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通過影響全球的歐盟網路版權指令

李卓乘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0/10/2018

在山竹襲港前數天,有一宗影響全球的大事發生了,但本地媒體幾乎沒有報道:9月12日,歐洲議會以438比226票通過了極具爭議的「網路版權指令」(Copyright Directive)——第13條(Article 13)。[1]

這指令明明只是歐洲聯盟實施,充其量只影響歐洲地區,為何筆者會說它「影響全球」呢?我們不妨由本地版權法事件說起。

2014年,香港政府打算修訂《版權條例》,在原有的條例中加入刑事成份,限制一切在網絡上發佈的資訊和內容,只要發佈的內容有侵犯版權的情況就有機會被起訴,只有少數情況可獲豁免。法網之大,令人憂慮只要在facebook張貼或轉貼一張圖,都會莫名其妙遭起訴。

舉例說,你在facebook貼了一張多啦A夢的GIF圖,你可能已觸犯了刑事條例,因為多啦A夢的版權不屬於你。這例子並非憑空捏造,在2007年著名的多啦A夢網站:「超級叮噹資料庫」,就被版權持有人要求刪除所有多啦A夢圖像。其後,香港三大多啦A夢網站亦因而先後被迫關閉。[2]

若《版權條例》加入刑事成份,則不但版權持有者可以告你,警方也可以主動捉拿一些「侵犯版權」的人,令人不寒而慄。須知很多網絡使用者都是反對政府人士,常用各種二次創作或以戲謔方式來表達對社會的不滿,難怪在2014年,大眾稱《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為「網絡23條」。

可幸的是,草案最終未能通過,此後政府也沒有再舊事重提。但此事令不少人意識到,版權法、網絡和言論自由的相關性。

當年香港政府將版權法的矛頭直指用戶和發佈者,以致民意反彈,功敗垂成。歐洲政客的政治技巧成熟得多,自不會犯同樣錯誤。新的Article 13並不監管和限制用戶,卻將目標對準網絡平台(如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要求他們設立程式過濾一切用戶可能侵權的影像、圖片、音樂等內容;而當版權持有者一旦發現自己的圖像等遭侵權時,平台必須賠償。

正所謂「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統治者只要管好操縱網絡實權的商人,商人就會替統治者管好網民。而且,由於新的指令不以網民為直接打擊對象,網民反對起來也彷彿沒有著力點似的。這就是所謂的「政治技巧」。

Article 13自一開始就遭受極大反對。不難想像Article 13要貫徹執行會對一眾網民有多大影響。同人作品會全軍覆沒自不用說,其他領域也岌岌可危。以YouTube為例,不少人在YouTube上靠翻唱別人的歌曲而名利雙收,同時也令唱片商從中發掘出不少具才華和潛質的新人。但很對不起,那些被翻唱的歌曲全都是有版權的,假如YouTube真的嚴格按照版權法篩查用戶發佈的內容,那麼這一整個網絡生態將從始消失,能留下的大概只有一些古典音樂的翻錄,因為這些作品年代久遠。須知道就連生日歌也是有版權的。

在Article 13通過前,就有84個音樂媒體機構,包括索尼(Sony Music)、環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Group)等發表公共聯合聲明支持Article 13。[3] 這些行動令網民的恐懼有增無減。

由此可見,Article 13不可能對香港沒影響,因為YouTube、facebook等大平台全是跨國界的。

外國的YouTuber叫苦連天,網民們更是對此暴跳如雷。[4] 在他們眼中,這就是要針對網絡「迷因」(Meme)文化的政治舉動。「迷因」簡言之就是網絡二次創作惡搞文化,像用電影截圖做的網絡梗圖、翻攝新聞片段做的懶人包、影片、評論、電影惡搞、樂評、影評等二次創作。在外國,這文化背後連結的常常是反政治正確、非主流以至是另類右派的思想。故此,是次風波與2014年發生在香港的一樣,同樣高度政治化。

事實上,網絡大平台諸如facebook、Instagram等一直被保守派人士質疑有很強的「自由派偏見」,即很多時將保守派人士的言論和帖文歸類為「人身攻擊」、「仇恨言論」,從而移除它們。[5] 甚麼是「仇恨言論」?例如,一些指非法移民更多地犯罪、同性戀者更易有性病的言論,就有可能被歸類為「仇恨言論」。這些對facebook、Instagram等的質疑大概有一定的真確性,早前就有一群facebook的員工走出來反對公司的「不包容」。[6]

所以,Article 13同樣被一部份人視為當權者和左派對網絡上政治不正確文化的大清洗。象徵右翼和迷因精神的佩佩蛙(Pepe the Frog)[7] 不斷在網絡出現,諷刺Article 13將殺死迷因。

毫無疑問,知識產權是十分重要,它保障投資者和創作人的付出不會被肆意侵奪;而網絡的興起令維護知識產權的工作變得困難。然而,任何成功的文化產品都會產生大量的次文化和衍生文化,到了一個程度,甚至會像但丁的《神曲》,為整個意大利語奠定基礎。

也許,我們的思路不應放在如何「防止」和「懲罰」侵權行為,因為作品的創造和再創造根本不是可以清楚劃分的事;而是應該將心思放在如何「嘉獎」那些創作出有重大影響力作品的人。這是現行科技可能做到的事,例如電子貨幣LikeCoin的出現,就希望能做到追蹤一件作品中不同的貢獻者,並公平地分配各人應得的分額(share)。
 


[1] Matt Reynolds, “What is Article 13? The EU's divisive new copyright plan explained,” WIRED, September 17, 2018, https://www.wired.co.uk/article/what-is-article-13-article-11-european-d....

[2] 〈香港多啦A夢迷網站版權爭議事件〉,哆啦A夢wiki,網站:http://zh.doraemon.wikia.com/wiki/香港多啦A夢迷網站版權爭議事件?variant=zh-hk(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9月27日)。

[3] Paul Resnikoff, “84 European Music & Media Organizations Declare Their Support for Article 13,” DIGITAL MUSIC NEWS, last modified June 27, 2018, https://www.digitalmusicnews.com/2018/06/27/european-music-media-organiz....

[4] 以下是一段過百萬點擊率的片段,評論歐盟的新法:Philip DeFranco, “Kendall Jenner Leak Controversy, Article 13 Approved, Shane Dawson Reveal, & Norm MacDonald Backlash,” YouTube,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12, 201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FROh2RCtog

[5] Benjamin Fearnow, “85 Percent of republicans say facebook, Twitter censor conservative political opinions,” Newsweek, June 28, 2018, https://www.newsweek.com/bias-facebook-twitter-silicon-valley-liberal-co....

[6] Kate Conger and Sheera Frenkel, “Facebook employee group criticises its ‘intolerant’ liberal monoculture,” INDEPENDENT, August 29, 2018,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americas/facebook-employee-libe....

[7] “Pepe the Frog,” WIKIPEDIA, last modified September 29, 201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epe_the_Frog.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 10/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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