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文章與特稿:舊約中的公義——憐憫勝於公義
生命倫理研討會文集 2011 (p.91)
摘要
過去,不同的哲賢對公義都有不同的闡釋。至於今天,我們要對公義下一個定義,又或是怎樣行才算公義,相信也同樣會牽起連場爭論。
舊約中的公義,從來都不是哲學問題,而是要採取行動,大多數是行出神所頒佈的律法。當中沒有高深的思辨過程,而是當人面對生活上的不同情況,如何行才算合宜。遵守律法非常重要,因為律法是神人立約後,神對以色列人的要求。立約的神是不單自己行公義,祂同樣希望祂的子民行公義。以色列人藉著遵守律法行公義,因為律法本身幫助以色列人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待他人。無可否認,我們翻看舊約律例,應該會認為它們有些是難以理解及不合時宜的。不過,若然我們從一個父權社會、男尊女卑、有奴隸制度的文化背景來理解舊約律法,便會明白,與當時同期的律例比較,舊約律法已經相當公平,也較為合乎人性。
舊約強調遵行律法的重要性,因為遵守律法便是行公義,但單單遵守律法,並不能滿足神的要求。行公義不能與愛分開,欠缺後者只會讓人落入律法主義,無法實踐律法的真正精神。神是公義的,所以祂希望祂的子民行公義;同樣,神是有恩典有憐憫的神,祂也希望祂的子民以慈愛待人。
可以說,新約信徒不必再守舊約的律法,因為很多時,法律的實質內容,是迎合當時的文化及世界觀。不過,律法的真義——「行公義好憐憫」,即是以憐憫的心行出公義,並沒有因為新約的來臨而失效,而如何「行公義好憐憫」,而又不落入「律法主義」,實在是值得新約信徒反思的問題。
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是先從神的性情及立約來了解公義及律法的關係,再闡述好憐憫是行公義的基礎。從而讓作為新約信徒的讀者,可以更能欣賞舊約的律法精神。除非特別標明,本篇經文出自《新譯本》。
引言
公義(Justice)的含意非常豐富,單是英語,Justice便可譯作公平、公正、正義、公義、法律制裁、司法、審判,更遑論從古到今,不少哲學家、政治家或思想家對公義這詞彙作了不少定義、闡釋,以及獨特的見解。公義這課題之所以深受大家熱烈討論,因為無論在政治層面、司法層面、甚至個人層面,公義的重要性都是毋庸置疑。Martin Luther King Jr.在〈伯明翰獄中來鴻〉提到「任何地方有不公平,都會威脅到每一處地方的公平。」[1]同時是批評家、詩人的瑞士哲學家HenriFrédéricAmiel(1821-1881)甚至說:「自由,平等——是不好的原則!人類唯一的真正原則是公義,而對於軟弱者而言,公義便是保護和恩慈。」[2]美國在1776年的《獨立宣言》當中,譴責英國沒有聽從她的懇求,履行以天賦的公義來對待她,沒有棄絕他們曾經作出的掠奪行為,以致北美13個州決意脱離英國的統治,宣佈獨立。[3]
而在法律層面來說,公義、公平、公正這思想更是不少國家立法的基石。戴耀廷更指出法治的最高層次是「以法達意」,「即是以法律去實踐公義」。[4]香港立法會(前身是最高法院)大樓的標誌,一直是右手持天平,左手持劍,蒙著雙眼,代表公義與法律的希臘女神泰美斯(Themis)。天平代表公正,劍代表權力,蒙眼代表大公無私,其公平公正的意義顯而易見,公義及法律女神讓不少香港人明白法律應有的精神。其實,希臘帶給人類法律史的,不單是一個神祇那麼簡單,她的法律及司法制度深深影響了西方國家。[5]
不過,希臘並非最早設立法律,也不是最早提及公平原則的國家。最早的法律可追溯至公元前2350年的Urukaqina/Urukagina法典。[6]但她的知名度反不如大約在公元前1780年寫成的漢謨拉比法典(Hammurabi's Code of Laws),這法典源於巴比倫,在人類歷史中有著不可抹煞的地位,無論從希臘及羅馬的法律,都看到借用此法典的痕跡。[7]甚至有聖經學者相信,摩西五經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不少條例,都是借用此法典。[8]雖然當學者比較法典與五經,認為前者比後者更有組織,[9]但如果我們較為全面理解舊約如何談論公義,便會明白,即使漢謨拉比的條例比摩西律例更嚴謹,舊約的法律並不只是條文,而是幫助以色列民與神維持立約的關係,[10]也是善待他人的途徑。當中所呈現的細節,或許已不合時宜,但其公義精神,絕不會隨著新約時期來臨而廢除。
律法彰顯公義
現代人或許害怕律法,認為它諸多管制,妨礙人身自由。但對於以色列人來說,他們非常尊重及自傲有此律法,認為與其他國家的律法比較,由神吩咐摩西教導以色列人的律例典章彰顯著智慧及聰明,而行這律法的國民也能顯出他們的智慧及聰明(申四6)。更重要的是,這些律法典章不單止滿有智慧及聰明,也是公義的。(申四8)。
若我們要尋找一些經文,從中理解以色列人如何重視及稱頌律法及其公義,除了上述所引用的申命記,詩篇一一九篇無疑是一篇很好的作品。這一篇堪稱最長的字母詩,原文以希伯來文22個字母,按次序以每一個字母寫8節的方式,寫成了達176節的長詩來頌讚律法。
詩篇一一九篇多次提到詩人重視及喜愛神的律法典章:「我喜歡你法度定下的道路,如同喜歡一切財富。我要默想你的訓詞,重視你的道路。」(14-15)、[11]「我喜愛你的律例,我不會忘記你的話。」(16)、「我常常切慕你的典章,以致我心力交瘁。」(20)、「你的法度是我的喜樂,是我的謀士。」(24)、「我要以你的誡命為樂,這些誡命是我所愛的。我又要向你的誡命舉手,這些誡命是我所愛的;我也要默想你的律例。」(47-48)、「……我卻喜歡你的律法。」(70)、「你的一切命令都是可信靠的……。」(86)、「我多麼愛慕你的律法,終日不住地默想。」(97)、「我沒有偏離你的典章,因為你親自教導了我。你的話語在我的上膛多麼甜美,在我的口中比蜂蜜更甜。」(102-103)、「……我卻喜愛你的律法。」(113)、「因此我愛你的命令,勝過金子,甚至勝過精金。」(127)、「耶和華啊!我渴慕你的救恩,我喜歡你的律法。」(174)。
而詩篇一一九篇當中,也不乏詩人對律法本身是公義的讚嘆:「因你公義的典章,我半夜起來稱謝你。」(62)、「耶和華啊!我知道你的判語是公義的……。」(75) 、「我曾起誓,並且堅守誓言,我必遵守你公義的典章……。」(106)、「耶和華啊!你是公義的,你的判詞也是正直的。」(137)、「你的法度永遠是公義的…。」(144)、「你的話的總綱就是真理,你一切公義的典章要存到永遠。」(160)、「我因你公義的典章,一天七次讚美你。」(164)、「願我的舌頭歌唱你的話語,因為你的一切命令都是公義的。」(172)。
從一首詩篇當中,足以體會以色列人非常看重律法。這與現今信徒對律法的感覺非常不一樣,我們大都感到舊約的律法非常冗長,當中有些法例,更是為著當時的社會及文化而制定,今天看來已毫無意義,例如律法禁止以色列人「用山羊羔母的奶去煮山羊羔。」(出二十三19下),這只是因為異教者迦南人的祭祀風俗,舊約律法才加以禁止。[12]又如律法中有關奴隸的條例(出二十一1-11),在沒有奴隸制度的文明社會已經用不著。
雖然舊約大部份的法律已不適用於今時今日,又或者以現今的眼光看來,舊約律法有其限制,便是在父權及有奴隸制度的社會下,舊約律法對女性及奴隸都有不公平之處,但與當時其他律法比較,舊約律法仍然比其他的法例公平。當我們比較與《漢謨拉比法典》(簡稱《法典》)相似的《立約之書》(簡稱《約書》)即出埃及記二十章22節至二十三章33節,[13]便不難發現這點。
例如《法典》中的處罰是有階級分別的,人若導致社會上層的女兒流產,其刑罰是傷害普通人女兒的雙倍。[14]《約書》則一視同仁,毋分階層,只要求傷人者按丈夫的要求及審判官的決定賠償(出二十一22)。同樣,《法典》規定,導致上層女兒死亡的人,他的女兒也要死,但如若發生在尋常人家,犯事者則只須交罰款。而如果犯事者傷害的是奴隸階層,當然不須要他的女兒償命,所交的罰款金額也相對少。[15]
所以,從上述的例子看來,雖然大家都在應用「以牙還牙」這原則,《法典》的做法非常有趣,人若導致上層人士的女兒死亡的話,便須要賠上自己女兒的生命,以女兒還女兒,表面看來公平,但站在那傷人者的女兒角度看來,便毫無公平可言。反而《約書》所展示的原則相對公平,是犯罪者擔當自己的罪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另外,舊約時期,人對奴隸及婦女是不公平的,而女性奴隸的地位更低,但在《約書》中提到「如果有人把女兒賣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以後又不喜歡她,就要准她贖身;主人沒有權力可以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主人曾經欺騙了她。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就必須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甚麼。」(出二十一7-11)。在古代男尊女卑的社會,仍有律例保障她們,這是《法典》所沒有,甚至在聲稱禮儀之邦的古代中國,也沒有如此保障侍妾的條例,可見舊約律法有難能可貴的條例,考慮弱勢社群的需要。
公義的神「行公義」
以色列人深信從神而來的律法是公義的,因為頒佈律法的神是公義的。同樣,我們可以從詩篇一一九篇多次看到詩人如何稱頌神的公義:「耶和華啊!我知道你的判語是公義的……。」(75)、「耶和華啊!你是公義的,你的判詞也是正直的。你以公義和至誠,命定了你的法度。」(137-138)、「你的公義是永遠的公義,你的律法是可信可靠的。」(142)、「你的法度永遠是公義的……。」(144)公義是神的本質,也是祂希望以色列人可以行出來。不過,除了通過一條又一條較為仔細的法令條文,其實更多時,神更是透過行動向他們彰顯祂是如何愛公義,也教導他們如何行出來。
在聖經當中,希伯來文Ṣeḏāqȃ及Ṣeḏeq的含意也同樣非常豐富,單單譯作「公義」並不能完全把它的意思傳達出來。這個詞有「正確妥當——份內所當為」的意思,當用在人類的行為和關係上,則指到符合正確或所期待的,切合雙方關係的要求,或切合當下的處境。簡單而言,便是在某個群體中,按其共同的標準及期望行正確的事。[16]套用萊特之言:「對以色人來說,公平正義不是抽象的概念,也不是哲學性的定義。公平正義從根本上來說是神學性的,根植於上主他們這位上帝的性情。上帝在歷史中的作為,自然流露出公平正義。這是祂與以色列立約關係中的要求……。」[17]
公義是神與以色列立約關係中的要求,這表示當我們嘗試明白聖經所談的公義是怎麼一回事,可以先從立約的關係來理解。在立約關係中,以色列人成為神的子民,這種類似國與國之間的附庸關係一旦確立,以色列便別無選擇,只可敬拜耶和華神,而耶和華神要保護祂的子民免受一切的災難。[18]這也是為甚麼舊約多處教導以色列人不要敬拜別神,除了因為耶和華是獨一的神,也是因為耶和華與以色列人「簽了約」。當年約書亞,讓以色列人重新考慮是否仍與神「續約」,當時的以色列人都願意與神保持立約關係,約書亞於是與眾民立約,以石頭為證,免得以色列人隨從他神,沒有遵守神的律例典章(書二十四14-28)。
至於神,作為強勢的一方,祂亦必須履行合約,保護祂的子民,這便是祂的公義了。[19]對於以色列人,他們經歷神最震撼的拯救,應該是出埃及事件,這一次的歷史事蹟改變了以色列人的命運,除去了他們世代為奴的身份,也成為以色列人願意選擇耶和華神其中一個決定性的因素。約書亞要以色列人重新選擇所事奉的對象(書二十四14-15),眾民如此回答:「我們絕對不會離棄耶和華,去事奉別的神;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把我們和我們的列祖,從埃及地為奴的家領出來,並且在我們眼前行了那些偉大的神蹟;又在我們所行的一切路上,和我們經過的一切民族中間,他都保護了我們;耶和華又把所有的民族和住在這地的亞摩利人,都從我們面前趕走;所以我們必事奉耶和華,因為他是我們的神。」(書二十四16-18)
其實,神為以色列人所做的,又豈只是帶領他們出埃及,當他們與耶利哥、亞摩利人、比利洗人、迦南人、赫人、革迦撒人、希未人和耶布斯人作戰,也是神以神蹟奇事擊退他們(書二十四11-13)。可以說,在約的關係中,神一直作合宜及公義的事情,拯救以色列於水深火熱之中(彌六3-5)。[20]破壞立約關係的,往往是以色列人,使神不得不興起先知嚴責他們,藉著外族責罰他們。而按以色列人所犯之事來審判處罰他們,這其實也是公義之舉(詩五十4-6)。
行出來的公義
在舊約,公義不是一套概念或思辨後的產物,而是行動。所以當神與以色列人辯論自己的公義時,祂是以事件及拯救來闡述祂的公義(彌六3-5)。而公義的神,同樣希望祂的子民可以行公義:「世人哪!耶和華已經指示你甚麼是善,他向你所要的又是甚麼;無非是要你行公義,好憐憫,謙虛謹慎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對神來說,這一切比人們向祂獻上「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還來得重要(彌六6-7)。
雖然舊約有一套法例規條,教導以色列人行出公義,但很多時候,神藉著先知宣講的,是公義的精神,而不是條例本身。行出來的公義強調三部份:1.盡忠職守;2.以公平及公正的手法行事;3.照顧有需要的人。
1. 盡忠職守
上文提及,公義有「正確妥當」,做回份內事的意思。所以一個人是否行公義,取決於他有否本著自己的身份,盡上應有的責任。以色列人最大的不義,莫過於他們不依靠神,不親近神(番三1-2)。
先知及祭司何時成為不義,便是當先知的沒有成為盡忠的代言人,沒有聆聽神的說話,更加沒有正確地為神傳講信息,反而輕浮詭詐(番三4)、貪圖不義之財,行事詭詐,胡亂發放信息(耶六13-14、彌三11),祭司則沒有好好掌管一切宗教禮儀,沒有幫助及教導以色列人去到神面前,反而貪財、褻瀆聖物、違反律法,甚至讓神的子民離神愈來愈遠(番三4;何四4、彌三11)。
首領或審判官亦一樣,神原先設立他們,便是希望他們「按著公義的判斷審判人民」、「不可屈枉正直,不可徇人的情面,不可收受賄賂」,以免他們反誣陷義人於不義(申十六18-20)。他們卻如獅子、如豺狼(番三3),「為賄賂而審判」(彌三11),「厭惡公平、屈枉正直」(彌三9)。
至於身為以色列人的君王,他們的主要職責,除了在軍事及政治方面,要保護以色列人免受外敵威脅,如其他列國的君王一樣,但神對君王這一個角色,有著明顯的限制,他們受制於律法,其權力不可高於律法,而軍事方面也受到某種程度的制肘:「君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不可使人民回埃及去……不可為自己加添妃嬪……也不可為自己積蓄極多的金錢。」(申十七16-17)。這些限制讓他們不得不事事依賴神,而不是依靠自己的軍事力量或能力,這使他們成為以色列人的典範,成為神的追隨者,遵守及活出神的律法。[21]
君王若然多行不義,沒有保護子民,即使是神所喜悅的大衛,[22]也不得不付上沉重的代價(見撒下十二9-14)。基本上,君王或善或惡,不在於他們在歷史上是否有名,而在於他們是否對神忠心、有否毀棄一切偶像和謹守神的律法,所以即使「暗利王朝」在歷史上顯赫有名,[23]暗利及亞哈卻成為不義之人的符號(彌六16),而聖經對他的描述也是集中於他隨從偶像及背叛神(王上十六29-34),對於對他的英勇事跡有興趣的人士,則須要閱讀另一本年代誌以色列諸王記(王上十六25-26)。
2. 以公平及公正的手法行事
公義除了盡上本分,做適當的事,也在於為人處事要公平公正。上一部份已有提及審判官不可貪贓枉法,受賄而妨礙判決的公平及公正。普通作見證的,也同樣要做到公平公正。
有些人較易同情弱者,甚至認為無論如何,都要站在弱勢的一邊,但聖經所教導的真正公義,是無論面對任何人,都要呈現事實的真相,不偏袒特定階層,也不偏袒窮人。所以,見證人「不可傳播謠言,也不可與惡人攜手作假見證。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訴訟的事上隨眾說歪曲正義的話;也不可在訴訟的事上偏護窮人……不可在窮人訴訟的事上歪曲正義……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使明眼人變瞎,又能歪曲義人的話。」(出二十三1-3,6,8;另參利十九15;彌六12)。
見證人要誠實地陳述事實,公平地對待每一人,而即使一般平民百姓,也該如此,好顯出公義。做生意的不可在天平或升斗上「出手腳」(申二十五13-16;彌六10-11;摩八5下);有錢人也不可以不對等的價值購買窮人(摩八6)、工人在合理的時間得工價是應當的,雇主不可延遲雇員的出薪期(申二十四14-15)。
不單社會須要公平公正來維持社會秩序,公平公正在家庭中也非常重要。所以,聖經也限制多妻男士的行為,不容許他們偏心,按己意行事,為了所寵愛之妻的兒子而廢長立幼。即使長子出自他不愛的妻子,也要給與長子應得的產業,而不可偏頗愛妻的兒子(申二十一15-17)。
3. 照顧有需要的人
公平公正的行為非常重要,但律法所要求的,不單是行為正直,要行出公義,也包括照顧弱小。讓身邊有需要的人,無論是認識的,不認識的,都可以生活安定,毋須為衣食住行擔驚受怕。
神以強者的身分眷顧以色列人,祂亦同樣希望祂子民當中有能力的可以照顧社會中弱勢的人士。[24]照顧有兩方面,一方面律法嚴禁以色列人欺負或壓迫寄居的,因為以色列人也曾在埃及作過寄居者(出二十二21)。若然有雇工(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的)向神發出怨言,表示自己還未得到薪酬,神一定不會坐視不理(申二十四15)。至於孤兒寡婦,更不必說,神一定聽取他們的呼求(出二十二22-23)。當約伯辯論自己並沒有行不義,不應該受苦時(參伯三十一),他自辯的其中一項便是自己不敢輕看孤兒寡婦及僕人,甚至都照顧有加(三十一13-23)。
不壓迫他人之餘,另一方面的照顧便是主動的施予,有能力的人要主動留一些可作養生的食物給有需要的人。例如田間收割莊稼時,不可把角落的穀物都割盡,連遺留下的也都不可拾取(申二十四19;利十九9)。對待橄欖及葡萄也是如此,要刻意留下一些,不自覺遺留下的也不可回頭摘取(申二十四20-21;利十九10)。
對於有需要的寄居者,以色列人要慷慨,面對貧窮的同族人,以色列人更要幫助他們的弟兄。有貧窮的弟兄,以色列人要資助他們,收留他們,借錢不可收取利息,[25]借糧也不可要他們多還(利二十五35-37)。
行公義出自愛
神行公義並不是單單基於本份,也因為神是憐憫及慈愛。神要求以色列人行公義,因祂本是公義的,神要求以色列人盡忠,因祂先盡本份,做好保護者應有的角色,好履行立約者的責任。而神要求以色列人好憐憫,因為祂本身便是一個好憐憫的神。Ḥesed「憐憫」本身便是恩典、信實、愛及仁慈之意,[26]神希望祂的子民可以如祂一樣對他人有恩慈、信實、有愛心及仁慈(彌六8)。
可以說,是神對以色列的愛讓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而不是因為他們行義在先:「耶和華喜愛你們,揀選你們,並不是因為你們的人數比別的民族多,其實你們的人數在萬族中是最少的;而是因為耶和華對你們的愛……。」(申七7-8)。
神還沒有與以色列人正式「簽約」以先,便藉著摩西拯救他們脫離埃及人的壓榨(出三7-10),是因為神記得祂與亞伯拉罕及其他祖先所立的約(創六18、十七2;申七8)。在整過立約過程中,神都是先作出主動的一方。從頭到尾,立約都不是基於雙方平等的地位和互相討論後的結果,[27]而是有能力的神主動向人伸手,主動立約。亞伯拉罕如此,以色列人更是如此,神更先讓他們看到祂的拯救及作為,繼而提出立約。而日後,神每一次拯救以色列人的行為,都是基於祂的良善及慈愛(詩一零七)。
而神的公義及慈愛,也見證於以色列人的不義上。一方面,神雖然頒發律例典章給以色列人遵守,好讓他們做到神要求的義。但事實證明,以色列人與神的關係不能單靠條文維持,因為這是不可能的。無論人如何努力堅持,都無法達到律法的標準。保羅對詩人的體會心同感受:「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人人都偏離了正直,一同變成污穢;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12;另見詩十四1-3)。所以,當以色列人由上至下,都沒有盡上本份,甚至以不公平的手法欺壓百姓或窮人時,神雖然三番四次藉先知嚴責以色列人,但往往在嚴刑之後,隨之而來的卻是神的寬恕,是神的憐憫恩慈(彌七18-19)。
以色列人要遵守神所頒發的律法,但他們首要的事是愛神(申六4-5),行出律法中的公義精神。而公義精神的背後,是對人的憐憫。神喜愛公義的同時,也喜愛憐憫(彌七18)。所以,我們不難想像神會說出:「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我喜愛人認識神的知識,勝過人獻的燔祭。」(何六6)。成為神的子民,都必須認真對待兩個向度(縱向是對神,橫向是向人)。神喜悅「行公義、好憐憫,謙虛謹慎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耶穌也肯定,誡命中最大的:「第一重要的是:以色列啊,你要聽!主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你要全心、全性、全意、全力,愛主你的神。其次是:要愛人如己。再沒有別的誡命比這兩條更重要的了。」(可十二29-31)。一個真正行公義的人,必須存憐憫之心,才不會落入律法主義,以及試圖以自己的好行為換取他人的尊崇。
結語
美國的法官及政治家Earl Warren曾說:「要活出公義,是法律的精神,而不是其形式。」或許,他對於公義的定義,與舊約中的公義不同。但這一句話,套用於舊約中的律法,也相當合用。神訂立法律,但祂更希望人遵守的,是以愛心活出律法的真義。
利未記詳細列明每一種祭祀的條例,教導以色列人感恩時、還願時、贖罪時要如何獻祭,但神卻說:「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我喜愛人認識神的知識,勝過人獻的燔祭。」(何六6)。當人因為犯罪而求神饒恕時,即使獻上千千公羊,萬萬的油河,也不是神所喜悅的,祂喜愛的是「行公義,好憐憫,謙虛謹慎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
好憐憫是行公義的開始,當人愈發愛神及愛人,自然不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傷害他人的好處,妄顧別人死活。不過,要如何才可愈發愛神及愛人?我們相信,只有扎根於神裡面的生命,才能讓神結出果子。也唯有我們謙虛謹慎與神同行,對神完全順服,服膺於神的帶領之下,不自以為義,才能體察祂的心意,行出真正的公義。
http://www.earlyamerica.com/earlyamerica/freedom/doi/tex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