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來龍去脈
燭光網絡 9期 (p.8)
30/11/199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八月發表了一份有關「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諮詢文件」(下稱文件)。文中指出從不同調查顯示,香港報章的公信力正日走下坡(文件 第3頁),該文件更引用「香港記者協會的年報指出,傳媒專業水平和道德操守的下降已“〔蠶食了〕基於公眾利益負責任地行使新聞自由的權利”:“…《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一個由「自由論壇」舉辦的研討會上表示,只要這些照片繼續刺激銷量,他不會停止使用。”反映問題的嚴重性。」本文將不詳述文件中其他例子,讀者可參看文件第2章便可了解其詳細內容及分析。
其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一共提出38項改善建議,從「出版一套關於為新聞工作目的而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實務守則,給出版人、廣播機構、新聞工作者、互聯網使用者和其他公眾人士提供實用的指引」到成立「保障私穩報業評議會」及其組成和權責也有清楚界定。文件公佈後引發不少討論,我們可以粗略區分不同的立場:
立 場 | 理 由 |
反對任何監察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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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新聞工作者內部的自律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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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成立「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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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自律但需要有有效機制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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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贊成成立「保障私穩報業評議會」,但雖改變組成成員及取消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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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成立一個功能仿傚消委會及申訴公署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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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是文能有助讀者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