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同運」覆轍對香港的啟示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6/06/2014

1981年歐洲人權法庭裁定,英國法律視兩名男性出於自願的性關係為刑事罪,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有關私隱權的第八條。此裁決隨後觸發歐盟委員會激烈辯論,同性戀運動議題隨之開展。當時的基督教的民主及保守派皆認為個別國家的道德規範不應由歐盟議會主宰,然而反對聲音一直屬於小眾,往後十年多歐洲議會大力推動所謂反歧視措施。

1990年間國際級的同志組織「國際女男同性戀聯合會」(ILGA)和「石牆」(Stonewall)向多國大力游說,並得到她們同情。歐盟委員會遂於1991年將性傾向納入「性騷擾實務守則」中的保障範圍。其後各國紛紛制定性傾向歧視法,如荷蘭(1992年)、愛爾蘭(1993年)、西班牙和芬蘭(兩者同為1995年)、丹麥(1996年)及瑞典(1999年)等。

英國萊斯特大學法學院院長馬克比爾教授(Prof. Mark Bell)在研究歐盟反歧視法時提到「(有關反歧視)政策發展並非驟變,反而是一個漸進的演變,並往往是透過歐盟委員會潛藏地擴張勢力」,那些「擴張勢力」包括小型撥款資助、同志組織推動的研究和游說、推動無約束力條文以改變社會日常規範,以及把「反歧視字句」插入不同的法例中。在歐洲各地已可見相關法例對婚姻、家庭、宗教、言論及良心的自由帶來強烈的衝擊。

無獨有偶,香港性權會主席邵國華在報章提到同性戀運動的五部曲──去病化、去刑事化、平等法、民事結合和同性婚姻,及後同志領養等。香港在1991年正式通過肛交非刑事化;政府於1998年編製「消除性傾向歧視的僱傭實務守則」;民政事務局早於1998年推動「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此計劃屬小型撥款,歷年來資助了不少同運組職。此外,同運組織如彩虹行動、粉紅聯盟等均是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常客,可以直接提交報告和匯報游說;而且,有議員要求把「同性戀伴侶」寫入不同法例之中——不論是家暴條例、交通津貼、男士侍產假等。香港的同運與歐洲的發展過程不謀而合。

在通過性傾向歧視法前後,歐洲多國相繼通過民事結合,更具標誌性的是2001年荷蘭成為全球首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從歐洲的發展來看,是否意味着香港通過同性婚姻的日子實不遠矣?十年轉眼已逝,值得注意的是深受同運政治影響的歐美各地,近年冒起一些支持傳統婚姻價值、反對同婚的聲音,甚至有出現數以百萬計支持傳統婚姻價值的遊行。而在政治正確的風氣籠罩下,我們卻難以從香港傳媒得知各地支持傳統婚姻價值的遊行的相關新聞。

別人走錯了的路,我們還要因為政治正確而盲目跟隨嗎?現在我們就須汲取經驗,認真審視同運的政治訴求,免蹈歐美社會覆轍。畢竟倫理道德是應該尊重每個國家和地區人民的傳統和價值觀的。

 

曾經刊載於: 

《成報》 26/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