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修例 10歲可控強姦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18/01/2011

根據現行普通法的推定,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所以,14歲以下男童縱使真有行強姦之實,也無法控以強姦,只能控以猥褻侵犯或非禮等較輕罪行。如去年9月,一名13歲男童在東區醫院病房,強姦年僅5歲女童,1最終亦只能控以猥褻侵犯,反映條文脫離現實及違反常理,對受害人傷害更深。

「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源自1,500年前的古羅馬法律,視14歲為青春期開始的年齡,但在現今的社會中已完全過時,並不符合社會現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12月建議推翻有關推定,若意見被政府接納,將來10至14歲的男童亦可被控強姦罪。2

雖然法改會這項建議符合社會的現況,但在懲處犯罪少年的同時,我們亦要反思為何年幼的男童會干犯如此的性罪行?兒童早熟固然是原因之一,傳媒和社會上鼓吹性開放的風氣亦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少年性罪犯當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他們亦是這股性開放風氣的受害者。在教導正確性知識的同時,道德的培養和價格觀的建立其實同樣重要,性教育的工作有否跟著兒童的早熟和社會風氣轉變一併調整呢?

此外,縱使法律認為14歲以下的男童生理上有性交的能力,但並不代表他們心智上能成熟地為自己選擇正確的行為,所以是次法例的建議修訂並不等於一定要同時放寬對觀看色情資訊及性行為的年齡限制。

1 2010/10/02,《經濟日報》,A19社會要聞,〈公院缺資源 兒科男女共處高危 涉病房侵犯5歲女 13歲韓籍男童被捕〉。
2 2010/12/14,《明報》,A08港聞,〈法改會倡修例 10歲可控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