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就《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之意見

應將所有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採訪活動豁免於纏擾法之外
30/03/2012

明光社關注近年社會上一些令人厭煩的纏擾行為,認同有需要立法管制一些威脅和騷擾市民大眾正常生活的纏擾行為(即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1]),以保障公眾利益。不過,大前提是必須在個人私隱與表達自由/新聞自由等權利之間取得平衡。[2]

我們關注《文件》中部份內容或會影響新聞自由,根據《文件》中「纏擾者」的定義,執行採訪任務的記者亦有機會因被當事人指控纏擾而觸犯法例,而《文件》內只列出三個免責辯護(而非豁免)理由:

1. 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
2. 有關行為是在合法權限下做的;或
3. 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3]

我們認為有關建議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並不足夠,因為一些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新聞採訪並沒有因此而獲得豁免,有可能被一些不願接受訪問的公眾人物以纏擾為藉口,阻礙正常的採訪活動。由於纏擾法乃刑事罪行,若記者在執行日常的採訪工作時,因引起對方不滿而有機會被刑事檢控,甚至身陷囹圄,對新聞自由會帶來嚴重的威脅,因此,我們建議「將所有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採訪活動豁免於纏擾法之外。」

我們認為在一些可能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上,記者有責任尋根究底,縱使有時會令當事人感到被纏擾亦在所難免。我們認為所有公眾人物(特別是政府官員、議員、參與公職及活躍於社會活動之人士),在所有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上,皆應盡量提高透明度及坦誠面對傳媒的查詢,不應以纏擾法作藉口,阻礙新聞採訪活動。除非有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或公眾秩序受到嚴重威脅,警方亦不應介入及阻礙新聞採訪之工作。此外,法院在考慮任何禁制令之申請時,亦必須以公眾利益為最重要的考慮。

最後,我們希望各傳媒機構及記者能自律,在忠誠履行採訪職務,維護公眾利益的同時,亦能尊重受訪者的基本權益,勿採取一些過份及不合理的手法,引起公眾的不滿,及助長一些希望更嚴格規管採訪行為的建議。

 
[1]《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2.1
[2]《文件》1.6
[3]《文件》3.38
關注範疇: 
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