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煥光在朝 慢必何秀蘭勢推同運 立法會選舉後 家庭價值勢危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5/11/2012

立法會選舉後,泛民贏票輸議席,幸好保住了關鍵的否決權,民主議題仍有橋頭堡。可家庭價值幾乎全線淪陷,三條極具爭議的條例:《婚姻條例》、《性傾向歧視條例》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修訂,一旦於今屆立法會會期開展,以現時立法會內支持同性戀運動和性解放的議員之多,條例隨時在沒有阻礙的情況下通過,令基督徒失去對同性戀說「不」的言論自由,甚至相關的宗教自由,情況令人擔憂。

9月9日立法會選舉後,有報章報道新界東當選立法會議員、人民力量的陳志全出櫃,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並同時以此自居,他稱會全力為同性戀者爭取與他們有關的權益,當中明確說會倡議「同性婚姻」和《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他強調此舉沒有背棄選民,並稱有關的內容早在政綱中列明,沒有欺騙選民。
 
陳志全說沒有欺騙選民,並不完全錯。陳志全以及其所屬的人民力量,雖然並沒有回應由維護家庭基金、香港性文化學會和明光社一起籌劃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家庭價值議題問卷調查」;不過,那邊廂人民力量的大部份成員,加上工黨、社民連等被傳媒形容為「激進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卻支持由同運團體所提出的八項政綱。

行政立法兩會皆親同

在是次選舉獲勝的立法會議員中,並沒有一位是百分百完全支持我們三間機構所提出的家庭價值議題的;相反,在今屆立法會中,卻有九位直選議員,是百分百完全支持「同志政綱」,再加上有相當程度上支持同志政綱的議員,意味著幾乎有一半直選議員是支持同志政綱的,可以想像得到,日後基督徒關注家庭價值的聲音,很難在議會內被表達。
 
除了立法會內,身兼行政會議召集人的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林煥光早前接受《明報》訪問時揚言,[1]一直希望推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又指若社會對某些議題仍未接受,可先納入豁免條例。該報同時又向各大政黨查詢,以了解他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態度,絕大部份政黨皆表示支持和傾向支持,抱保留態度的只有二人,且並沒有人提出明確的反對聲音。
 
至於「同性婚姻」,有不少議員亦曾指出,未必是一兩屆的目標,但當《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將會以此作為下一個目標。我們不免擔心會出現骨牌效應。事實上,之前《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通過後,使同性同居關係成為一種被法律認可的關係。按如此的進路,我們可以預見,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同性戀運動人士,必定準備好一切來爭取「同性婚姻」。
 
我們相信,在未來四年,不論家庭價值議題和同志議題,傳統觀念也將會受到極大的挑戰,作為基督徒,似乎已經沒有任何退路。為此,我們今日就要開始好好了解這些條例對宗教界的影響,特別是宗教人士是否可以發表反對同性戀的言論,以及是否有自由拒絕不為同性戀者主持婚禮等。
 
香港社會享有高度的自由,也有著高度的互相尊重,和而不同。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我們亦希望歧視法是在非常時期為非常的弱勢社群提供平等的平台,讓他們有機會與所有人一起在相同的起跑線下競爭。惟今天我們要監察的是,為何要立法?要是立法,法要怎樣立?才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
 
表一:
2012 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家庭價值議題」問卷調查的內容
1.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2.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維持,以鞏固家庭及社會,讓下一代健康成長。
3.政府不應在本港推行同性婚姻。
4.不應強制學校由小學開始教導學生,婚姻組合可以多元化,包括由男女、男男或女女組成。
5.政府不宜立法,剝奪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言論的自由。
6.政府不宜立法,剝奪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宗教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奪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8.政府應加強監管淫褻及不雅物品,以免18歲以下青少年很容易接觸有關物品。
9.政府應在條例中引入累進罰款制度,對累犯不改的報刊加強阻嚇作用。
10.政府應訂立合宜的法例,規管新媒體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資料來源:維護家庭基金、香港性文化學會、明光社)
 
表二:
「同志友善政綱2012」問卷調查的內容
1. 支持設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2. 推動《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倡議設立措施鼓勵性傾向友善僱主。
3. 修訂法例將男男、女女、男女的合法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
4. 監察《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的實踐,為同性同居伴侶提供適切之服務。
5. 推動設立家庭友善中性廁所。
6. 支持設立法例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7. 推動同志友善的健康服務,包括女性保健、HPV防預及疫苗注射等。
8. 立法推行《性別平等教育法》。
(資料來源:彩虹行動、香港女同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