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有簡單易明的最低工資
有了飯鐘錢卻可能沒有了飯碗!想做良心僱主卻可能因為不知道要計算飯鐘錢和休息日而忽然變了無良僱主。最低工資雖然在五月一日正式實施,但由於政府以及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勞資雙方代表都失職,造成了今日仍然「手尾長」的局面。
相信大家還記得,當初勞資雙方爭論究竟最低工資應是20元還是33元時,都是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最後,大家都以為若將最低工資定在28元,那麼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月工作26日計算,不論時薪、月薪,只要每月超過5,824元便符合法例要求,根本從沒有討論過飯鐘錢和休息日,而社會人士和團體決定是否支持將最低工資定在28元時亦是以此為基礎。怎知後來政府的指引出現了新的計算基數,即時令勞資雙方出現新的矛盾。
用膳時間和休息日對月薪工人來說,本來就不是問題,因為有其他勞工法例去保障,只要最低工資實施之後,他們所得的工資不會比以前少便合理。若要加入飯鐘錢和休息日這些複雜的基數,那麼最低工資就己經不是大家最初理解的28元了,一些本來想做良心僱主,大力支持定在28元,甚至更多的志願或教會機構負責人忽然發現,原來自己要負擔的最低工資不是5,824元,而是6,944元,可能超過本身的負擔能力,若不想計算飯鐘錢,隨時又會被人指摘為無良僱主。而最諷刺的是一些就算只領最低工資的的月薪工人,若果將飯鐘錢和休息日一併計入最低工資,便會因為收入超標而不能領取政府較早前訂立的交通津貼!
從公平公義的角度來看,設立最低工資的目的,是要保障社會上收入最低的一群,每小時的最低工資,以實際工時計算是最簡單和清晰的,若大家覺得28元太少,可考慮在下次加至30元、甚至33元。但不應出現最低的實際月薪應是多少也很有彈性的情況,否則反而會令一些僱主以種種理由改變現有合約的福利,最終受損的只會是打工仔。
《基督教週報》 第2436期 01/0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