關的廣告。還得提一點,這兩條法例的所謂物品,是泛指書本、雜誌、報紙、相片、錄影帶,以及其他的電子媒體等。加州這兩條法例,多少反映出美國在監管色情物品方面的一個大概。

話得說回來,對道德文化的規管,在美國的歷史也不算短,比如喬埃斯的『尤利西斯』要到一九三三年才開禁;便是到九零年代,規管的聲音也異常熾烈。一九九一年幾個州都提出了議案﹕凡售賣含有渲染「性行為」的歌詞予未成年的,列為刑事(Marcia,1994,p.9)。而一九九三年聯邦傳播資訊局(FCC)收緊了對電視和電台的規管,將「不雅」(indecent)的定義擴大至「有影射性行為的」,也引起了不少爭論。然而,「規管」的聲音也不是絕對的,也有反「規管」的時候。一九九七年六月廿七日,聯邦最高法院判定一條聯邦法為「違憲」。該法例列明:凡在網上傳送或展示「不雅」資訊的,而該資訊又可讓未成年人士讀到或看到,均屬違法。其判決的理由,除指出該法有違First Amendment所維護的言論自由外,還認為:

此中的界定不清晰;

  • 現時還沒有適切的技術,可以確保青少年接觸不到該等資訊。
  • 此法有異於其他規管色情物品的條例,
  • 因為在電腦的世界??,一方面要讓成人可以涉獵不同的資訊,一方面又要避免青少年能看得到,殊非易事。

其他如電影方面,美國也採電影檢查制度(Motion Picture Code and Rating Program)。此為電影四級制:第一級為G級,適合所有觀眾;第二級為M級,適合成人觀眾,建議家長指引未成年的子女觀看;第三級為R級,未滿十八歲的觀眾必須有家長陪同,方能進場。第四級是X級,年滿十八,方能進場。近年這個四級制稍有改動:G級不變;PG為第二級,即建議家長指引;PG-13為第三級,表示影片含有不適合十三歲以下人士觀看的成分;NC-17取代X級。

美國跟香港不同,沒有在街頭擺設的報紙攤子,報紙雜誌等資訊物品只在商店或自動售貨機出售。美國的大報紙不多,而法律機制如anti-display laws,限制色情資訊的流佈(以免影響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所以報紙??面,一般很少色情的資訊。至於那些所謂小報(tabloid),刊載的多半是「八卦」新聞;它們用不著以色情資訊作招徠,因為成人要看這些東西,渠道多的是。正如上面已提說過,法例規定商店要騰出空間作為「成人區」(Adults Only),以放置色情物品或資訊,只是該範圍不得讓未成年人士進入而已。店內的有關物品,要放在遮蔽的架子(blinderracks)上,以遮掩大部分(三分之二)的封面內容。此外,還要用包裝材料(wrappers)裹好。自動售貨機也在法例的監管之下:一般的售貨機不得出售色情物品(除分區法所指定的成人區之外)。

至於電視和電台的管制更嚴,色情資訊或畫面,一般不會在合家歡時間出現,也有一定的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士接觸到成年人節目。

一九九九年八月,美國的律政司呈交了一份有關「網上追蹤(cyber stalkng)」罪行的報告給副總統,建議立法遏止此等罪行。所謂網上追蹤,是指通過互聯網、電郵及其他電子媒介去追蹤(或搜捕)另一個人。所謂「追蹤」(stalking),是指一個人重複地騷擾,或恐嚇另一個人(以電話騷擾,或以字條,或留下物件,甚至肆意毀壞受害人的財產)。美國聯邦執法機構發現不少戀童癖者(pedophiles)愛在網上交談室(chatroom)和兒童或青少年接觸,旨在唆使他們進行性犯罪活動。一九九五年,美國聯邦調查局部(FBI)採取了以"Innocent Images"為名的行動,偵查那些以網上商業服務來進行的性犯罪活動,也就是利用兒童來進行色情表演的勾當。這個行動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232宗判罪結束。一九九八年十月,克林頓總統批核了一項保護兒童免受「網上追蹤」侵害的法案。加州最近也修改了「追蹤」(stalking)的條例,讓條文涵蓋「網上追蹤」的罪行。州政府這一次的修訂,是因為一宗網上教唆強姦的案件,受害人是一名女性。網上追蹤的受害人往往是兒童和婦女,也正是他們,最需要法律的保護。

上面這些行動和措施(就筆者所知),究竟反映了美國是個名副其實的自由社會,還是名實不相符的呢,這就留給讀者自己琢磨吧。

「規管」與反「規管」兩方,各有各的聲音,大概沒有一方是絕對的,正如上文所見,對網上資訊的規管,有時似乎不是時候,別的機制也可派上用場,大可不必用上管制的手段;可是從某方面來看,網上的規管,又似乎事不宜遲,得當機立斷,以免後果不堪設想。規管和反規管之間的張力,大概是自由社會的一個特色,讓人的自由和權利能(辯証地)得到彰顯。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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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網頁
http://www.atlantascene.com
http://www.leginfo.ca.gov/cgi-bin/waisga
http://www.leginfo.ca.gov/cgi-bin/displa
http://www.marymount.mmm.edu/~tfarkas/reno.htm
http://www.usdoj.gov/criminal/cybercrime/cyberstalkin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