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出真社關

——從彌迦書看行公義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5/05/2011

「天上地上一切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我吩咐你們的一切,都要教導他們遵守。這樣,我就常常與你們同在,直到這世代的終結。」(太二十八18-20《新譯本》)。[1]對於很多基督徒來說,這段經文耳熟能詳,更成為他們活在世上的大使命。的確,使人受洗歸入基督很重要,但除了履行「大使命」,信徒持守愛神愛人,行公義、好憐憫,以謙虛謹慎與神同行的原則來生活,在聖經教導中也同樣重要。(申六5;可十二29-34;彌六8)要行出公義,我們就必須先了解何謂公義?
 
《彌迦書》中「公義」(彌六8)原文為Mišpāṭ,在舊約聖經出現超過100次之多。[2]其字根有審判、管理、公正、公平、決策、行為、習慣、法令等意思,[3]Mišpāṭ可以指到審案的地方,如法庭(申二十五1)、訴訟的整個流程(王上三11)、審判的最終結果(裁定和執行)(王上二十40)、案件(伯十三18)、典章(出十五25;申三十三10)等。[4]當Ṣeḏāqȃ 及Mišpāṭ兩詞一起出現時,如詩篇第三十三篇5節,前者會譯作公義、正義,後者則為公平、公理。[5]Mišpāṭ與Ṣeḏāqȃ及Ṣedeq(Righteousness公義)意義上有一些分別,有時候,Mišpāṭ「公平公正」是比較動態的,當人和環境須要重建以符合Ṣeḏāqȃ及Ṣeḏeq「公義」的狀態時,Mišpāṭ就是須要採取的行動。[6]

行出來的公義

《彌迦書》強調人要「行出公義」,因為在當時,上至以色列首領、官長、宗教領袖,下至商人、居民都與神要求的義相距甚遠。在上位的沒有按照其本身的職位盡上應當的本份,職位本身成了他們謀取私利的工具,以致神斥責他們「厭惡公平(Mišpāṭ),屈枉正直」(彌三9-11);而「奸商」以不法的手法欺騙顧客,為自己累積不義之財;城中之民充滿暴力、詭詐及謊言(彌六10-12)。從上至下,人的心裡充滿慾望,喜愛作惡,讓神無法不審判祂的子民(彌六9-16)。
 
神的子民既行不義而招致神的責罰,要除去自己的過犯(彌六7),與神重建關係的方法,熟識的獻祭已不再是神想要的(六6-7),《彌迦書》清楚地指出神最喜悅的,也已經指示人要做的善,「無非是要你行公義,好憐憫,謙虛謹慎與你的神同行。」如此行比獻上牛犢、公羊,甚至最珍貴的兒子更得神喜悅。[7]

配以憐憫之心

之前提過Mišpāṭ就是需要為到「公義」而採取的行動,《彌迦書》中的Mišpāṭ「公義」或譯作「公平」或「公理」,是與‘āśāh「行」一起出現,更突顯其行動性。行出「公義」,表示這不是頭腦上的認知,或只停留在知道神喜歡甚麼,不喜歡甚麼,而是要有所行動,按照神的心意,維護對的事情。[8]不過,「行公義」不單單只是做對的事情那麼簡單,背後的動機及動力也同樣重要。
 
「行公義」的行為需要「好憐憫」的良好動機及態度。[9]「好憐憫」中的Ḥesed「憐憫」同時是恩典、信實、愛及仁慈之意,[10]通常是一個能力較弱的人,須要依賴一個有能力的人,尋找他人的幫助,而站在強勢一方的人,則樂意拯救、保護有需要的人。[11]所以,如果一個人做善事,只為了沽名釣譽,那麼這人便不是真正的行出公義。換句話說說,《彌迦書》所顯明的,是一個生命,能以「愛」為起點行出神所喜愛的事情。
 
那麼,如何才可以知道甚麼是神所喜愛的事情?舊約當中有不少律例誡命,但《彌迦書》卻指出要「謙虛謹慎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下),這裡指出人所需要的,不是一條又一條的繁文縟節,而是與神建立深厚的關係。當人在神面前,放下自己,人才明白神真正認為好及正確的事情。

切切明白需要

雖然《彌迦書》指到藉著「行公義好憐憫」與神重建關係,但這與基督徒「因信稱義」沒有衝突。《彌迦書》的對象早已是神的子民,神只是提醒他們神看重人的心,比獻祭更甚,這種思想在整本聖經當中是貫徹始終的。當一個經學家問耶穌,哪一條誡命最重要,耶穌的回答是:「第一重要的是:以色列啊,你要聽!主我們的神是獨一的主。你要全心、全性、全意、全力,愛主你的神。其次是:要愛人如己。再沒有別的誡命比這兩條更重要的了。」(可十二29-31)。經學家認同耶穌的答案,而他的回應也獲得耶穌讚賞:「老師,是的,你說的很對,神是獨一的,除了他以外再沒有別的神。我們要用全心、全意、全力去愛他,並且要愛人如己,這就比一切燔祭和各樣祭物好得多了。」 (可十二32-34)
 
關心社會可以有不同的向度及做法,可以就某一議題喚醒大眾關心,可以在facebook上建立群組發表意見或發起行動,也可以站出來為他人爭取權利,甚至單單為社區的需要祈禱,也是關心社會的表現。這些都是好的,但關心社會,最重要及最基本的仍然是先要從真正關心他人、明白他人的需要做起。除了不可欺壓他人,勿屈枉正直,更要愛己愛人,關心社群,對有需要的人施加援手,這都與大使命一樣,值得信徒盡心盡力。
 

 
[1]除非特別指明,本篇經文主要引用《新譯本》。
[2]參吳羅瑜編,〈公正Justice〉,《聖經新辭典》上冊(香港:中國神學研究院,2007年),頁846。
[3]參R. Laird Harris et al. “mishpāṭ,” Theological Wordbook of the Old Testament Vol. II (Chicago: The Moody Bible Institute, 1980), 948-949;William Sanford Lasor, et.al. Old Testament Survey: The Message, Form and Background of the Old Testament (Michigan: Wm B. Eerdmans, 1996), 309.
[4]參R. Laird Harris et al. “mishpāṭ,” 948-949; 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著•黃龍光譯,《基督教舊約倫理學》(台北:校園書房,2011年),頁321。
[5]參《新譯本》翻譯為公義公正;《呂振中》為正義公平;而《思高》則為正義公理。
[6]參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著,《基督教舊約倫理學》,頁321-322。
[7]James Luther Mays, Micah (Pennsylvania: Westminster Press, 1976), 138.
[8]同上;另參William Sanford Lasor, et.al. Old Testament Survey, 309.
[9]Bruce K. Waltke, A Commentary on Micah (Michigan: Wm B. Eerdman, 2007), 394.
[10]同上,頁393。
[11]同上,頁393-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