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鬆的私人領域與嚴謹的公共事務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3/2018

教會應如何關心社會?信仰原則應否用於社會政策和公共事務?這些都是在教會機構推動社關時常被問及的問題。個人認為在討論之前,若能先分開私人領域和公共事務,可避免因為一刀切而引起的不必要爭拗。

 

私人領域

私人領域的自由相對是大的,從信仰角度上帝給人自由意志,就算我們明明選擇做一些上帝不喜悅的事,上帝仍然會給予我們選擇的權利,不過,我們要為自己所作的選擇付上代價。例如同居、觀看色情物品和粗言穢語。而在香港這自由社會,很多事雖然無益,甚至會對自己構成一定的傷害,只要不是傷害了其他人,社會仍然是容許的,例如吸煙、賭博和隨便的性關係。

在面對一些私人領域的行為,社會固然不會輕易立法禁止,有需要時亦只會適當地限制,如吸煙的地點和購買煙酒、發生性行為的年齡等。隨著個人權利的意識日漸高漲,市民普遍不願意看到政府對私人生活有太多的干預,因為一個人的日子如何過、與甚麼人一起過,其他人實在不必、亦無法干預。雖然基督徒對倫理道德有一套看法和標準,不過,只能遊說、鼓勵和吸引其他人跟從,除非違反社會上一般人的道德底線,否則不應亦無法強逼。

因此,明光社從來沒有打算強逼他人跟隨我們的標準,我們只不過是一個推銷員,將我們認為美好的價值向大眾推介,是否跟隨完全是大家的自由,但在自由社會,我們必須捍衛我們表達宗教和倫理價值的自由,因為這不僅關乎我們本身的福祉,更涉及整個社會的福祉。諷刺的是,近年社會不斷強調多元自由,但愈來愈多國家和地區,卻以尊重小眾為名,以反歧視為藉口,不准有信仰的人公開表達基於信仰而持守的價值觀,例如反對同性戀行為、反對自我聲稱便可變性的跨性別運動等。言論和宗教自由是普世價值,不應厚此薄彼。

 

公共事務

其實多年來,一些同運團體以及部份教會中人批評我們,主要是有關教會團體應否介入公共事務的問題。雖然我們尊重在私人領域中的個人自由,但當一些人想將個人生活模式常規化、以法律和公權力去肯定、推動、甚至懲罰反對的人士,這已不是個人自由的問題了。教會作為民間團體的一份子,基督徒作為公民,絕對有權利和責任去表達意見,爭取其他市民的支持。

例如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問題,兩名成年的同性戀人是否有性關係、同居、甚至搞婚禮,稱呼對方為妻子或丈夫是個人自由。香港亦已將成年人的肛交行為非刑事化了,同性戀者在私人領域已經受到一定的保障,但要訂立歧視條例就是另一回事了,因為歧視條例會有懲罰性,機構或團體若不遵從,便會被平機會批評、甚至引起訴訟。

此外,同性戀者和性小眾在香港有接受教育、醫療、房屋和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及在言論、集會、結社和參選的自由與其他人市民也是一樣的,而結婚則是社會制度而不是權利問題,婚姻制度包括的是一種被社會肯定的關係,涉及稅務、生育科技、領養和下一代福祉的問題,這絕不是兩個人的事,既然不是兩個人的私事而是社會制度,便需整個社會一起討論,而在討論過程,教會和基督徒當然有權利去表達意見,爭取政府、立法會和市民大眾的支持,正如其他同運團體和社運組織所擁有的權利一樣。若只有同運團體可以發聲,教會群體表態就是霸權,那麼不能不問,究竟誰才是真正的霸權?若信徒遊說他人是將自己的信念強加於他人身上,那麼同志團體又為何有權將自己的信念強加給信徒和其他人呢?

同性戀者和性小眾在香港接受教育、醫療、房屋和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及在言論、集會、結社和參選的自由與其他人市民是一樣的,而結婚則是制度而不是權利問題。當然,有人認為教會和同運團體的權力不對等,教會相對同運團體來說財雄勢大,人多勢眾,因此,應偏幫小眾的團體。也許過去真的曾出現這種情況,但今時今日,同運團體背後的財力和政治力量絕對不容小覷,而近年外國的經驗讓我們清楚看到,以政治正確為手段推動的同運是一個明顯地雙重標準的運動。從公平的角度,市民大眾是否支持同性婚姻,是否支持以自我聲明模式就可以變性,這是關乎眾人福祉的社會政策問題,就讓社會公開討論,然後作出選擇。這不是私人領域,而是公共事務,在私人領域可以較為寬鬆,但在社會事務的決策必須嚴謹,因為關乎的是眾人的福祉。

 

關注範疇: 
同性戀
社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