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行動中的發現

30/06/1998

每次經過報攤,我便有種很強烈的感覺:今時今日的香港傳媒,最可怕的並不是「明刀明槍」的色情雜誌刊物,而是那些打正「老少咸宜」的旗幟,卻滲滿了色情內容的大眾化報刊。前者是還可以防避的「明箭」,後者卻是防不勝防的「暗器」,一個不留神,可以把你殺個措手不及;而受害者中,青少年往往又是首當其衝。

這些佈滿「暗器」的刊物,亦是明光社傳媒監察組集中監察的對象之一;除了刊物外,還包括:報紙、電視節目、廣告、電腦國際網絡及光碟等媒體。

四月下旬,我們一班監察員便進行了首次投訴行動。是次投訴對象為《YES!》雜誌內一個名為「光脫脫」的漫畫專欄。此漫畫是最近新推出的專欄,連續幾期也出現一些侮辱女性、甚至男性形象的內容及圖像。其中第284期,就出現女性在地下鐵內露胸、露「底」的圖像,而第283期亦出現男士在女性面前小便鬥遠的內容。一本聲稱「全天候年輕人雜誌」,竟出現上述的不雅內容,我們認為是極有問題的。

投訴行動於四月立即進行,幾位義工分別致電影視處投訴。其中一位義工在四日後得到一個口頭答覆,對方表示看過內容,覺得「badtaste(低品味)」了少少,但沒有太大問題,同時沒有表示會進一步跟進。

接著的個多星期,監察員繼續呼籲身邊的朋友及弟兄姊妹就此內容投訴。差不多一個月後,先前投訴不果的義工又接到影視處的電話,對方卻改變口風說:「鑑於這段期間內接到多宗有關第284期內容的投訴,我們會把有關期刊遞交淫褻物品審裁處作出進一步審裁。如內容被裁定有問題,我們會向有關出版社追究。」

就此次投訴行動,我們吸取了兩個經驗:

  1. 對「不雅」內容的介定很主觀,從有關方面的態度顯示,他們對「不雅」的包容性很大。存在的刊物條例中,刊物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為沒有年齡限制,可公開發布的刊物(非淫褻非不雅);第二類為要符合法例要求,方可向18歲以上人士發布,而內容含有不雅成份,必須套上膠袋的刊物(不雅);第三類為淫褻刊物,市面上不能出售。事實上,第一類和第二類之間,存在著一個很大的灰色地帶,一些內容含有不雅成份,但又未完全不雅致被列入第二類的刊物,仍然可以掛上第一類刊物的標誌生存,如《叮噹》與《古惑仔》也同屬第一類,你便可以想像,第一類刊物的覆蓋面有多廣。這亦是我們感到最荒謬的地方!
  2. 投訴者的數目直接影響投訴結果。愈多人投訴,有關方面便會愈關注投訴內容。換句話說,一些內容即使存有嚴重問題,但若果沒有人投訴,或投訴量少的話,有關方面也會置之不理。

從這兩個經驗,讓我們知道「明光社」的路並不易走,也需要更多人嚮應,願意一起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