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見的污衊
燭光網絡 50期 (p.1)
「明光社一開始就採取一種姿態,就是拒絕與他們立場觀點不同的人對話」[1]
「明光社的立場一向鮮明,所以他們的『反人權』立場是意料之中」[2]
「明光社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而且未能尊重差異,對於平等社會持相反的價值觀」[3]
筆者加入明光社七年,過去一年因為我們不贊成訂立會造成逆向歧視和產生滑坡效應的性傾向歧視條例,面對了歷來最嚴厲的攻擊,當中不少根本並非理性討論,而是惡意的污衊。很多自認開明的人仕,因為明光社對同性戀有既定的立場,就指本社歧視同性戀,不願意對話和接納差異,甚至違反人權,反對平等機會!
首先,明光社從來都是一個願意對話的機構,很多時傳媒和其他機構安排有關同性戀的論壇和研討會,只要時間許可,我們都會盡量出席,與持不同意見的人仕討論及交換意見,就算被無理謾罵,都不會惡言相向。雖然明光社對同性戀有既定的看法,但一些支持同性戀,認為同性戀沒有任何問題的機構,又何嘗不是立場鮮明呢?為什麼只許支持同性戀的人有立場,而不許其他人有不同看法呢?
此外,明光社雖然不贊成同性性行為,特別是肛交,但明光社從來沒有惡意對待同性戀者,相反,我們的董事長期以來一直有輔導一些主動尋求協助,受同性戀問題困擾的人仕及其家長。明光社不贊成離婚、不贊成婚前性行為及墮胎、不贊成賭波,但從來都沒有人指控我們歧視離婚人仕、未婚媽媽和賭徒。我們所有宣傳教育的重點都只針對有關行為而不是個人,相反,我們是十分支持對受有關問題影響人仕的關懷和輔導工作。
另一方面,明光社支持權利與義務並重的人權觀,這與反人權是兩碼子的事,為什麼我們不可以反對一些自由放任,只高舉個人的人權觀呢?一些自詡為人權鬥士的社會人仕,究竟有沒有考慮接納差異,跨越圍牆呢?
在一個多元社會,不同人仕有不同意見是正常不過的,我們倒想問,與明光社持不同意見的人仕在批評我們之前,可有花點時間,弄清楚我們真正的立場和看法,還是道聽途說,甚至以訛傳訛,散佈一些看得見的污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