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的最低公義
燭光網絡 78期 (p.8)
5月1日,不單是勞動節,也是香港實施「最低工資」的日子。隨著立法會通過最低工資的法案後,社會的關注焦點,已由最低工資應是28元還是33元,轉移至如何計算這個「最低」工資。由「扣飯鐘錢」到「扣除假期」,好些老闆機關算盡,就是要減少付出工資,甚至有人更想出「因加得減」的方法。一時之間,企業良心跌至谷底,把原來的最低工資,變成了最低公義……
最低工資正式成為法例,經歷了好幾年時間。其實政府早於2006年在施政報告中提出,要在保安及清潔行業推行工資保障運動[1],但實施後發現這運動成效不彰,故政府最後決定立法制訂跨行業最低工資,並委任由勞工界、商界、學術界和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的「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以釐定首個最低工資水平和訂立檢討機制。由工資保障運動,到釐定最低工資水平,以至最後獲得立法通過,並於今年5月1日實施,足足花了四年時間,而最低工資基數則定於每小時28元。[2]
好心做壞事?
設立最低工資的原意,是希望為低學歷、低工作技能的基層市民帶來好處,用以保障基層工人的權益,使他們免受僱主不合理的工資剝削,幫助提升生活水平,緩解在職貧窮的問題。亦由於基層人士收入獲得保障,長遠地就能脫離貧窮線,令社會更穩定,有助推動經濟。
可是,最低工資的設立,一開始就遇到不少強烈的反對聲音。商界和學界均認為,最低工資會破壞香港自由巿場的運作,與政府一直奉行維持大市場、小政府,利用自由市場作為調節薪酬水平機制的原則相違背。
更甚者,有僱主利用新措施,變相裁減人手和減薪。有部份公司以維持成本為理由裁員,而僱主因著最低工資的設立,也傾向選擇年輕力壯、身體健全及技能較高的員工,這無形中扼殺了弱勢社群在勞動巿場的生存空間,使到原本最需要幫助的一群蒙受影響。有公司則「算到盡」,把「最低工資」變成了「最高工資」,甚至把薪酬「明加暗減」,名義上把時薪增加,但就減低了工時和原有花紅等,從而削弱了員工的褔利。
彈性定義 製造矛盾
而最近的爭論,就落到如何計算最低工資的方法上。當日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建議,是建基於一個假設,即一個工人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6日,而每小時工資28元的話,就是最低工資了(約等於月薪5,800多元)。[3]但其實這個計算方式是很粗疏的,對很多不同工作安排、合約和特別工種的情況都沒有加以考慮。政府原以為把最低工資的定義訂得簡單一點可以提供彈性,結果卻是勞工、僱主都無不竭力在這個計算工資的方法上算盡空子,各自為自身的利益計算。
在公佈最低工資基準後,首先引發出來的分歧就是「飯鐘錢」問題。究竟用膳時間應否包括在工時內?這問題首先由其中一位最低工資委員會成員所經營的連鎖快餐店提出「扣飯鐘」的爭議開始。快餐店「明加時薪,暗扣飯鐘」,後來雖因被揶揄為「太刻薄」而收回成命,但卻開了很壞的先例。後來類似的情況陸續出現在不同的行業上,例如有公司在最低工資生效前「鑽法律罅」,更改員工合約,把休息日改為無薪;縮短每日工時;有些則把年尾雙糧變成每月攤分發放,雖則新合約的月薪帳面多了近200元,但實質全年工資是「明加實減」,較舊合約還要少。[4]
另一方面,隨著法例的實施,有關的爭議已蔓延至計算法定假期和有薪年假等問題。然而,若以此為計算「最低工資」,其實也是有偏差的。這是因為最低工資最初是以「時薪」作計算方法的,若加上有薪假期的話,計算出來的薪酬將有很大的分別,與大家當初支持時薪定在28元時的理解有很大分別,也會令一些實力不足的中小企大失預算。雖然政府有就如何計算最低工資發出指引,但也難以解決有關爭端。[5]事實上,就連政府在處理其外判工人的合約時,也要處理類似的問題。[6]
最低工資=最低公義?
聖經中明明指出:「工人得工資是應當的」(提前五18《和合本修訂版》),又教導我們切不可欺負窮乏的雇工(參申廿四14)。實踐社會公義,致力消除貧窮,是基督徒在地上應有之義,畢竟「做工的得工資不算是恩典,而是應得的」(羅四4《和合本修訂版》)。可是,在設立了最低工資後,我們看見一些僱主無所不用其極的更改合約、扣飯鐘錢,甚至使員工變成自僱,加了時薪卻減了人工。這些除了貪婪,更是明明的欺侮僱工,為社會所非議。我們實在要問,當原來作為工人保障的最低工資,被變作限制工人的最高工資;當社會和企業的公義,就如最低工資般跌到最低,我們又應否盡社會良心去為不公義發聲?
所謂一法立一弊生,單靠法律其實不能夠解決不公義的問題,而是需要建立社會人士重視公平和關愛他人的文化;以及有更多教會機構、基督徒僱主和有良心的企業攜手,移風易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