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與公義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30/03/2015

標準工時委員會較早前委託顧問進行的研究報告,指全港有近七十二萬八千名打工仔每週工作超過51.5小時,而飲食業僱員每週工時中位數更達54小時。不過,標準工時委員會最近卻拒絕制定統一標準工時,只建議修定《僱傭條例》,要求合約列明僱員工時、用膳和超時工作的安排,有關安排惹來勞工界強烈的批評。

工時應否有統一的標準,僱主和僱員之間固然有不同的看法,加上不同行業的特性,要一刀切的確有一定的困難。不過,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建議,卻等於令工時沒有任何客觀的標準,和原地踏步沒有分別。標準工時的討論,本來就是要改善現時不少行業工時過長,影響僱員與家人相處的時間、健康、進修及閒暇的生活等等。而一些議價能力較低的僱員,往往工時很長,卻沒有合理的補償,變相被僱主剝削。

雖然一刀切劃一工時的確有一定的困難,但可以先考慮「兩刀切」,即先努力改善基層僱員的待遇,為所有從事文職、服務性行業或收入較低的僱員訂立標準工時,入息方面可以工資中位數作參考(根據統計處的數字去年為14,800元),初步可定為15,000元,若進取一點可定為20,000元。而每星期連用膳時間的標準工時不超過45小時,若超時工作必須補水,並且應比原來的薪酬為高。

至於一些專業及薪酬較高的人士,可先試行合約工時,定明每週工作時數,若果超時必須補水或補假。由於這些人議價能力較高,僱主較難訂定一些不合理的工作條件。若果有關僱傭合約真的很不合理,可訴諸公眾。若果情況經過一段時間仍然沒有改善,就像當年訂立最低工資的過程一樣,最後才以一刀切的立法方式解決。

工時過長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小,而從信仰角度,我們亦深信上帝希望我們在工作之餘,亦要適當地安息,在標準工時的爭議過程之中,教會及基督教機構應以身作則,成為良心僱主,毋須等待立法,亦可以率先為僱員訂定合理的工作時間,讓他們過一個更平衡的生活。
 
 

曾經刊載於: 

《基督教週報》 29/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