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爭議,其中一個熱點是同志組織及一些知名人士,指責明光社及一些關注團體,將同志運動和肛交扯上關係,是抹黑同性戀者和同志運動。筆者在這裏想給大家一些原始的文本資料,讓讀者們自己定奪誰是誰非。
「肛交非刑事」如維權里程碑
究竟「同性戀和肛交的關係」何來?最決定性的理據,其實並不是由明光社所說的,而是由同志組織、立法局與法庭說出來。早在一九九○年,香港已就同性戀合法化在當時的立法局展開討論,結果亦通過了相關的法案。但大家要注意的是,當時有關的議案,寫著的是「肛交非刑事化」,而不是同性戀合法化;同志運動卻將之定為「同性戀者權益獲保障的里程碑」,究竟是誰承認了肛交與同性戀有關係?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子,就是在○四年,有男同性戀者不滿《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一八條中有關男子進行肛交的合法年齡,認為條例是歧視男同性戀者,通過司法覆核挑戰有關的法例。結果,高院夏正民法官在肛交案上訴得直。其中夏正民法官在判辭中有以下的一段話:「It is important also to recognize, as Mr Dykes, for the applicant, has advocated, that for gay couples the only form of sexual intercourse available to them is anal intercourse; that is, the act of buggery.」 (Leung T 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4 August 2005, #134)
判辭中清楚說明,正正因夏正民認同上訴一方律師所說,「肛交是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交方式」作為案中一個重要的理據,所以才裁定上訴得直。那麼問題就來了:為甚麼當法庭對肛交和同性戀者有這樣的見解時,同志團體並沒有出來指責夏正民法官對同性戀者「抹黑」,反而視之為同運的一場重要勝利?
明顯地,當「男同性戀者與肛交關係密切」這理據對同運發展有利時,同運團體便贊同有關看法,但當有人指同性戀生活方式與肛交有一定關連時(但請注意,這絕非將同性戀者和肛交畫上等號),又或者提出一些對同運不利的理據時,同運團體和名人們就一同出來連聲譴責,甚至譏諷別人。這樣,實在於理不合。
無故抹黑 有違「大愛大同」
儘管明光社和一些關注團體,對《性傾向歧視條例》應否立法,對同志運動的發展等看法,可能與同志組織並不相同,甚或出現爭議,但大家在議論過程中,就算怎樣激烈,手段都應光明磊落,爭辯要建於事實根據,而不是無故抹黑。將對手訴諸成為無理及恐懼,也實在有違一些組織鼓吹的大愛大同,而是徹徹底底的唯我獨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