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中通識教育科和公民抗命對教會牧養的衝擊

── 2011年「80傳說」研討會
梁恩榮博士、盧恩臨女士   |   香港教育學院 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 副教授 、 香港教育學院 管治與公民研究中心 研究助理 ● 新高中通識教育科和、公民抗命對教會牧養的衝擊
15/10/2011

摘要

本文主要探討開辦新高中通識教育科和公民的抗爭性政治對於教會牧養的衝擊。首先,本文會解釋幾個不同層次的公民概念;然後,筆者會嘗試探討暴力、公民抗命和對於抗爭性政治的看法;最後,提出由於上述的轉變對教會牧養帶來的問題和衝擊,並提出一些建議。  

引言

由於筆者並沒有受過任何正式的神學訓練,實在不敢班門弄斧,我們只希望在此分享一些不成熟的初步想法,盼與弟兄姊妹一起討論及反思,亦盼弟兄姊妹賜教及指正。

何謂公民?

學者Joel Westheimer和Joseph Kahne(2004)提出了三種不同的社會參與程度的公民——盡本分的公民(Personally Responsible Citizen)、參與式的公民(Participatory Citizen)及公義取向式公民(Justice-oriented Citizen)。James Bank(2008)亦對公民作了四種類似的分類——守法的公民(Legal Citizen)、最低參與的公民(Minimal Citizen)、積極參與的公民(Active Citizen)及轉化型的公民(Transformative Citizen)。香港以往的公民教育都只著重於培養基礎層次的公民,即是只會守法及履行最基本的公民責任,例如在選舉中投票,並止於做義工和關懷社會的公民;至於培養以公民抗命的抗爭手法來挑戰及爭取改變社會不公義的公義取向式公民及轉化型的公民,則一直欠奉。

基督也是公民抗命者

根據Johan Galtung(1990),暴力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直接暴力(Direct Violence),第二種是制度暴力(Structural Violence),而第三種是文化暴力(Cultural Violence)。直接暴力是肉眼可見的,施暴者直接造成對方在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而制度及文化暴力則是不可見的。制度暴力潛藏在權力不公平的制度運作中,權力較弱小一方的利益通常會受到損害,因過程和傷害都不明顯,往往會被公眾忽略,例如立法會功能組別的不公平制度,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更甚的是制度暴力很多時會被主流論述所合理化、常規化,變成遺禍更深的文化暴力。由於香港不重視培養公義取向式公民及轉化型的公民,一般公民對制度和文化暴力大都缺乏醒覺,甚至視若無睹。不幸的是,負有「先知」角色的教會,很多時也同樣地忽略了制度和文化暴力,不單對這些不可見的暴力噤若寒蟬,失去「先知」的恩賜,更甚者教會本身也可能成為制度暴力的一部份。
 
一些公義取向式公民及轉化型的公民會嘗試從正規的途徑如司法覆核、和平遊行示威等來挑戰這些制度及文化暴力。但若果這些合理的訴求、挑戰,經年累月都得不到回應,他們可能會不惜違法、坐牢,也會轉而以公民抗命的方式去挑戰社會的不公義,他們可能會用一些非暴力的方法,例如刻意違反惡法,去迫使政府處理問題。甚至,他們可能會用暴力的方法,例如肢體衝擊,以挑戰這些制度。
 
從基督信仰的角度,我們理解上述的抗爭為「以公義——一個充滿在聖經的價值和原則,來挑戰建制的不公義」。在聖經不少的經文都可見上帝對於信徒追求公義的教導,例如「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六8);「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阿摩司書五24)等等。我們的主基督在世時雖然常常宣講愛及和平,但當有一些更重要的原則受到損害時,祂亦會用公民抗命的手法來爭取。例如舊約律法中規定安息日不可工作,但是基督卻不遵守律法,甚至多次在安息日治病,可見基督是一位公民抗命者。基督不單是公民抗命者,聖經中也有一些例子可以見到基督使用暴力來達至更高的原則,其中一個例子是潔淨聖殿。基督基於上帝的殿是來用敬拜上帝的這個最高原則,用暴力驅趕在聖殿裡做買賣的商人,可見我們的主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也用暴力來挑戰建制和權威。我們認為,一些用抗爭性手法追求公義的信徒可能只是「跟隨祂的腳蹤行」。

 

開辦新高中通識教育科帶來的轉變

質的轉變

從前,在學校內,學生鮮有機會接觸政治,即使有公民教育科,學生都未必有機會學習政治相關知識。原因有二:第一,公民教育科不是必修科,只有少部份學校有開辦。第二,即使學校有開辦公民教育科,普遍都是一門非政治化(Apolitical)的學科,很多時只會流於討論人際和道德層面,即使有談及政治,亦只停留於傳統的(Conventional)層面,例如鼓勵學生盡公民責任、守法、在選舉中投票等等。新高中通識教育科的開辦,對政治教育來說是一個分水嶺。現在通識教育科是一門必修科,課程內容包括一些有關人權、法治、民主、政治參與等的政治議題。不少教科書更以戴耀廷所提出的四個層次來解釋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顯而易見,法治的最高層次是透過法律來追求社會公義。因此,通識教育科的薰陶若然成功,將可能有更多公義取向式公民及轉化型的公民出現。
 
此外,通識教育科採取的教學法亦有助於培養積極追求公義的公民。通識教育科著重訓練學生用多角度思考問題,很多教師都採用議題教學法(Issue-based Approach),通過鼓勵學生透過討論一些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的時事議題,去訓練學生的批評思考能力。教師所選擇的議題當中不乏具爭議性的政治議題,例如「五區公投」、補選機制、艾未未、劉曉波事件等。再者,由於通識教育科重視參與式學習,教師會鼓勵學生踏出學校,親身體驗和參與社會運動,例如參加六四燭光紀念晚會、七一遊行等;或者邀請一些以前不會在學校出現的人物,例如立法會議員和一些倡議性的非政府組織,到學校分享、演講,與學生對話。透過通識教育科的薰陶,愈來愈多青少年逐漸被培育成公義取向式公民及轉化型的公民,例如在反高鐵事件中組織及參與「苦行」、保衛菜園村;在反遞補機制事件中包圍立法會;近年的六四燭光紀念晚會和七一遊行也愈來愈多學生參與。
 
除了關心社會議題,很多青少年開始反思身邊發生的事情是否公義,他們反思學校的制度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機制;同樣地,身為信徒的學生也會思考教會中有否不公義的事情。再者,通識教育科的教學法不再是由上而下的單方向灌輸(Indoctrination)一套既有理論,而是學生經過與老師及其他同學一起討論、反思、甚至親身經歷事件後,建構出自己心目中的觀點和理念。老師的角色不再是權威者(Authority),而是促導者(Facilitator)。此等教學模式的轉變,在通識教育科中已成必然之勢,那麼,教會牧養的角色又是否準備好改變呢?

量的轉變

以往用抗爭手法挑戰不公義制度的弟兄姊妹只屬於少數,而且通常只出現於讀大學後接受批判性思考訓練的弟兄姊妹們身上。以往很多教會覺得基督徒不應談論或關心政治,主動將弟兄姊妹「非政治化」(Apoliticalize),認為弟兄姊妹只需要讀經研經、靈修、到教會參加崇拜、愛神、愛家庭、愛弟兄姊妹,便足以得到上帝的賞賜。但是,這些教會忽略了基督亦教導我們行公義。對於一些會挑戰社會不公義的弟兄姊妹,這些教會將他們歸類為「挑釁生事者」,認為他們受到社會上一些「政治神棍」的不良影響和利用,會安排年長及「思想成熟」的弟兄姊妹去輔導這群「誤入歧途」的弟兄姊妹,引領他們回歸「正途」;若仍「教而不善」,即會將他們「邊緣化」,任他們自然離開教會。但是,現今青少年在高中時期已接受此等批評性思考的訓練,而且通識教育科是一門必修課,莘莘學子都必須受其薰陶,假設當中有有一定比例的學生轉變成公義取向式公民及轉化型的公民,為數已經不少,教會不能再視若無睹,必須積極處理。

 

教會應如何應對?

剛才所提及的轉變,對教會牧養的影響有三個:1. 教會如何向有這些特質的青少年人見證基督?2. 教會如何牧養有這些特質的信徒?3. 若有一些信徒用相似的方法來挑戰存在於教會的不公義之處,教會應如何面對?對這些問題,我們並沒有特定的答案。

但我們希望教會不再視用抗爭手法追求公義的信徒為挑釁生事者,更不應將他們邊緣化。教會應放下自己是擁有絕對真理的一方的心態,願意主動去了解這些兄姊妹的想法,多與他們平等對話,並作出思想範疇轉移(Paradigm Shift),加強重視教會的先知身分,將教會的角色由權威者轉變為促導者;牧養的觀點不再是由上而下的灌輸,而是對等的價值對話。

結語

教會可藉著與信徒從各個層面(例如:個人、社會、國家、世界)探討不同的爭議性議題,與弟兄姊妹對話,讓他們接觸、思考基督教信仰的價值,在多元觀點的對話下一同尋覓、建構基督信仰的看法,並在一起建構基督信仰對議題的看法的過程中,相信聖靈的感動、保守和帶領。
 
但願主的國降臨,願主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在天上。
 


參考資料

1.  Banks, J. (2008). Diversity, Group identity,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 in a Global Age. Educational Researcher, 37, 129-139.
2.  Galtung, J. (1990). Cultural Violence.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27 (3), 291-305.
3.  Westheimer, J., & Kahne, J. (2004). What Kind of Citizen? The Politics of Education for Democracy.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Journal, 41(2), 237-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