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7宗罪」?

----回應《看得見的真相》及《跨越圍牆、接納差異》的批評
陳碧珊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文化)
15/09/2006

政府應否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早前在香港社會引起激烈的討論,支持立法或反對立法的團體或人士均積極的向公眾表達對條例的意見及關注。2005年9月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宗教研究系與香港基督徒學會舉辦了「跨越圍牆、接納差異 – 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研討會系列。最近,有關團體更將研討會內容集結成書;此外,香港基督徒學會、基恩之家、性權會及f’union早前亦聯合出版「看得見的真相 – 香港同志平權報告」。因著立場上的不同,本社與及其他友好組織少不免的成為書中作者批評的對象,為免一些無理的批評繼續,以及一些論點被誤解,我們是有必要對有關的「控罪」作出澄清:

第一宗罪:人權課程

本社於2005年度投得教統局的中小學教師人權課程,此事惹來同志團體、人權組織等的強烈抗議。他們認為本社是保守的宗教團體,對同性戀者有偏見,是歧視同性戀者及違反人權的組織,沒有資格統籌此課程。如《看得見的真相》「人權運動與人權教育」(p16-17)一文中批評「明光社認為性小眾爭取權利與發聲是『爭取特權』以及『濫用人權』,甚至混淆視聽地挪用『逆向歧視』一詞,認為如果通過了『性傾向歧視立法』,這些性小眾就會『過份伸張他們的人權』,繼而迫害某些教徒的信仰及宗教自由,造成『逆向歧視』。」另外,「何秀蘭:立法會及行政機關應支持立法」(p68)中批評本社因為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而且「未能尊重差異,對於平等社會持相反的價值觀」,教統局批准本社的人權課程,是「非常不幸的事實。」
 
有關人士甚至在課程還未開始前,更已斷定課程內容一定不正確及不專業。然而,作為統籌此課程的組織,本社邀請了包括熟悉人權法的大律師;熟悉歧視法例的律師;前立法會議員;前記者協會主席;資深社工及前議員助理等等擔任課程講師。當連講師說什麼大家仍未知道便斷定內容一定不正確,未免太過武斷!若未聽過他們的言論內容便妄下判斷,其實亦是對他們專業的侮辱和另一種歧視!
 
由此可見,一些所謂重視人權的組織,卻是對不同意見的團體採取極不寬容的標籤態度,他們根本不用探究明光社有關課程的實際內容,只因明光社與他們在一些問題上持有不同意見,便理直氣壯地作出嚴厲的批評。

第二宗罪:將同性戀者塑造成「有缺憾」、「不正常」、「陰險」…...

本社有關同性戀的分析及資料亦常常成為批評的重點,認為我們有意抹黑同性戀者及煽動社會人士對同性戀者的仇恨,如《看得見的真相》「為何明光社小題大做」(p44-45)文中批評本社對同性戀的資料及數據塑造了一個同性戀的負面形象,就是「同性戀者是心理或生理上不健康和道德上不潔淨的,是有缺憾和不正常的…一方面要憐憫這些比我們低一等的人,但另一方面還是要高度提防她/他們,因為這些人都是仇視異性戀者的,希望透過立法來懲罰正常的、有道德的因而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同時她/他們都是陰險的,暗地裡藉七一遊行宣傳同性戀,藉推動民主為名,魚目混珠宣傳另一些議題,強迫大眾接納性小眾的個別訴求和義無反顧地支持同志運動…」
 
就有關的分析資料,本社所引用的都是外國不同調查的結果,本社只是「如實報導」一些情況而已,並非說明所有同性戀者都是「不健康」、「不潔淨的,是有缺憾和不正常的…」。例如,在心理方面,根據西方不同的調查顯示,無論性開放或性保守的國家,同性戀者普遍較多會受到孤獨和沮喪的困擾,較多會濫用藥物及酗酒,以及較多會有自殺傾向;而身體方面:由於男同性戀者多會進行肛交,故不少調查顯示,男同性戀者較容易從性接觸感染多種性病、肝炎及愛滋病等,另外肛交亦會引致肛門括約肌操作失常,引致失禁、腹瀉、直腸潰瘍。[1]
 
至於所謂認為同性戀者是「陰險」的,要「高度提防他們」等,本社從沒有對有關群體作出如此的論述。過去,本社在研究同性戀運動的策略及訴求時,我們會列明外國有關運動的發展及策略,讓本港社會人士不論是支持同性戀運動與否,可引以為鑑。難道只是將一些調查的事實陳明,就是刻意的抺黑有關群體?

第三宗罪:虛偽霸權、不能容納異己、不能容納多元

就同性戀及「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立場上,本社及福音派教會亦常被批評為「虛偽、霸權、不能容納異己、不能容納多元」。例如在《看得見的真相》中「福音派教會將自己與同性戀者深陷斷背山」(p51)中所述「其實是一種虛偽霸權的表現。它表現為一種不能容納異己,不能容納多元的一言堂論述,就好像不反同性戀,不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就不是好基督徒一樣…」
 
難道在多元的旗幟下,反映意見及立場也不能夠嗎?在多元社會裡,你可以支持有關立場,我們也可以持不同意見,這才是不同意見也能並存的理想情況。將不同意見人士的意見批評為「虛偽、霸權、不能容納異己、不能容納多元」,這不就是在外國同性戀運動下反對意見不能存在的例證嗎?

第四宗罪:無中生有的反對

同文(p55)中批評本社現時法例連草案也沒有,究竟「福音派基督徒在反對些甚麼?怎能無限上綱上線說立法會造成逆向歧視?」沒有錯,法例的確是連草案也沒有,惟現時本港的反歧視法的框架、內容、性質及效應等也是如出一轍。民政事務局前副秘書長余志穩先生亦曾在公開場合指出如本港要多立一條反歧視法,均會參考現有的法例,特別是較近期制訂的條例。因此,即使法例未有草案,但參考現行法例的效應,加上過往曾被立法機關否決的相關條例草案,以及外國同類條例實行之後出現的問題等等,我們相信立法後的確會造成有關的「逆向歧視」情況發生,絕非無中生有的反對。

第五宗罪:漠視同志的「基本人權」

如《看得見的真相》「蔡寶瓊:教導學生消除歧視的重要性」(p60-61)「香港基本上是沒有法例保障同志,例如婚姻、性傾向等等。」及「文思慧:立法保障只不過是一種基本權利」一文中,均批評本社反對立法是漠視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
 
首先,本港的《人權法》及《基本法》已對同性戀者及其他群體提供了基本的人權保障。而目前在西方社會中,由於一些人把性別平等中的性別擴大到包括性傾向,因此一些人權組織及同志組織也多從基本人權的角度,爭取任何人不會因其性傾向而受歧視。然而社會上對性傾向的定義仍然未有共識,因性傾向而出現的差別對待是否屬基本人權範圍仍是十分具爭議性的問題。
 
而且許多與人權相關(如生命安全、社會道德等)的問題都不是直接能夠從人權原則作出解決。例如安樂死及墮胎的問題,因為這兩者都牽涉不同權利的衝突(如胎兒生存權vs婦女身體自主權)。同一道理,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是使用懲罰性手段,保障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但卻牽涉到他人的自由和權利,影響社會整體利益,難道這又必然合理嗎?

第六宗罪:刊登廣告致令報導完全偏袒某一面

為使社會人士對條例及有關影響認識更多,本社於2005年年中進行的連串登報行動也引起不少批評,認為本社行動令報導完全偏袒某一面,如《跨越圍牆、接納差異 – 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中「性傾向歧視立法與香港公民社會的發展」(p60):
 
「如果繼續每星期賣大半版廣告,香港媒體沒有持平報導(fair play),完全偏袒某一面,這已違反了公民社會一個很重要的原則 – 開放公平。我不知是否錯覺,發現《明報》雖然接受很多廣告,而且收費,但始終在評論版有較平衡的討論或報導,可能在其他報紙沒有較為公平和持平的報導手法,而這種偏見是不要得的。」
 
其實只要留意今天的傳媒文化,已不難發現親同志的報導佔上不少比例。正正就是在公共空間上,我們一方的意見及聲音不被重視,我們需要自行籌錢買版位,才能夠在公共空間上佔一席位。正如作者在其文中所論及「…發現《明報》雖然接受很多廣告,而且收費,但始終在評論版有較平衡的討論或報導…」要是沒有本社的廣告,整份報章就只有所謂「較平衡」的親同志報導而已,同樣情況在其他報章上也不是罕見。

第七宗罪:「肛交案」的觀點實在反智

本社於上年度要求政府對「肛交案」的裁決提出上訴,當中引用的觀點被認為是頗為反智及質疑資料的可信性,如《跨越圍牆、接納差異 – 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基督徒的挑戰》中「教會對同性戀議題的多元立場」(p65)所指出既然肛交會引來很多危險,「為何只要保護青少年?」又懷疑本社引述的「醫學觀點不知引自何處,那些調查數據又是否合乎科學研究準則。」另外,作者亦指出「目前世界上的愛滋病患者和帶菌者,大多數是異性戀者,數字遠比同性戀的愛滋病患者和帶菌者高」。
 
首先,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這次判決,備受非議,無論在法理上或社會層面而言,將造成極嚴重而深遠的負面影響。因為一旦容許16至21歲男性進行肛交,意味就讀高中、仍在青春期的男孩子,將不再受到法律所約束,以及給予機會一些21歲以上的成年男士,誘使青少年與他們進行高危的肛交。難道要保障青少年,特別我們心智未成熟的下一代,也有問題?此外,我們所刊出的資料均已刊明有關的出處,屬客觀的分析,並經醫護界人士核實,而且肛交屬高危性行為在醫學界已絕非罕見論點,相反是一般的共識,該文作者不同意不等如資料不準確。
 
「愛滋病患者和帶菌者,大多數是異性戀者,數字遠比同性戀的愛滋病患者和帶菌者高。」的而且確,無論是全球或本港的數字,因異性性接觸感染的實際數字仍是較高,但不可忘記同性戀者人口只佔總人口百分之二至四,所以同性戀者透過性接觸而感染愛滋病的比率比異性戀者高出很多倍。因此衛生署衛生防護中心就有關情況的報告上,亦常特別提到由男男性接觸而感愛滋病病毒的情況是值得關注的。[2]

還有…

在同性戀運動中,不贊同同性戀的往往會被污名化,更標籤為「帶有仇恨」、「不寬容」或「恐同症」。過去一段時間,本社與其他友好組織及人士由於公開了我們對同性戀及有關同性戀法例(特別是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意見,很自然地我們就成為了同性戀運動攻擊的對象。例如,在網上的不少討論中發現,本社的名字就多次被污名化為「明屈社」、「暗黑社」、「明昆社」、「宗教右翼」、「盲光社」及「道德化石派」等[3];甚至向我們頒下不少的「歧視大獎」,以「表揚」我們有關的工作及作出不少的人身攻擊[4]。還有,在有關的討論區中,亦常發現不少誣衊本社的訊息,以上種種,不就是同性戀運動對反對人士慣用的手法嗎?
 
所以懇請一些與我們持不同意見的人士,以理性方式討論問題,不要將一些我們從沒有說過的話或自己個人的猜測,以訛傳訛,強加於本社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