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來龍去脈

30/11/1999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八月發表了一份有關「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諮詢文件」(下稱文件)。文中指出從不同調查顯示,香港報章的公信力正日走下坡(文件 第3頁),該文件更引用「香港記者協會的年報指出,傳媒專業水平和道德操守的下降已“〔蠶食了〕基於公眾利益負責任地行使新聞自由的權利”:“…《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一個由「自由論壇」舉辦的研討會上表示,只要這些照片繼續刺激銷量,他不會停止使用。”反映問題的嚴重性。」本文將不詳述文件中其他例子,讀者可參看文件第2章便可了解其詳細內容及分析。

其實,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一共提出38項改善建議,從「出版一套關於為新聞工作目的而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實務守則,給出版人、廣播機構、新聞工作者、互聯網使用者和其他公眾人士提供實用的指引」到成立「保障私穩報業評議會」及其組成和權責也有清楚界定。文件公佈後引發不少討論,我們可以粗略區分不同的立場:

立 場 理 由
反對任何監察機制
  • 任何監察機制也是干預新聞自由。
提倡新聞工作者內部的自律守則
  • 通過專業守則實行自我規管。
支持成立「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
  • 侵犯私穩問題嚴重,半數市民認同成立此機制解決問題。
  • 並無侵擾新聞自由,因文件中清楚指出具公眾利益及有正當理由的採訪是可作為辯護理由,文件對這些內容也作出界定。
實行自律但需要有有效機制實行
  • 現時香港記者協會的專業操守不能發揮作用。
  • 市場力量監察效用不大。
基本贊成成立「保障私穩報業評議會」,但雖改變組成成員及取消罰款。
  • 自律不可行。
  • 侵犯私隱問題嚴重,社會有共識予以監管。
  • 引入更多業內及公眾人士可平衡不同意見。
立法成立一個功能仿傚消委會及申訴公署的組織
  • 既接受市民投訴,也會作出裁決及評論。
  • 具有公開譴責之權及資訊。
  • 無司法懲處功能。
 

  期望是文能有助讀者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