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教會遇上同志神學
燭光網絡 85期 (p.20)
林以諾牧師在教會聚會中談論同性戀的短片引發軒然大波。縱然他對同性戀運動、行為和傾向的表達有點粗疏,且引喻有失當之嫌,但終歸他是在教會場合中,以主流基督教會的觀點講論同性戀是罪(sin),而這立場本是教會一直以來的教訓。可是,事件後來卻引來22名牧者聯署指「同性戀不是罪,亦非道德問題」。兩邊說法截然不同,甚至是南轅北轍,不禁令人疑惑:究竟基督教是如何看待同性戀課題呢?要回答這問題,不妨先了解支持「同性戀不是罪」的牧者們所持的理據,其實他們所引用的,正是不為香港主流教會所接納的同志神學。
「概括地說,同志神學(或同志釋經)就是接納同性戀為正當的神學論述。某程度上,同志釋經正在彌補某些傳統釋經方法未有處理的空隙,例如聖經處境、文化因素等。假如信徒只能在教會以外的地方才能遇到處理這些空隙的釋經,這是教會未有盡上教導的責任,需要在這空隙中多盡一分力。」曾在關顧同性戀信徒的機構當義工的關浩然傳道認為,同志神學和釋經與其他神學爭論(theology dispute)一樣,是正當的神學辯論。教牧須要先了解同志釋經,才懂得如何回應。
勿忽略聖經時代發展
說到在牧養上回應同志神學,可以先從本地教會的聖經詮釋習慣說起。「信徒一般將聖經視為『超歷史、非時代性』的命令和律例,傾向忽略聖經的時代發展。」關傳道指出,信徒往往習慣在新、舊約中找到適當的金句便任意挪用而不理上、下文。他續謂,聖經其實具有時代層次,就如獻祭的地點也因應猶太人的歷史、政治脈絡,從曠野轉為耶路撒冷或示羅。假如不閱讀聖經的處境,就不能有效處理聖經超越時代的倫理意義。
他打個比方說:在禁止男同性性行為上,信徒引用利未記18章的經文指男男性行為是罪(sin),卻又沒有執行經文所寫的死刑,便被人批評此等說法既非理性,又雙重標準。「因此,一些外人或信徒(特別是同性戀信徒)便認為須要重新反思聖經是『如何』及『為何』論述同性戀,並對此提供有別傳統的新看法。」因此,信徒若沒有反省自己的詮釋學,一般都未必容易解答同志釋經的挑戰。
關傳道嘗試籠統地描述一些同志釋經的觀點:猶太世界觀從創世記強調各從其類,而在類別界線之間混雜的(Cross-boundary)被視為不潔,但這已不是當代的世界觀,我們也用混織的衣料;又或是某些經文處境是處理異教崇拜、強暴等而非責備忠貞的同性戀關係;又或是認為反對同性性行為、女人要蒙頭、不許女人教導等都是第一世紀的父權思想的遺害,就如奴隸制度一樣,昔日的使徒並未有反對,但今天基督教應繼續發展聖經本身正發展的進步思想,以至放開舊日的禁忌等。
公共空間討論要留神
關傳道坦言,聖經不是收集了許多信仰命題的文獻,讓信徒去剪裁拼湊。新、舊約是描繪一個「發展中的信仰群體」的故事,是上帝進入世界並啟示將來盼望的故事(敘事)的見證;相反,命題式的聖經應用使這敘事觀點從歷史脈絡中流失。若直接挪用聖經訓示,而未處理文化過時等因素,就出問題,例如在今天應如何詮釋和演繹保羅吩咐教會彼此親咀問安?因此,他認為,牧者應教導信徒認識聖經詮釋學,了解聖經作者的時代,新約與舊約聖經的關係等等大課題,才能幫助信徒回應同志神學(或其他聖經詮釋)帶出的問題。
作為教牧,除了可以先研究同志神學的內容,更須要明白在今日社會,同性戀不單是教會內部的性倫理規範,而是已經成為一種身份政治的議題。因此,教會須要學習如何在公共空間討論同性戀,讓公眾明白基督教的立場。
關傳道又特別談到當遇上同性戀的肢體時,要理解他們在同性戀身份的掙扎。「同性戀者以其性慾特徵作為自己的身份肯定,情況有點像一個穆斯林信徒改信基督教一樣,是一種身份認同上的掙扎。」為此,單向地宣告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並不足夠,而是要幫助任何性取向(包括同性戀及異性戀)的信徒,理解聖經中的性倫理對聖徒身份的要求──成為上帝喜悅的人。教會參與社會的性倫理爭議時,也要認識到教會與社會的關係,了解兩者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