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色狼的懲與教

傅丹梅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27/03/2011

2010年9月,一名13歲男童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病強姦一名住院的5歲女童,事件震驚香港社會。雖然警方拘捕男童,但14歲以下男童不能被控以強姦罪,只能被控非禮,引發強烈爭議。因此,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12月建議將普通法中有關「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的推定予以取消,意即表示以往10至14歲男童如干犯強姦罪只能被控告「猥褻侵犯」(即非禮)的日子將一去不返。
 
日後建議落實後,10至14歲男童如干犯強姦行為,將會被控告強姦或企圖強姦,刑罰亦大大不同。法改會指出,事實證明,14歲以下男童可能具有性交能力。此外,根據保安局資料顯示,2010年全年因非禮罪行被捕的16歲以下青少年達168人,較2009年有137名少年罪犯因非禮案被捕多兩成,可見修例有其必要,以收阻嚇之效。
 

法律由來外國情況

「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存在已久,當時法庭視14歲為青春期開始的年齡,但這項推定已脫離現實。目前英格蘭與威爾斯、新西蘭以及多個澳洲司法管轄區,已廢除或從未應用過這項推定。一旦按照香港法改會建議,廢除普通法中「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推定,日後涉及強姦案的10至14歲男童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10至14歲=心智成熟?

到底10至14歲的青少年是否有足夠的道德認知及判斷能力,足以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相信很難有一個確實的答案,但既然香港政府將刑事責任年齡定於10歲,即表示法律上已確立10歲以上的兒童已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承擔後果。其實,10至14歲之間的兒童,若牽涉「無犯罪能力」可推翻推定,即涉案兒童雖被推定沒有犯罪力,但如果控方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兒童在犯罪時清楚知悉自己的行為是嚴重錯誤的,而非純屬頑皮或是惡作劇,則可因此而被落案檢控及定罪。以往由於「14歲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備干犯強姦罪的能力」的推定,使涉案人不會被告強姦,改為非禮,他仍是要為所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廢除這項推定所產生的後果是:「無犯罪能力」的可推翻推定將會適用於所有刑事罪行,而對強姦罪不會再有特殊的處理。
 

降低年齡合法性交?

有人建議應將合法性交年齡由16歲降低至10歲,其實並不恰當,因為一個人有某種能力,並不等於他有承擔有關行為後果的能力,例如一個人於10歲時已有能力駕駛車輛,但我們不會因此容許他考車牌,然後於馬路上自由奔馳。將性交年齡降到10歲,只是助長某些不懷好意的成年人勾引兒童的「性權利」,卻剝奪女童受法律保障、免受成年人性侵害的「權利」。
 

判刑以寬配套要足

面對有些兒童及青少年可能因一時衝動而干犯強姦罪的初犯者,法庭在量刑時應盡量給予輕判,亦要加入輔導跟進,而有關的輔導人員必須對青少年的成長、生理、心理、社交需要及特性有專業知識,以致能有效幫助男童更新及改過。對於有多次犯罪紀錄的少年積犯,法庭可加長其感化及監守行為法令,以收阻嚇作用,保障社會利益。
 

學校家庭加強教育

構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很多,在探討這個課題時,預防青少年成為性罪犯的工作實在不可忽視。現時,互聯網非常普及,網上色情遊戲氾濫,不但容易挑起青少年的情慾,當中一些內容亦非常扭曲及誤導,令青少年以為非禮只是朋友間的正常行為,把虛擬世界情景與現實混淆,情況令人憂慮。有精神科醫生指出:「本港近年較常見的性變態行為,臨床經驗顯示以偷拍裙底較多,患者多數是性格沉默內向、社交不活躍、缺乏與異性接觸的男士,『最初通常由睇色情網、鹹片同鹹書開始,慢慢沉迷喺偷窺嘅性幻想入面,最嚴重嘅時候會滿腦子都係呢啲畫面,然後有衝動真係試一次。』」[1]

家庭及學校是兒童及少年成長的搖籃,面對青少年的性早熟問題,教師及家長要為他們多走一步,不但要教導他們適當使用互聯網,亦要為他們提供性教育;不但教導青春期生理變化的知識,亦同時提供倫理教育,引導青少年思想性行為的責任及後果,幫助他們建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價值觀。
 
面對青少年的生理早熟現象,政府當局除了修改強姦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同時,亦要考慮矯治配套是否足夠,有否增加資源於教育及社會服務上,以致能達到懲與教相輔相成的目的。
 

 
  [1]2011/03/04,《蘋果日報》,健康與醫療A16,〈將幻想轉化行動滿足慾望 性變態失控易變性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