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領袖及其他信徒的立場

羅乃萱女士    |   突破機構出版經理
31/01/2001

娼妓對女性是一種剝削也是一種壓迫,不單不值得鼓勵更應大力反對。娼妓合法化不是治標治本的政策,它並不能解決現時的娼妓問題。政府應從兩方面處理娼妓問題,第一、要關心導致婦女從娼的社會問題,如貧窮問題;第二、要從教育入手使青少年明白人的真正價值。

梁林天慧女士 浸會愛群社會服務處總幹事

過去香港幫助娼妓的社會資源實非常少,所以當時娼妓要轉業,並非易事。

作為社工,梁太尊重人的個人決定,不過今日的社會資源多了,妓女要轉業也較前容易。政府提供了四方面的資源﹕一、綜援額增加﹕對失婚女士或單親家庭來說,母親和兩名子女的組合,每月便可領取萬多元的綜援金;二、中年婦女因工作轉型而失業,再培訓未嘗不是一個轉機;三、賽馬會有5間協助新來港人士的中心。明年將有8間類似的中心成立,分佈於廣州和香港。香港的四間會坐落於觀塘、沙田等新移民集中的地區。四、展翅計劃則可以幫助職前的青少年;這計劃可以幫助少女投入社會,自力更生。

此外,還有一些民間團體協助這些有需要人士。所以今日妓女要轉業,只要自己有決心已不再是空談了。
 

羅秉祥博士 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系主任

紅燈區的構想

妓院在紅燈區合法營業,是否便可打擊黑社會?

黑社會經營淫業,並不完全因為這是非法生意。任何…容易賺錢…的行業…[黑社會]都會虎視眈眈。

設立在紅燈區的合法妓院,一樣會有黑社會魔爪…妓女自尊心極低…需要有姑爺仔寄託;而為了麻醉自己的感受,她們會倚賴毒品。

數量有限的有牌妓女,不能滿足嫖客變換口味的慾望,黑社會便會…窩藏私娼…這樣便助長國際間的婦女販賣。

區外的淫業生意不會受影響…由於雛妓仍是非法,所以仍會在黑市活躍…香港淫業五花八門…按摩院、指壓中心…附設賣淫服務,這些生意肯定不願遷進紅燈區,而保持掛羊頭賣狗肉…使閃閃縮縮的嫖客不致進出紅燈區而曝光…

節錄自羅秉祥博士著的《生死男女》一書第18章
 

吳振智牧師 大衛城文化中心總監

大衛城文化中心的吳振智牧師認為娼妓合法化會影響信徒聖潔生活,他認為信徒應多一些回應這問題。過去吳牧師曾經輔導過有嫖妓經驗的信徒,他認為娼妓合法化會令人較容易「寬恕」並接納自己的行為;「放縱情相當容易,惟事後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勉回自已。」
 

楊牧谷博士 更新資源中心執行顧問

人權=妓權﹖

廢話!今天主張妓權的理由,﹙倘若它是對的﹚,是完全可用來合法化今天法律禁止的行為,像亂倫,獸奸,甚至是吸毒。我們的社會禁止賣淫,不因為我們歧視妓女,只因為我們愛惜女性,不認為女人的身體應該遭受男人的糟蹋。而賣淫行為永遠都是一種踐踏人性的行為,不是一種要維護的權利,這事實不應因有教授接受自己女兒自願賣淫而被改變。

教會素來都當像耶穌一樣,愛賣淫的妓女,卻定罪賣淫的行為。
 

潘國光牧師 香港基督教更新會總幹事

一位門徒質問耶穌,為何容讓一個有罪的婦人用極珍貴的香膏膏抹耶穌,如此浪費。耶穌回答說:「常有窮人……你們可以隨時行善,只是你們不常有我。」正反映著他承認貧窮問題的存在事實,他對罪人和娼妓顯出愛與接納。但聖經並不表示人可以有如此的交易行為,而是吩咐教會建立聖潔的國度,不論是「買春」、「賣春」的人,都是教會牧養的對象,都要幫助他們脫離情慾的綑綁。

就我從事監獄佈道事工多年,了解從事「性工作」行業人士,是一班弱勢社群,存在有黑社會勢力的操控、欺壓、詭詐、暴力。按娼妓存在的事實來看,政府必須設定「性工作」者的衛生檢查,規定「買春」、「賣春」年齡,取諦「雛妓」、「流鶯處處」、「處處樓鶯」的現象,更要打擊黑社會勢力於背後的操控。另外政府要正面積極地發展性教育,維護婚姻家庭關係,減低青少年人道德情慾的衝擊。就站在弱勢社群牧養工作的立場,我個人十分關注粉碎黑社會勢力在娼妓背後之操控。
 

余妙雲姑娘 工業福音團契總幹事

面對娼妓合法化的問題,我有如下的回應。

在所接觸的基層群體中,「笑貧不笑娼」的觀念頗流行。有錢去嫖妓或做妓女去賺錢並無問題。若一旦合法化,勢必合理化這種扭曲的觀念。也有說因經濟壓力而要從事「性工作」以求生活的人士。其實我們都深知以此途徑解決生活困境並非真正出路,這只會使家庭更陷困境,合法化更將他們推向深淵。惟有政府,社會服務團體和教會向陷於經濟困境的家庭伸出援手才是最終解決方法。
 

蕭壽華牧師 北角宣道會主任牧師

教會當關注娼妓合法化問題
登山寶訓內重要的信息之一,是主耶穌確定我們作主門徒的人的身份﹕「你們是世上的鹽」。面對香港社會有要求娼妓合法化的訴求,我深刻感受這是香港社會變質腐化的一種趨勢--不能禁止的便把它合法化,以為是易於管理,卻是給予「地盤」讓它從正路旁門繼續蓬勃發展。鹽的作用是防腐,耶穌的門徒要在今天發揮作用,明辨事情的利害,表明立場,防止社會進一步的腐化。
 

樓曾瑞校長 迦密主恩中學校長

這幾年有幸參與明光社的事工,感觸良多。一、是人的墮落﹕報紙、雜誌為了增加銷路,不惜渲染色情、暴力;大學教授公開宣稱不介意妻女做娼妓。二、是人的無助︰泥足深陷的賭徒;不能自拔的色情狂徒。更深體會的卻是神的大能︰明光社人力單薄,財力短缺,但神不斷的供應,使我們能在彎曲悖謬的世代作鹽作光。但願更多人能站出來,作中流砥柱,阻止歪風的蔓延,為建立一個文明、道德、得神喜悅的香港而努力。
 

張慕皚牧師 建道神學院院長

林前6:15-20,以及聖經其他的經文都明確地指出﹕婚姻以外的性行為乃聖經所禁止。從基督徒的立場來看,召妓肯定是不正確的行為,也不合乎聖經的原則。對娼妓合法化這個議題,我們有幾方面考慮,第一、根據外國的例子,娼妓合法化之後,召妓的人會自然增多,不合聖經的性罪行也會相繼增加;第二、就觀念方面來說,娼妓合法化之後,召妓既然為法律所容,不道德的事,便會給提升至人認為可以接納的事情;第三、參考其他國家的例子,離婚個案會因娼妓合法化而加增;第四、隨著娼妓合法化,其他不道德的事也會爭取合法化。娼妓有娼妓權,其他犯法的人也會爭取他們的權利,比如吸毒的人可以爭取吸毒權等。因此,基於聖經原則和上述考慮,基督徒應該反對娼妓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