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非文明社會的唯一標準

蔡志森   |   明光社 總幹事
13/02/2008

藝人情慾照事件越演越烈,不少人不但肆無忌憚地傳閱他人的裸照,完全漠視有關行為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並且十分高調地挑釁警方,更公然捍衛「不負責任地傷害他人」的自由!
 
  始作俑者,拍攝這些照片的人當然應該被譴責,因為他對女性缺乏應有的尊重,更沒有小心處理涉及他人私隱,對他人影響極其深遠的照片。但非法獲得這些照片並將之上載的人,其實罪加一等,因為這種嚴重踐踏他人尊嚴,罔顧他人感受的行為,若能逍遙法外,會令全港市民(特別是婦女)感到莫大的威脅。現時的科技實在太「先進」,由針孔攝影機、手機以至電腦剪接和在互聯網上載和傳送的操作皆十分簡單,無論是自拍、偷拍或移花接木地製造一些令人極其尷尬的照片再廣為傳播十分容易,若警方不嚴厲打擊有關行為,現時這種「自由大晒!」的社會風氣,恐怕只會令更多人成為受害者!
 
  一些網民認為自己不是拍攝或上載這些照片的「源頭」,因此,可以「理直氣壯」、肆無忌憚地轉發這些照片給「朋友」或「網友」,並認為法例若干預他們這種行為便是侵犯他們的自由。這種心態和明知手上擁有的是贓物,卻以自己並非直接偷竊者而繼續販賣贓物無異。二月一日,深圳一名18歲女工,懷疑因為有人將她與一名男子的曖昧照片在網上傳播,羞愧而跳樓身亡。拍攝者和上載者固然是原凶,但在網上轉發或在討論區熱烈地評頭品足的其實也是幫凶!今次藝人情慾照的風波,大家是否真的要見到有慘劇發生才願意收歛一下呢?
 
  撇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不談,大家只要多一點同理心,設身處地想一下:若果受害人是自己、自己的太太、女兒或妹妹,相信大家肯定會認為轉發的網民極其缺德,是冷血地踐踏他人尊嚴的幫凶!法律並非文明社會的唯一標準,法律很多時只是對個人道德的最低要求,所以一些行為縱然不犯法,但我們因著良知,因著對受害人的惻隱之心,都絕不應該再上載或轉發這些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照片,應該拒絕為滿足自己偷窺的慾望而再瀏覽、下載及儲存有關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