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死翻生?—遲來的淫審條例第二輪諮詢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6/04/2012

自08年進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一輪諮詢後,音訊了無,正當淫審條例瀕死狀態,現屆政府突然進行第二輪諮詢,並定於新政府上場後的7月中才完結,可謂誠意欠奉。是次修訂內容避重就輕,對淫褻及不雅二字定義仍然含混;修訂雖提議最高刑罰加倍,惟過去法官判刑甚輕,對屢犯的傳媒機構阻嚇作用不大。

按經驗,大部分送檢物品的爭議性都不高,唯一可嘉的是修訂建議把審裁處評級的行政職能剔除,改由政府成立法定審裁機構直接評級,此舉可減輕司法機關繁重的負擔。

現時條例正採用籠統定義──「暴力、腐化及可厭」來闡釋淫褻及不雅二字。文件中其實參考了英國、加拿大、新西蘭、德國等地方的相關條例,各國對淫褻及不雅二字均有列明不同項目的指引,如:暴力罪行、煽動仇恨、過度渲染性事、裸露的成人題材、濫藥、兒少色情等。政府若有意修訂條例,就應一改含糊的定義,多下筆墨功夫,以正視聽。

即如美國沒有對淫穢和不雅二字詳列準則,但仍然會以「一般大眾人士的觀感」作為評審的準則。因此我們建議委任不同階層、年齡、宗教背景的公眾人士,進入新成立的法定審裁機構作評審,並經常透過民調了解市民大眾的尺度,令準則更貼近一般社會人士的合理水平。

至於將罰款上限加倍,我們認為效用不大。由於法官過往的判刑甚輕,屢犯的印刷媒體早已將罰款放入其成本之中。

只要淫穢和不雅的內容可刺激銷量,多賣兩版廣告就能賺回罰款。我們建議將罰則加入屢犯的最低刑罰,同時將罰款的金額與刊物的印刷量掛鈎,才是治本之道。

淫褻及不雅物品並非只是品味高低之分的討論,而是滲透有違公義的訊息:女性被物化及商品化、以暴易暴的仇恨、侵害未成熟的兒童及青少年、鼓吹各樣非法行為……盼望新一屆政府坐言起行,認真聽取民意後作有力和合理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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