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教人打仔,莫教人……

── 生命倫理錦囊 第27期
陳永浩、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高級研究員
27/09/2016
專欄:生命倫理錦囊

在中國傳統社會裡,婚姻不單是人生大事,更是社會制度的根本。結婚不單是兩個家族的事,更有權衡利益、連結關係及傳宗接代等功能。在三綱五常等禮儀、制度和道德規範下,婚姻大事必須有「父母之命」。

隨著時代進步和社會觀念的改變,現代婚姻,慢慢地由「兩家人」的事,變成了「兩個人」的事。婚姻由以往講求「門當戶對」,變成了追求「羅蔓蒂克」;由以往的「盲婚啞嫁」變成了「自由戀愛」。這種觀念的改變,帶來了婚姻制度的變革,也轉化了人們對結婚、離婚等事的看法。[1]

事實上,中國傳統婚姻制度中,也確實有關於離婚的規定:如針對妻子的「七出之條」和「三不去」就是最具代表性的習俗與禮法。[2] 但總體來說,傳統婚姻中離異收場是極少發生的。「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雖然看似是老生常談,卻的確被視為至理明言,直到今天仍為不少人所認同。

相對來說,當婚姻制度中的社會責任減少了,社會接受了「自由戀愛」的觀念和「現代婚姻」制度的同時,兩情不再相悅,「因了解而分開」也同樣被視為正常的情況,離婚的「成本」和「責任」少了,結果也愈見普遍。

根據2015年1月香港政府統計處發表的數據,[3] 本港離婚的數目持續上升,2013年獲頒離婚令的數目約是1991年的四倍,由6,295宗大幅上升至22,271 宗。2013年以每千名人口計算的粗離婚率是3.1人,[4] 差不多是1991年的三倍。

事實上,就是在基督徒群體中,離婚也日漸普遍。很多時,面對信徒的離婚問題,也不能「鐵板一塊」,單單施以教會紀律來解決。香港信徒離婚所呈現出來的問題,也很可能只是所面對的家庭,婚姻,生兒育女等問題的冰山一角,其他隱藏的問題可能更需關注。[5]

離婚的信仰反思

In every marriage more than a week old, there are grounds for divorce. The trick is to find and continue to find grounds for marriage.”
「結婚一個星期之後,便有離婚的理由。竅門是尋找及不斷找出結婚的理由。」
~Robert Anderson

婚姻是人生大事,可惜,在不同的時代,都總有破裂的婚姻。即使身為神的子民,也不能保證婚姻天長地久,一樣有可能面對婚姻出現問題。摩西律法容許神的子民「離婚」,申命記二十四章一節提到「人娶了妻子,得著她以後,如果發現她有醜事,以致不喜悅她,他就可以給她寫休書,交在她手裡,叫她離開夫家。」(《新譯本》)。嚴格來說,這還不是離婚條例,只算是丈夫休棄妻子的條例,摩西律法清楚記載在甚麼情況之下身為丈夫可以休妻;律法確實是存在著,不過如何「釋法」又是另一回事。

不同的拉比對休妻條例有不同的見解,在耶穌年代,有兩派比較具影響力,意見卻是南轅北轍的:一派屬於拉比煞買(Shammai),一派出自拉比希列(Hillel)。[6] 希列門派強調醜事中的「事」:這可以泛指一切丈夫不喜悅妻子的事情,例如丈夫不喜歡妻子的長相,可休妻;妻子把麵包弄焦了,丈夫可休妻;妻子在麵包中沒有加鹽,丈夫也可以休妻。[7] 概括而言,總之妻子不守家、不節省、當眾羞辱丈夫,便足以被丈夫休掉。[8] 與希列門派相反,煞買門派卻認為休妻的理由只可以與醜事中的「醜」有關,妻子犯姦淫絕對是其中一項。[9]

當法利賽人試探耶穌,問耶穌「人根據某些理由休妻,可以嗎?」的時候(太十九3),他們即使沒有特別指出有哪些休妻的理由,大家都已經知道有甚麼理由。法利賽人要試探耶穌甚麼?除了要看看耶穌如何評論希律王休了自己的妻子而娶了弟弟的妻子希羅底這事外(太十四3-12),[10] 也想看看耶穌到底是以希列門派,還是煞買門派的解釋,去回應當時很敏感的問題。[11]

耶穌沒有直接去回應希律王這個問題,也沒有說明究竟是希列門派,還是煞買門派的教導比較合理。反而,耶穌表達了神對婚姻原來的心意是甚麼。對於當時的猶太人來說,他們接受休妻的理由大有可能游走於兩派之間,而兩派的解釋又是建基於摩西的教導上;然而,耶穌的解釋不單超越了希列門派與煞買門派,更超越了摩西的教導。耶穌不會停留在規條的字義上,試圖在此找出一個說法,又或是無盡地列舉或與人爭辯可以離婚的情況或處境。祂只是指出摩西頒佈休妻條例的原因,呈現神對婚姻的心意,以及就當時人所建構的社會文化提出可以休妻最重要的理由。因此,「精神折磨」、「肉體虐待」及「賭博吸毒」等情況是否可以離婚,都不是耶穌在這段經文想表達的重點。這些特殊情況如何處理,反而是看當事人或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有否受到威脅,而不是在於《聖經》有沒有說過。現實悲劇何其多,《聖經》很多時只能記載最重要的信仰精粹。[12]

耶穌直接指出摩西容許人休妻是有原因的,便是基於由人的心硬(太十九8)。「心硬」一詞通常指到以色列人各種冥頑不靈,不肯聽從神的意思(結三7;另參申十16[LXX];耶四4[LXX])。因此,休妻本身並不是一個理想的狀態。當人墮落之後,很多神原來所創造的美好,都遭受到破壞。夫妻關係有時也會如亞當及夏娃一樣,出現不和諧的時刻(創二12)。至於丈夫為了滿足自己慾望,無論是被第三者吸引,還是基於其他原因,而輕易離棄了自己年青時所娶的妻子,更是神所不喜悅的事情(箴二17;瑪二12-16)。

在昔日的聖經世界,只有丈夫有資格給予妻子休書,隨便一個理由便可以休棄妻子,忘記了當初對妻子的承諾。現今社會,男女平等,離婚取代了休妻,即是說妻子也可以離棄丈夫。當我們聽見丈夫因為接受不了妻子廚藝而單方面離棄妻子,會感到這事很荒謬;不過,我們想像一下,今天若有丈夫或妻子對著配偶說:「我們離婚吧!我接受不了你『好悶』、你沒用、你看法與我不一樣……」。這些理由又是否真的合理?[13] 當浪漫主義在19世紀漸漸抬頭,人開始重視自己的情感多於對子女的責任或婚盟等重要價值,[14] 再加上現代社會出現了所謂的「無過錯」離婚法律(no fault law),的確有一些人會輕易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去結束他們的婚盟。

在神眼中,婚姻是盟約而不是合約,祂非常看重夫婦二人的關係,當神的子民離棄與妻子之間的盟約時,丈夫不但失信於妻子,也同時失信於神(箴二17)。由於當時的社會只容許男性離棄妻子,耶穌於是指出除了不貞的妻子,丈夫都不能以其他原因離棄妻子。丈夫如果為了娶第二個女人而先休棄自己的妻子,便如同犯姦淫(太十九9)。當時的社會情況容許男人有多於一個的妻子,丈夫可以在沒有休棄妻子的情況之下另娶他人,只要確保自己沒有虧待之前所娶的妻子,即使所娶的只是一個奴隸(出二十一7-11)。所以,基本上,耶穌的說話除了指出神設立婚姻的原意,是希望夫婦不離不棄,同時也保護了當時的女性——社經地位相對較低的一群,有話事權的人不能隨便離棄另一方,除非對方首先不忠,用行動破壞了婚姻的盟約。

今天香港男女地位大致相等,但事實上夫婦關係亦存在著很多不對等:心智上、能力上、經濟上、外形上、地位上……強勢的一方會否出於嫌棄弱勢的一方,認為對方影響自己的生涯規劃,因而主動提出離婚?夫婦二人會否為了自己的理想、事業、利益、生涯規劃等而放棄夫婦的獨特關係。即使夫婦二人沒有打算離婚,為了理想、房屋等而減少夫婦相處時間,以致夫婦關係愈來愈遠,這又是否理想的婚姻狀態?或許,當法利賽人問及耶穌離婚這課題,耶穌重提神對婚姻的心意,便是要人返回原點,多想想婚姻原來的意義,以及夫婦關係的重要性。

婚姻是神所祝福的,對於婚姻沒有出現問題的信徒,應該多向神獻上感恩。畢竟,在一個複雜的社會,夫婦關係所面對的挑戰比以往更多,時刻謹記神的恩典,讓人變得謙卑之餘,也不容易變得自義,輕易去審判婚姻破裂的夫婦。[15]

 


[1] 張壽安,〈十八、十九世紀中國傳統婚姻觀念的現代轉化〉,《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第八期(2000年):頁47-87。

[2] 「七出之條」源於漢代《大戴禮記》的「七去」,是古代中國社會中規定夫妻離婚時所要具備的條件和限制,當妻子符合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及竊盜)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相對地,若妻子有「三不去」(指妻子無娘家可歸、曾替家翁姑服喪三年、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才富貴起來)的其中一個條件,則規定丈夫不能休妻。

[3] 政府統計處,〈1991年至2013年香港的結婚及離婚趨勢〉,《香港統計月刊》,(2015年1月)。

[4] 粗離婚率是指某一年內,獲頒布離婚令數目相對該年年中每千名人口的比率。

[5] 徐惠儀,〈婚姻中不能承受之痛——教會對離婚者的牧養〉,吳慧華編,《婚姻「大事」廿一世紀香港人的婚姻觀》,(香港: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2016),頁73-75。

[6] J. Vernon McGee, Marriage and Divorce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98).

[7] McGee, Marriage and Divorce; Richard L. Morgan, Is there Life after Divorce in the Church (Oregon: Wipf and Stock Publishers, 1985), 47.

[8] 劉少平,《申命記》(卷下),(香港:天道書樓,2012),頁278。

[9] Morgan, Is there Life after Divorce in the Church, 47.

[10] R. T. France, The Gospel of Matthew (Cambridge: William B. Eerdmans, 2007), 554.

[11] McGee, Marriage and Divorce; France, The Gospel of Matthew,716.

[12] 莫江庭,〈從聖經中看離婚及再婚〉,《天倫樂》,第179期。http://www.ccfamily.org/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2822&Pid=10&Version=111&Cid=24&Charset=big5_hkscs 

[13] McGee, Marriage and Divorce

[14] 賽得著,楊淑智譯,《不只是政治:教會如何合宜地參與政治》(台北市:道聲,2015),頁138-139。

[15] Bruce Parmenter, Christians Caught in the Divorce Trap: Helping Families Recover (Missouri: College Press, 1995), 105.