熾熱的同志運動與冰封的教會回應

31/03/2001

編者按︰從香港80年代的同性戀非刑事化個別事件的爭論,到今日同志組織有系統的平等權利運動,我們可以預見未來同志運動的發展只會更有果效及更具規模。反觀教會對同性戀問題的回應卻由80年代的同心及多方位回應,到今日的冷淡沉寂,未來情況是怎樣便要視乎您的回應。

香港同性戀運動正如火如荼地發展,近日更有不少團體一同參與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立法保障同性戀者一事。一時間社會上再次掀起爭論,要求正視同性戀者在社會的權益。

80年代初

教會同心反對同性戀非刑事化訴求

其實自80年代以來,在香港有關同性戀事宜的爭辯己不斷蔓延,如:80年時,由於一外籍同性戀警官被死因裁判庭判決「死因不明」,便有建議港府修訂有關男同性戀刑事罪行的相關法例,而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83年提出《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研究報告書》中,亦建議對於21歲以上的男性在雙方同意下,私下進行的同性戀活動非刑事化。

當時基督教回應是一面倒的反對,如: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便連同不少堂會發信予當時港督尤德爵士及行政立法局的議員。而不少基督教機構也採取相同的行動。當時也有不少人士,各從其專業領域,如:社會科學研究、醫學、法律、中國歷史、心理及輔助等支持以上人士的立場及目標,當時的民意調查也顯示普遍市民反對將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

80年代末

法改會同性戀非刑事化建議、教會反應冷淡

惟當1988年,港府公佈一份有關修改同性戀法例的諮詢文件,提出三項修改建議:1)維持當時的法律,2)對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的成年人,免除刑事責任,3)對彼此同意而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的成年人,減輕刑罰,予市民選擇時,情況卻截然不同。

我們可以發現當時的情況,遠較前時有著分歧。一些基督教團體,如: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香港基督徒學生運動及基督教工業委員會等,便發表聲明明確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同時,也有天主教神職人士認為法律不應干涉人類的私生活,若把同性戀行為定為刑事案,恐侵犯人身自由,故予以支持。當然,仍有基督教人士持反對的意見,但卻已不如1983年時的反應熱烈,諸如前時的各界關注同性戀法例聯合委員會便沒有公開發言,相反同性戀者則較以前積極,表達他們的要求。

90年代︰同志平等權利抬頭

結果在諮詢期屆滿後,於1990年7月的立法局辯論中,立法局以三十一票對十三票,通過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而1994年時,因著立法局議員胡紅玉提出的《平等機會條例草案》,使此問題再掀起另一高潮。她提出的平等機會法例是積極地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利。儘管《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在經港府的遊說下遭到立法局否決,可是這明顯成為支持同性戀運動人士的一個重要目標,他們並不滿意只是藉著教育方法「教化」群眾。相反教會及其他專業人士的回應便相形見拙。

2000︰由消除歧視到同志婚姻的爭取

於2000年12月12日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中,反歧視大聯盟便指出同性戀團體所爭取的包括:

「短期:制定不同性傾向法例以消除社會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偏見、歧視、排斥和抗拒,亦可減少社會人士對其採取的道德譴責,讓其能站出來,如平常人一樣生活,不致被打壓收藏,以致被隔離。同時法例亦可建立一公平的準則,以寬容的態度接納不同性傾向人士,並在此等人士受歧視的情況下得到申訴及討會公道的權利。」過往我們可能以為這便是同性戀者所爭取的最終目標,可是從反歧視大聯盟觀察中,這僅是他們的短期目標,而中期及長期目標則是更撤底的改變。

「中期:對同志關係的肯定╱接受(或容忍)因而在有關政策上消除歧視,認可其需要並予以解決。如:接受同志為「事實婚姻」或「伴侶」從而容許共同組織「家庭」、申請公屋╱居屋、享有僱員配偶╱伴侶的醫療及其他福利、為對買保險、領養子女、認可遺孀承繼承權、接受為「家庭」成員或「配偶」╱「伴侶」身份。」

「長期:社會認可同志關係的關係乃長期穩定的結合,獲賦予法定婚姻或伴侶(partner)關係,正如在北歐、挪威、丹麥及荷蘭等地所實行一樣。」

從教育入手的同志運動

同場合其他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團體也表明他們對不同事宜的期望。對教育的期望:「首先,在學校教育方面,教育署官員、教育界、醫學界以至心理學方面的專業人士應該加強合作,並在教育政策上作出配合,務求令莘莘學子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有正確認識和了解。」(同志健康促進會)另外,也要求「向非政府組織提供撥款,資助它們為大專院校、專業訓練中心、政府官員及僱主開辦認識性傾向多元化的訓練課程。為所有性教育課程提供對於性傾向態度中立的教材。」(性權會)當然他們也要求更早地教育下一代「政府應制訂全面計劃,並為教育工作提供更多資源,由學前教育開始,向各級學生灌輸有關知識,讓學童由年幼開始學習以包客和尊重的態度對待有不同性傾向的人士。」(香港基督徒學會)

教會成為歧視同性戀者的黑手?

對反對人士:「民政事務局...不要資助違背平等機會原則及損害同志社群利益的活動。」(性權會)對宗教人士:「本會仍發覺有不少基督教團體,普遍存在嚴重違反人權和歧視有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情況。不少曾與本機構接觸的人表示,他們的教會不斷向他們灌輸低貶同性戀的訊息,部分更被教會強迫接受治療和輔導...立法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不應給予宗教及教育界別任何豁免。本機構相信,鑒於人權是不區分的,宗教權利不應凌駕其他權利。某人的性傾向和身份不應影響他們行使所享有的人權。」(基恩之家)

而對平機會的工作:「政府應盡快把《平等機會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涵蓋至性傾向,並將性傾向歧視的問題納入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監管範疇。」(香港基督徒學會)「授權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接受、處理、調解涉及性傾向歧視的投訴個案,並向被侵犯民權的不同性取向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可主動調查涉及性傾向歧視的個案。」(性權會)

縱觀教會對同性戀運動的回應,在80年初仍是積極的,可是隨著時間飛逝,教會及其他專業社群的回應便每況愈下。在下一浪的風潮中,相信倡議同性戀運動者將會結合工運、婦女解放運動、娼妓權益運動及其他群體,一同推動他們的議程,以徹底改變社會,在這情況下教會又如何回應呢?歷史將會如何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