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婚姻平權就無法反對的兩個結論

──鼓勵台灣守護家庭的朋友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09/11/2016

畢竟,移民台灣開民宿及咖啡店,是眾多香港青年愛作的夢,台灣婚姻平權的討論鬧得熱烘烘,在香港隔岸觀火的我也跳入火堆中,鼓勵我在台灣守護家庭的朋友。

這個議題常見的支持論點是平權。其實只要認真對待平權,都很快發現,這個支持同性婚姻的最強論點其實很弱。

寫本文是要批評以平權來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並提出保障同性伴侶的另外進路,我無意建立如何反對同性婚姻的論述。

  1. 婚姻平權的真相是只有性別取得平權

婚姻平權的實質內容是修改一男一女結合的性別規限,變成男男、女女,男女一視同仁。婚姻平權是個口號,不過再聲嘶力竭,也沒法脫離只有性別才取得平權的事實。

婚姻平權的支持者甚少願意平等地看待婚姻制度的其他規限。婚姻制度限制了人數、血緣、年齡、次數等,若不除去這些規限,對於支持者來說,婚姻真有平權嗎?

這個討論往往被質疑是轉移視線,「等等,『平權』不是你們先提出嗎?」支持平權者要麼爭取廢除婚姻的其他規限,要麼乾脆承認只爭取同性結合的婚姻特權。

  1. 婚姻平權支持者,無法反對的兩個結論

若某人要貫徹平權的原則,他就沒法反對不限人數、十個人真心相愛的婚姻平權;也沒法反對同時與不同人結婚的重婚平權;又或是要支持不限血緣關係的婚姻平權;以及支持未成年異性戀男女的童婚平權。

我支持這種平權嗎?不。我在質疑支持平權的朋友到底如何貫徹平權原則。當婚姻有所規限,被拒於婚姻制度外的人就被視作失去平等權利,這就得到兩個支持平權者無法反對的結論:

結論一)容許任何形式的婚姻制度,不設限制。就像「交通燈平權」一樣,你有你綠燈過路權,我有我紅燈過路權。甚麼形式的婚姻都獲得政府承認。

結論二)紅燈綠燈都可以過馬路,交通燈就形同虛設。原來婚姻福利有助鼓勵人類養育後代,今天大家都覺得婚姻無關養育後代了,政府也再沒甚麼原因要承認彼此相愛的人際關係。「取消婚姻制度不就更自由嗎?」所有人都沒有得到婚姻特權,劃一、平等。

難怪連哈佛大學著名的政治哲學教授邁可.桑德爾(Michael Sandel)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裡都表示,以平等原則來支持同性婚姻在道理上說不通。真正的平權,要麼納入各種人際關係,要麼廢除婚姻制度。

  1. 政客沒有告訴你的事實:同性婚姻不是平等人權

歐洲人權法庭三次裁決裡,都表示成員國沒同性婚姻並沒有違反人權,分別是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案(2010)、Hämäläinen v. Finland(2014)和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2016)。

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列明男女雙方(men and women, spouses)締結婚姻,而不是「人人可按自己方式締結婚姻」。再者,基於公約第五十三條列明:「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的原則,按中文版本解讀,公約就不能解釋為男男雙方、女女雙方,而是一男和一女的雙方締結婚姻,這才是人權法所保障的平等權利。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早在2013年出版《生而自由 一律平等》小冊子,第51頁提到「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那麼平權是甚麼?聯合國認為,「保護個人免遭基於性取向的歧視卻延伸到確保未婚同性伴侶得到與未婚異性伴侶同等的待遇,並有權享有同樣的福利」,未婚同性伴侶與未婚異性伴侶有同等對待,就是平權。

在台灣和香港,同性伴侶相愛同居,都不受刑法干預,與異性伴侶擁有一樣平等的權利。只要知道人權不是用來改變婚姻制度的令箭就是了。

  1. 婚姻制度與同性戀沒關係,與異性戀也沒關係

政府沒有要求某人在結婚前,要證明自己的性傾向,是異性戀還是同、雙性戀,因為婚姻制度本來就不關乎性傾向。就是同性戀是否天生、異性戀是否正常等都不相關。

兒子戀上老父的年輕繼母,即使繼母與老父離婚,兩個都是異性戀者,在香港的婚姻條例下也不能結婚。男同性戀者決定離開同志生活,遇上心儀女性,結婚生子的故事也比比皆是,只要搜尋「後同性戀者」就找得到。

很少人注意到,婚姻制度沒規管性傾向(反正,性傾向就是流動的……)。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擁有平等機會,按當地的法律規範締結婚姻;但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都沒有權利去隨意定義婚姻。

不論正反雙方,不斷強調異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性戀者不能結婚,是製造了不真實的對立。今天的婚姻制度設定限制是有其他目的,無關乎性傾向,然而本文不是論證為何支持男女婚姻,在此不贅。

  1. 保障同性伴侶和其他緊密關係

我要把兩個想法弄清楚:我在說的婚姻,是一種資源和權力分配的制度,但不是唯一的分配方法。此外,同性伴侶需要保障,但不是唯一需要保障的緊密關係。

透過政府主動推動《多元授權書》法例,可以保障各種緊密關係,不論是同性同居、異性同居、誼親關係、生死摯友,還是獨居長者與他所信任的人。按公平說,這些緊密關係不都應該得到平等保障的權利嗎?

《多元授權書》可以在日常生活和當某一方失去精神或行為能力時,在醫院探視、醫療指示、生活及財務授權、領取遺體及辦理死亡證、領取骨灰等或更多範疇,保障授權雙方的權益。多元的意義,一方面在於可選擇多層面範疇,另一方面在於能保障的關係不限性傾向、血緣和關係性質,只要是自願共同訂定契約的人即可互相授權。

開宗名義地說,這個方法是要繞過改動以血緣、婚姻、領養和姻親所作的家庭定義,符合家庭主義者的想法;同時切合自由主義者的觀點,社會上各式各樣緊密關係,不用受到政府所定義,以低度干預的方式在生活層面獲得保障。

我支持的平等,是「Treat Difference Differently」,緊密關係的性質是相愛,跟男女婚姻延續社會的性質有所不同,就應該用不同制度去保障。然而本文不是論證為何支持男女婚姻,在此不贅。

結語

台灣與香港只是一海之隔,兩地交流甚頻密,又深受英、美文化影響。自民進黨上台後,更目睹台灣同運在朝在野改寫婚姻制度的權力高牆,他們比香港的同運更坦蕩、更激烈。記念台灣守護家庭的朋友,望你順遂,台灣加油!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 9/11/2016

評台 10/11/2016

關注範疇: 
同性戀
生命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