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性別自決法》下月將檢討

何慕怡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25/06/2026

德國的《性別自決法》(Selbstbestimmungsgesetz) 2024年11月1 起生效。該法案容許德國人透過簡單的「自我聲明」便可更改官方紀錄上的姓名和性別,該法例在德國推行一年多以來,經常引發不少被濫用的討論,政府承諾將在 2026 年 7 月 31 日前對該法進行檢討。根據當地報導,聯邦統計局的初步數據顯示,自法例實施一年後(即至2510),已有22,049人成功登記更改其法定性別。

《性別自決法》實行至今經歷了不少的討論。右翼極端分子 Marla-Svenja Liebich(原名 Sven)因反對LGBTQ言論被定罪。服刑前,她利用德國性別法規將姓名與性別變更為女性,並要求進入女子監獄服刑以避免男性囚犯的歧視,此事引發社會極大爭議。許多德國媒體質疑Liebich的性別更改是否認真,最終官方決定將其送往開姆尼茨(Chemnitz)女子監獄服刑。德國監獄官員表示,將Liebich關押在女子監獄的決定是基於他的登記性別,而非生理性別,此案例在德國引發社會對該法律可能遭濫用的關注。

第二個案例發生在杜塞道夫(Düsseldorf),一名警官根據《性別自決法》將其性別更改為「女性」,以謀取升職優勢。在德國,如果女警和男警資歷相同,若該行業的女性代表不足,則會考慮優先晉升女性。於是警員Peter登記從男性改為女性Maria,根據報導,Maria在晉升名單上的排名上升了43位,並有可能每月的薪水增加247至472歐元。由於該警員向同事表示自己變更為女性是為了利用晉升福利,並非真心「轉性」,成為德國社會又一討論的案例。

德國法律媒體《Beck-aktuell》專訪了公法和法律哲學教授 Judith Froese,她對法例表示擔心。在訪談中,她指出因著這些案例,司法部長會議(Justizministerkonferenz) 因此要求引入一項「濫用條款」(Missbrauchsklausel),以防止類似Liebich案的情況發生。不過,她認為法律上,戶籍登記處沒有審查權,原則上必須根據聲明進行登記。若想改變這一點,就需要有「濫用的客觀證據」。不過,根據《性別自決法》的理念,「自決法」與「動機或身份的審查」,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平衡,亦很難抽象地定義「濫用」。她更質疑,戶籍登記如何收集聲明、檢查聊天記錄或詢問證人?故此判斷是否「濫用」有其難度。現有的《戶籍法》(Personenstandsgesetz)第49條2(§ 49 Abs. 2 PStG)雖然規定,如果登記有誤或被拒絕,戶籍登記處可以訴諸法院,但《性別自決法》恰恰放棄了對性別認同的審查。最後,她認為若每個個案都要判斷有否濫用,將會是新的想法和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

天下本無事,這種單憑自我聲明就可以改變性別的做法,最終恐怕只會作繭自縛!


主要參考:

Das Gesetz kann sein Versprechen nicht immer einhalten,《beck-aktuell》,2026年6月22日
https://www.beck-aktuell.de/node/200376

22.000 Menschen haben Geschlechtseintrag geändert,《tagesschau》,2025年10月29日
https://www.tagesschau.de/inland/gesellschaft/selbstbestimmungsgesetz-geschlechtseintrag-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