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899期《壹週刊》所作的澄清

31/05/2007

2007年5月31日第899期《壹週刊》第76-80頁「性戰沙皇」一文中對本社總幹事有不少人身攻擊,內容不盡不實,除資料錯誤外,亦有不少斷章取義,容易引起誤會,此外,整個訪問過程亦令本社總幹事感到不被尊重。
 

蔡先生的感受是:「自己做過十年記者,也有八年接受訪問的經驗,但這次是最敵意的一個訪問,覺得自己不是接受訪問,而是被盤問。有關記者下載了本人過去多年大批不同的文章,嘗試要找出有沒有前後矛盾之處,又假設本人應隨時記起幾年前曾說過甚麼。另外,每當本人詳作解釋,便說本人迴避問題(嚴格來說只是他不同意我的看法!)但筆在對方手上,於是竟可說成我語無倫次、甚至意圖隱瞞,實在無話可說!當記者的時候常常提醒自己要小心處理訪問的稿件,因為把關的人絕不應濫用職權,我們可以不同意被訪者的觀點,但不能惡意攻擊和抹黑對方,這是記者最基本的操守。」
 

以下是部份主要的錯誤,謹此澄清,以正視聽。希望傳媒工作者在日後處理資料及傳聞時能夠更為謹慎。
 

錯誤╱誤導
澄清
76 文中一開頭指「O四年七一遊行同性戀者行頭,蔡志森勒令全港基督徒杯葛」 事實是:該次遊行應為「O五」年,而本社絕對沒有能力就其他教會及基督徒應否參與遊行作出指令。當年本社並非反對由同性戀者帶頭,而是反對在遊行隊伍最前列展示「爭取07/08普選、反對官商勾結」以外的橫額和標語,例如爭取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以免給予外界「遊行人士皆支持同志運動」的印象
78 圖片說明指「目前兩子一女都是領養回來」 事實是:蔡先生有「一子兩女」
80 圖片說明「九三年民運人士王希哲(右三)獲釋,香港記者上京探望」 事實是:蔡先生往「廣州」而非「北京」採訪王希哲獲釋
80 見面後數小時,蔡志森打電話來,叫我隱瞞他曾經提起李偉儀、曹文傑、游靜,「我唔想講(那些名字),係你要我講!」但你言之鑿鑿說過「鼓吹性解放的人士」,我怎樣向讀者交代那些「人士」是誰?「有性開放的思潮,自然有人製造出那些思潮啦!」
訪問前,記者承諾對蔡志森的每項批評,必以他的回應作總結,我相信已做到了這點;但對於最後這個額外的命令,恕我不能答應。

這根本無關乎「隱瞞」。事實是,作為負責任的受訪者,蔡先生相信需要致電記者更正一些可能令讀者誤會的部份,因記者當日一再要求蔡先生舉例,中大學生報編輯如何受鼓吹性解放人士唆擺,蔡先生指在學生報事件之初,無論在校園及街頭的論壇皆有上述人士陪同學生出席,而學生的言論與性解放的思潮相類似,因此,相信他們可能受這些人士影響。
在訪問之後,蔡先生認為有關言論可能令讀者誤會,因此致電該記者,希望能說得準確一點,這並不是隱瞞,而是負責任的表現。蔡先生認為:

  1. 中大學生報編輯受性解放思潮影響
  2. 李偉儀、曹文傑、游靜過往的言論和文章鼓吹性解放
  3. 但他不肯定中大學生報編輯是否一定受上述三人影響,因為他根本不知道他們之間是否有密切交往,不想讀者誤會

將受訪者希望解釋得清楚一點肆意曲解為「隱瞞」並不恰當,難道日後受訪者認為記者可能會出現誤會也不應澄清?

77-78 印象中他卻曾反對政府就同性戀進行民調,「無,我地都做過(民調)啦!」若我找出那段新聞證實你反對過,你下不了台,「好呀!」
O五年四月廿九日《明報》報導:「『維護家庭聯盟』收集了逾萬個團體和個人簽名,今日在部分報章刊登四版全版廣告,反對政府進行有關同性戀的大型民意調查,包括研究市民是否支持政府修改法例。有份參與的明光社表示,同性戀議題目前仍極具爭議,當局不應立法處罰不同意同性戀的市民。」

有關記者的邏輯令人難以理解,首先:

  1. 記者突然提出兩年前一份明光社有份參與,但並非蔡先生撰寫的聯署,問蔡先生是否記得有關內容,蔡先生當然不能即時記起,若以此形容蔡先生語無倫次,實在吹毛求疵
  2. 蔡先生並非維護家庭聯盟之發言人,蔡先生的說話毋須與維護家庭聯盟完全一致
  3. 翻查有關聯署,維護家庭聯盟只反對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並沒有反對進行民調,而事實上維護家庭聯盟本身亦就此議題委託香港大學作過民調,蔡先生的說法並無前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