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ll類接觸

----色情、藝術、情慾照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5/03/2008

藝人情慾照超越沙士,成為單一議題連續雄踞報章頭版兩個多星期的「時事奇葩」!整件事涉及的範圍甚廣,當中呈現的是在我們這個性資訊泛濫,但性教育和藝術教育失效的社會,人們的品味低落得令人痛心,彷彿一旦涉及「性」,一些市民大眾便會亮起色迷迷的眼睛,另一些市民便會板起吃人禮教的猙獰面目,互相指罵。傳媒便可祭起新聞及言論自由的大旗,或是大肆渲染,或是渲染完後才大肆鞭撻,然後又簡單地將一些社會人士之間的分歧歸納為保守與開明之爭,將不同的尺度解釋為對色情與藝術定義不同的分歧……
 
在藝人情慾照事件之中,最初被上載的照片中,若單純裸露身體的只被裁定為第II類不雅,涉及性行為的才被裁定為第III類淫褻。至於兩份周刊以全紀錄形式刊登大批打了格的情慾照,更被列為第I類(非不雅、非淫褻),即適合任年齡人士觀看,引起輿論嘩然!令人懷疑審裁處是否僵化地只以是否露點作為最重要的考慮!
 
雖然如何界定色情與藝術的標準要落實成為法例,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根據香港法例第390章第2條有關淫褻及不雅物品的釋義,「淫褻」(obscenity)及「不雅」(indecency)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而何謂腐化?何謂可厭?有時言人人殊!
 
不過,在第390章第10條給予淫褻物品審裁員考慮評級時的五項較詳細的指引,包括:
 
a.        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b.        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c.        其發布對象、擬發布對象或相當可能發布的對象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
d.        該事物正在或將會在何處公開展示,以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是那些人,或是那一類別或年齡組別的人;
e.        該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飾,以使其任何部分成為可予接受者。
 
根據以上指引,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恐怕未必會將一些未經當事人同意而上載的裸照,甚至涉及性行為的照片列為第I類的物品,認為那些照片老少咸宜,甚至適合幼稚園和小學的學生觀看。幾年前《東周刊》刊登女藝人被脅持下拍的裸照,雖然沒有露點,相信因為涉及可厭的性暴力而被列為第III類的淫褻物品。而今次亦涉及可厭的嚴重侵犯私隱和性暴力的問題,判為第I類實在值得商榷。
 
根據影視處在2006年所做的全港性調查發現,淫審處的標準比一般市民為鬆,不少曾被列為第I類的物品,其實被訪者都認為應該列為第II類。
 
詳情請參閱影視處網頁:http://www.tela.gov.hk/chinese/doc/whatsnew/2006COIAOPOS(ES).pdf
 
因此,何謂淫褻、何謂不雅,市民心目中並非毫無標準,有時只是有些人故意混淆視聽,將問題推至極端,以便從中取利;或是以少部份較具爭議的個案,以偏概全,以圖推翻整個審裁制度,期望日後為所欲為;有時亦只是市民大眾不懂得怎樣用一些法律語言去表達自己的看法,而非色情與藝術之間一定模糊不清。
 
今期燭光網絡嘗試和大家回顧一下藝人情慾照的發展,以及當中一些爭拗,希望從中汲取一些教訓,並透過對色情與藝術分野的反思,希望能作為社會各界日後進一步討論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時的參考。
 
讓我們大家一起來一次第III類接觸,為摸索一條社會上較多人能認同的藝術和色情、淫褻和不雅的界線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