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就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之回應

30/11/1999

現時傳媒污染問題嚴重,最理想的改善方法是傳媒可以自律,不用成立監管機構,但我們對傳媒能夠自律並不樂觀。主要是由於幾份最暢銷報章的老闆不肯加入有約束力的報業組織,另外,在目前報業的生態環境,前線新聞工作者難以堅拒執行違反專業操守的指令。

本社認為新聞及言論自由乃社會之重要基石,而市民在評論政治及社會事務時亦不應受到規限,故此,反對法改會建議由特首間接委任保障私隱報業評議會,因為此舉在機制上令政府有可能影響新聞自由,縱使起初委任的人選真的是德高望重,廣為社會接受,並不能保證日後不會委任一些有意扼殺新聞自由的人士。

對於有新聞界認為,由於業外人士不明白新聞界的運作,不應參與成立評議會,本社不能苟同,因為此說法與過往警察投訴科、律師會及醫學會等組織,反對外人參與審理業內投訴一樣理據不足。此外,新聞自由乃整個社會關注的問題,並非新聞界的專利,不能假設有業外人士參與,便會危害新聞自由,而公眾有權對新聞自由的尺度和傳媒應有的操守表達意見。

故此,本社建議成立一個並非由政府委任的法定獨立新聞評議會,該評議會的組成方式及工作範圍如下:

  1. 評議會應有一半成員由新聞業內有代表性之團體(如記者協會、報業公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新聞工作者聯會等)自行選舉代表,但每一傳媒機構不應有多於一位代表,令評議會有更廣泛之代表性。
  2. 另一半之成員由其他關注團體(如教育界、社工界、法律界、家長及關注傳媒組織等),透過業內有代表性之團體推選代表加入,以確保其公信力及不會受政府操控。此外,亦可包括私隱專員及影視處代表。
  3. 主席應由政府委任之退休法官或資深法律界人士擔任(但必須獲評議會其他成員通過)。
  4. 評議會之主要工作應包括:
    1. 訂定有關新聞界之專業守則,並經常作出檢討
    2. 接受公眾投訴及展開調查,聆聽雙方陳述之理據並作出裁決
    3. 公開譴責違反專業守則之報導,有關機構必須以指定之篇幅刊登,並獲豁免有關誹謗之起訴
  5. 評議會之關注範圍不應只局限於私隱,而應擴闊至渲染色情、暴力、虛假失實及美化罪行之報導等。
  6. 評議會不應只局限於監察報刊,應考慮逐步加入其他傳播媒介(如電視及電台等)。
  7. 評議會初期毋須擁有強大的處分權力,對被裁定違反專業守則和侵犯私隱之報刊除予以批評或譴責外,初犯毋須罰款,再犯最高罰五十萬,(視乎報刊的銷量而定,以免扼殺小報刊之生存空間),如日後發覺有關報刊完全漠視評議會之譴責,再考慮是否需要增加其權力。
  8. 評議會之秘書處可由政府撥款成立,但所有職員並非公務員,秘書長由評議會聘任,並向評議會負責。
  9. 有關評議會之運作及相關法例應最少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徵詢公眾意見。
  10. 政府應成立基金協助被評議會裁定受傳媒侵犯之小市民,控告有關機構,進行民事索償。

對於過去兩個月有關報業評議會的討論,本社憂慮結果會出現無法成立任何評議會或由政府委任之情況,兩者對小市民及新聞界皆沒有好處,本社呼籲:

  1. 新聞界應與公眾人士共同討論如何成立不受政府操控,又能反映市民及公眾意見之評議會。
  2. 市民應把握機會,更多表達是否滿意傳媒現況和應否成立評議會的意見。
  3. 法改會應與時並進,收回有關透過委任方式成立評議會之建議,改為考慮以選舉方式組成。
  4. 政府一向表示尊重新聞及言論自由,為表明其誠意,切勿以委任方式成立評議會。
  5. 評議會其中一項職能為保障小市民免受不負責任的傳媒肆意侵犯,對於公眾人物,本社認同其私隱權無可避免會相應減少。為免私隱條例對新聞界進行偵查報導時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政府應增加政治運作之透明度,主動公開更多資料,而政府決策官員及議員應公開更多個人資料(如配偶及直系親屬職業、本人的健康及投資情況等),以避免利益衝突及向公眾證明適宜履行職務。

此外,在面對傳媒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時,市民最關注的其實並非私隱問題,而是色情及暴力資訊泛濫,嚴重危害青少年成長之情況,單靠成立評議會並不能解決有關問題,政府亦不應以成立評議會轉移社會大眾的關注,本社呼籲:

  1. 政府應盡快修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警方及影視處應加強執法,保障18歲以下人士不會輕易接觸渲染色情及暴力的資訊。勿讓一些唯利是圖的傳媒老闆繼續假借新聞自由為名,肆無忌憚販賣色情、暴力以至嫖妓資訊。
  2. 政府應成立基金或撥款資助各有關團體(如電視、電台、教署、學校及志願機構等),大力推動傳媒教育,讓學生、家長、教師及所有市民更了解傳媒之運作、特性以及本身之權益,從而懂得如何批判地接受傳媒所提供的信息,影響及監察傳媒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