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社對設立性罪犯名冊臨時建議的意見書

30/10/2008

對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今年7月推出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本社表示歡迎。明光社自1997年成立至今,一直關注傳媒、性文化、社會及家庭倫理的問題,包括色情資訊及文化對青少年造成的負面影響,鑑於近年有孌童癖補習教師出獄後再開補習社犯案,以及多宗涉及教師性侵犯學生的個案,而性罪行源於犯案者心癮,一般難以阻止他們重犯,由於現時並沒有相關法例容許僱主即使在僱員同意下取得僱員的定罪記錄,為了保障兒童,委員會的建議可令一些準僱主更安心聘請適合人士,尤其是家長要聘請補習老師或運動教練等等。
 
本社對有關建議有以下四點意見:
(一)    先由準僱員開始
為了避免有關措施在推出時遇到太大阻力,引致現職僱員和僱主的關係緊張,亦避免警方的工作量忽然劇增,建議先由準僱員開始,待新措施運作暢順,於一兩年後才逐步擴展至現職僱員,而在新措施實行之初,政府必須投放足夠資源以作推廣,讓有關僱主、僱員及社會各界皆能明白有關措施的好處及運作細則。
 
(二)    平衡保障兒童及性罪犯人權的需要
本社贊成臨時建議用非立法,非強制方式進行,僱主在得到準僱員的同意下,可查核他們是否有性罪行刑事紀錄。警方收到查詢後,只會口頭通知準僱主其應徵者「有」或「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本社認為建議屬溫和,既不會公開性罪犯其他個人資料,侵犯他們的私隱,又並非強制立法,全屬自願性質,相信能起一定程度的阻嚇作用,雖未必能完全杜絕,但應有效減少一些性罪犯去應徵與兒童有關的工作。
 
(三)  落實措施前須制定指引,保障私隱及更新
為了保護性罪犯的私隱不會被過份侵犯,政府須於推出措施前,制定充足指引,使僱主明白他有責任遵守保密原則,不應將所獲得的資料向第三者披露。此外,政府須明確表示此措施只適用於與兒童及及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種,其他工作一律不適用,性罪犯仍可繼續應徵其他工作,以致不會阻礙他們的更新,因此,政府亦要提供足夠指引,避免機制被濫用,影響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
 
(四)  收取的行政費不應太高
臨時建議是要保障兒童及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屬維持公共秩序的性質,而非要懲罰性罪犯或其他人士,因此,政府不應將執行措施所涉及的行政費全數轉嫁給準僱員,政府需承擔大部份費用,而準僱員只需支付一個象徵式費用(建議不多於港幣100元)。
 
作為關心社會及兒童福祉的機構,本社支持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如對本社意見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27684204與助理總幹事傅丹梅聯絡。
 
                                                                       明光社啟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