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神學看社會公義

劉振鵬博士   |   香港浸信會神學院實用神學(基督教倫理)助理教授
20/07/2010

在2010年6月6日下午,聖公會約克大主教(The Anglican Archbishop of York)約翰撒他穆博士(Rev Dr John Sentamu)在愛丁堡會議2010(Edinburgh Conference 2010─記念上世紀初宣教運動於1910年在蘇格蘭愛丁堡舉行的地標性會議)的閉幕崇拜證道中指出:今天,耶穌及其福音正面對世界的審判,這個判決取決於信徒的舌頭及生命。換言之,信徒的見證是世界裁決基督教的憑據。他呼龥會眾:「我們必須幫助我們的教會以先知式的行動,為爭取自由而挺身抵抗不公義(Injustice)。」他提醒會眾:「過去我們的先賢已經用言說與行動來反抗奴隸制度,以及近年的種族隔離政策、世界的債務和貧窮。我們必須繼續公開對抗那些展現在尋求庇護者與所有窮困人生命中的不公義。」[1]

為何公義對耶穌基督的教會如斯重要?

相信沒有基督徒會反對耶穌基督的教導(身教與言教)乃其門徒言行與生活規範的準則,此乃基督教倫理的核心。簡言之,耶穌乃信徒學習的榜樣。自從卡爾巴特(Karl Barth)提出「倫理學乃教義學」(Dogmatics is Ethics),即倫理學乃神學,約翰尤達(John H. Yoder)、侯活士(Stanley Hauerwas)、麥堅頓(James William McClendon, Jr.)等神學家深受其影響,主張神學與倫理學不可劃分。[2]他們認為基督教神學並非只是一些抽象的命題與教義,乃可體現於信徒群體的實際生活經歷或故事(Narrative)。由於信徒的故事皆被耶穌基督的救恩故事重新塑造和彼此連繫,因此歷代信徒群體的故事遂能具體地活現耶穌基督的救恩故事,有助其他信徒與世界明白基督信仰。
 
既然耶穌的教導是基督信仰的核心,讓我們以耶穌的教導來簡論教會與社會公義的問題。
 
首先,基督信仰的本質從來都不是個人和私人的(Individualistic and Private),而是社群的(Communal)。教會絕對不是19世紀末德國神學家特爾慈(Ernst Troeltsch)眼中的小眾群體(Sectarian),其特點是避世歸隱(Asocial)、不關心政治(Apolitical)、私人化(Privatised)和去社會化(Desocialised)。[3]既然教會不是個人化與私人化,所以「他者」(the Other)乃基督信仰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向度。
 
其次,耶穌告訴我們首要的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次要的誡命是「愛人如己」(太22:37-38)。在這個「愛神愛人」的兩大誡命中,耶穌清楚表明「他者」的重要。事實上,耶穌在登山寶訓(太5:1-10)說:「心靈貧乏的人……哀痛的人……溫柔的人……憐憫人的人……內心清潔的人……為義遭受迫害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屬於那些身心靈皆缺乏、被欺壓和被邊緣化的弱勢社群。其後耶穌教導門徒:「凡因我的名接待一個這樣的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太18:5),意謂若我們善待沒有自保能力的人,就是善待主耶穌。最後在橄欖山上的教導(太24-27),耶穌對最後審判作預告:不義的人被定罪在於他們沒有照顧社會上被遺忘的和無權無勢的弱者。所以孫寶玲指出:「耶穌所宣告的不僅是他者的倫理,更是顛覆的倫理。原本為社會低下階層、無甚價值的『它者』,卻是決定我們是否在神裡面的『他者』。邊緣、弱小、受壓、被罪者(the Sinned Against)界定我們是否耶穌的跟從者」。[4]韋爾士(Samuel Wells)甚至指出耶穌對綿羊與山羊的審判(太25:31-46)意味著教會得救與否在於與「他者」的關係。[5]
 
其三,耶穌在家鄉拿撒勒會堂引用以賽亞書61章作為其首次宣講的內容(路4:16-21),可視作其地上職事之宣言:
 
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膏我去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去宣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受壓制的得自由,又宣告主悅納人的禧年。(路4:18-19)
 
尤達指出這不單是福音書中最清楚講述耶穌的彌賽亞身份,也是以最具社會性的文字來表達對彌賽亞的期望。當時耶穌的聽眾都明白,「禧年」(the Jubilee Year)的到臨會把所有過去累積的不平等一筆勾消,上帝的子民將會在一個平等的立足點重新開始。因此,萬眾期待的不是耶穌在巴勒斯坦拯救以色列人脫離羅馬人的統治,而是為當時社會帶來安息年(the Sabbath)應有的社會平等和公義。[6]事實上,禧年的含義包括四項規定:一、讓土地休耕;二、免除所有的債務;三、釋放所有的奴隸;四、歸還每人的祖產。明顯地,這等措施乃上帝為達成社會公義而頒佈,而這些規定皆見於福音書中。[7]

由此可見,社會公義絕對是耶穌基督其一的核心教導,故此也是教會不可或缺的信仰踐行(Practice)。最後,筆者以孫寶玲對路加的評論作為結語,道出教會與社會公義的關係:
……路加將宣講放在耶穌職事之始,是開宗明義地昭示耶穌對社會裡低下階層的貧窮人和邊緣人的關愛及其意義。「福音」不能停留在教義概念或個人感受體會,必須有社會群體甚至政治的意義……路加突出耶穌的宣講,不啻提醒其身處的教會,也是向隨後所有認真閱讀福音書的讀者發出諍言。

 
[1] “Edinburgh 2010 concludes in historic Assembly Hall” [information on-line]; available from the Edinburgh 2010 website (http://www.edinburgh2010.org/en/news/en/article/4645/edinburgh-2010-concludes.html), accessed 8 June 2010; 或“Edinburgh 2010 concludes with a call to Christian action against injustice” [information on-line]; available from the Ekklesia website (http://www.ekklesia.co.uk/node/12335); accessed 8 June 2010.
[2]StanleyHauerwas, “On Doctrine and Ethics,”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Christian Doctrine, ed. Colin E. Gunton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21-40.
[3]參閱筆者拙作:〈作為倫理的崇拜:一個尤達式的巡禮〉,《山道期刊》第二十一期(2008年7月),頁83,注84。
[4]孫寶玲:《新約倫理》(香港:香港浸信會神學院,2009),頁73。
[5]Samuel Wells, Improvisation: The Drama of Christian Ethics (Grand Rapids, Michigan: Brazos Press, 2004), 145.
[6]John Howard Yoder, The Politics of Jesus: Behold the Man! Our Victorious Lamb, 2nd ed. (Grand Rapids, Michigan and Carlisle, UK: Eerdmans and The Paternoster Press, 1994), 28-30.
[7]Yoder, The Politics of Jesus, 60-75.
關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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