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性罪行受害人免被傳媒揭露的法律保障及現況

吳永康    |   前城市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30/11/2000

近年各大報章在報導法庭新聞的篇幅有顯著的加增,本來多報導法庭新聞會令公眾得益,一方面這是法治及新聞自由的體現,另一方面亦可以讓公眾多一個途徑認識切身的法例並法庭如何依法作出裁決。不過新聞自由一旦被濫用,公眾不但未能得益,某些人以至社會也會因此而蒙受損失。一個不容忽視的濫用新聞自由問題便是報章處理風化案的手法,無論是事發後的現場報導或審訊期間的法庭報導,它們的標題字眼、處理受害人相片的手法、電腦圖片重構案情的細節、以至報導內容的重心及選詞用字,都有一個明顯的意圖,就是要把風化案受害人的相片、身世以至最煽情露骨的案情在讀者面前「重演」一次。其實這些報導涉及的問題不單是品味的問題,也不純粹是違反傳媒守則的問題,而是逾越了法律給予報章的新聞自由問題,這是一個有關方面必須正視的法律問題。

本文淺析的主題是︰一般報章在風化案發生後及法庭審訊前(如果有法庭審訊)的風化案報導有否違法,因此這?堸Q論的並不是藐視法庭及其他相關的成文法,而是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Cap.200)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障「指明性罪行」(specified sexual offence)受害人身份免被傳媒公開的法例。

什麼類型的風化案受害人得到法例保障?

現時刑事罪行條例對風化案受害人的保障只限於幾項的性罪行,包括強姦、非禮(indecent assult)、未經同意下的肛交(non-consensual buggary)等等。1值得留意的是亂倫受害人、被性侵犯的兒童等等,並不受到這法例的保障。隨便翻閱幾份高銷量報章自今年七月的港聞版,這類型的性罪行報導俯拾皆是。當中有多少是符合法例的要求呢?

案件還未進行審訊,傳媒能否報導受害人的身份?

刑事條例給予的保障是由「有人指稱發生指明性罪行後」2開始,而不是案件在審訊期間才開始,那麼何時才構成「有人指稱」呢?第156條款7列出了五個情況,款7(a)指出只要有人向警務人員作出「指明性罪行」的指稱,受害人便可以受到該法例的保護。3換言之只要強姦或非禮受害人報案,無論警方最後落案??訴與否、無論律政司最後是否作出檢控,傳媒都不能任意把受害人的資料甚至相片?做n。

法例如何保障風化案受害人的身份免被傳媒揭露?

除非得到法官或律政司司長等的例外批准,任何可能致使公眾識別風化案受害人的事項(matter)都不能在可供公眾4閱讀的書刊(written publication)5中發布或廣播。至於法庭會以什麼標準去評定那些事項或消息才構成使公眾識別受害人的身份,我們便要參考法庭案例,可惜香港未有這方面的案例。但我相信法庭在研究有問題的報章報導時,會以整個篇幅的報導,包括文字及相片作為一個「事項」單位,而不會把編排在同一個報導內的文字及相片分開個別處理。
那麼若有人發布了關於受害人的消息及相片後,他有否抗辯理由呢?若果他能證明他在發布上述事項或消息時,並不知道、沒有懷疑,且沒有客觀理由令他懷疑該事項或消息會使公眾知道風化案受害人的身份,這便是他的免責辯護理由。6

傳媒報導風化案的手法有否違法?

在這?塈畯怳ㄦ|討論個別報導,而是概括地從多份報章的風化案報導中抽出一些共同問題作出討論。除了極少量的報章外,一般報章的「非法庭新聞」風化案報導有以下的共通點︰

  1. 受害人相片所佔的篇幅︰
    多數都是全身相片,一般面積為10cmx10cm,而最大的佔頭版的三份一。
  2. 受害人在相片中的面貌︰
    若果受害人或警員以手或衣物把面貌遮蓋,報章通常不會在相片上加「格仔」。就算報章加「格仔」亦只會加在受害人的面部(不包括髮型),有些報導甚至只加「格仔」在受害人的眼睛上。
  3. 受害人的服飾︰
    通常報章都不會加格仔在受害人的身上。
  4. 受害人的居住區域︰
    一般的報導也有透露受害人所住的區域,甚至是屋?h名字。而若果案發現場是受害人住所附近,報導中的相片一般也能讓讀者知道受害人的居住區域甚至是屋?h。
  5. 受害人的職業︰
    一般報導也會透露受害人的工作性質,甚至是工作區域。

大部份不認識受害人的讀者在看過這些報導後都不會因此而認識受害人,但認識受害人的鄰居、親人、朋友、同事則能輕易地憑著相片,配合報導中的受害人資料辨別或引證到受害人的身份。無論如何只要公眾能夠從風化案報導中識別受害人的身份,報導的人便有機會違反法例。

現時大部份報章的「突發」記者都會截聽警方的通訊,從而第一時間到達案發現場,這是一個公開的秘密。這事實??碼證明了兩件事,第一,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能引用在差不多所有的「非法庭新聞」風化案報導,因為記者到案發現場報導時,受害人己經報警,即是符合了第156條「有人指稱」的要求;第二,第156條中的辯護理由並不適用於差不多所有的「非法庭新聞」風化案報導,因為記者在抵達案發現場採訪前,已經清楚知道受害人是強姦或非禮受害人,並且肯定知道受害人已經報案。當然報章可以辯稱報導中的相片及消息不能使讀者識別受害人的身份,但若果一個風化案報導包括了上述的5個報導共通點,報章的法律責任實在是難以推諉的。

總結

現今的法律不單限制了傳媒報導有關法庭的新聞及審訊,對於被強姦或非禮的受害人,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給予她們的保障(免被傳媒揭露身份)是由她們報案時便開始。普遍報章在「非法庭新聞」風化案報導中根本沒有保護受害人的誠意,更談不上有守法意識。不單暴露了受害人身份,更令她們的受害經過公諸於世。這不單是一個品味及新聞從業員專業守則的問題,而是一個違法的問題,有關方面必須執行保障風化案受害人的法例。

注釋

 

  1. 刑事罪行條例(Cap.200)第156條款(1)中的保障只適用於「指明性罪行」,而同一個法例第117條款(1)釋義中解釋「指定性罪行為」為下列任何罪行︰(1)強姦,(2)未經同意下進行的肛交,(3)猥褻侵犯(indecent assult),(4)企圖犯以上罪行,(5)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或企圖犯以上罪行,(6)以及煽惑(incitement)犯任何該等罪行。
  2. 同上,第156條款(1)
  3. 亦因為保護期的是由報案那一刻為起始點,156條款1適用於「申訴人」而不是原告,雖然最後警方因種種的理由未必對性侵犯者予以??訴,但案件中的申訴人不會因此而失去法例的保障。156條中的申訴人的定義是「指據指稱為所犯罪行的對象的人」(“the person against whom the offence is alleged to have been committed”)
  4. 釋義及通則條例(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 Cap.1)款(3)公眾(public)的定義是包括任何一類的公眾人士。
  5. 156條中「書?陛v的定義包括影片、聲帶及其他永久形式的紀錄,但不包括公訴書或為其他法律程序使用而擬備的文件。
  6. 刑事罪行條例(Cap200)第157條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