恃才傲物?波蘭斯基Vs法律原則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0/10/2009

波蘭斯基憑著電影《鋼琴戰曲》奪得2002年奧斯卡最佳導演獎。今年,更獲得蘇黎世電影節所頒發的終身成就獎。可惜,無論波蘭斯基在電影界如何出色,他曾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觸犯法律是鐵一般的事實。姑勿論事件屬於「誘姦」,還是「兩廂情願」,無論是30多年前或現在,在很多國家,都是嚴重的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124條,任何男子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無論少女願意與否,均屬刑事罪行,會被警方起訴。

波蘭斯基被捕事件引來極大迴響,主因是他的才華在電影界發揮得淋漓盡致。另外,也因為當事人己原諒他,甚至為他求情。人是感情的動物,要追究一個有如斯成就的大導演在30多年前所犯下的過錯,似乎有點不忍。只是,如果波蘭斯基獲得特赦,就違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香港偶爾有教師、醫生或其他專業人士觸犯性罪行的報導,當中或有在自己的專業上盡心盡力的人。我們面對這些有貢獻的專業人士,即使受害人熱淚盈眶替他們求情時,公眾仍希望犯罪者得到相對的懲罰。我們或會為他們自毀前程而覺得可惜,但更有可能會為他們的所作所為深感憤怒,認為他們破壞了專業人士的形象及操守,以及公眾對他們的信任。
 
如果波蘭斯基可以因著他的才華而獲得赦免,那麼,自此之後,替觸犯刑事罪行者辯護的律師,是否可以向法官求情說:「法官大人,請求你撤銷當事人的控罪,因為他智商其高,才華橫溢,假以時日,必定能對社會作出極大貢獻,若你今天判他有罪,必會扼殺一歷史巨人。」如果你是法官,聽到律師如此求情,你會嗤之以鼻,還是真的會考慮其可能性而撤銷控罪?
 
波蘭斯基獲得同情,除了因著他的才華,也因著「時間」上的落差。這是很吊詭性的,假設他沒有棄保潛逃,在31年前已被判有罪鎯鐺入獄,相信還未獲得任何獎項的他,不會有這麼多人為他聲援奔波。我們對於他的態度,可能與對待上述的專業人士無異。

從這事件我們再次發現不少人在不知不覺間有雙重標準,忘記了「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道理,難道對於有才華者,可以較為「鬆手」,而對於那些平庸之輩,便要依法辦事?雖然法律不外乎人情,但如果憑著波蘭斯基的成就,便可以要求把控罪徹底取消。那麼,對於那些原本有大好前途,卻因一時衝動而被判入獄的青年,又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